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以及《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成員,任期至二零二七年的股東會平常會議之日:
(一)何燕梅,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李匡祺。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