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行 政 公 職 局

通 告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九條第七款及第60/2000號行政命令的規定,公佈二零二七年度公眾假期、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獲豁免上班及補假日的日期表:

二零二七年度公眾假期、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獲豁免上班及補假日的日期表

第60/2000號行政命令訂定的公眾假期
日期 因由
一月一日 星期五 元旦
二月六日 星期六 農曆正月初一
二月七日 星期日 農曆正月初二
二月八日 星期一 農曆正月初三
三月二十六日 星期五 耶穌受難日
三月二十七日 星期六 復活節前日
四月五日 星期一 清明節
五月一日 星期六 勞動節
五月十三日 星期四 佛誕節
六月九日 星期三 端午節
九月十六日 星期四 中秋節翌日
十月一日 星期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
十月二日 星期六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翌日
十月八日 星期五 重陽節
十一月二日 星期二 追思節
十二月八日 星期三 聖母無原罪瞻禮
十二月二十日 星期一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二日 星期三 冬至
十二月二十四日 星期五 聖誕節前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星期六 聖誕節

行政長官批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獲准豁免上班日期

日期 因由
二月五日(下午) 星期五 農曆除夕
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 星期五 除夕

按《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九條第四款規定所訂定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補假日

日期 因由
二月九日 星期二 農曆正月初一的補假
二月十日 星期三 農曆正月初二的補假
三月二十九日 星期一 復活節前日的補假
五月三日 星期一 勞動節的補假
十月四日 星期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翌日的補假
十二月二十七日 星期一 聖誕節的補假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五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梁穎妍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衛生局退休衛生服務助理員陳惠珍之鰥夫陳水慶,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何志良


法 律 及 司 法 培 訓 中 心

名 單

按照檢察長辦公室刊登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獲錄取就讀檢察院助理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的學員名單,現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公佈上述課程的最後評核名單:

合格學員:

最後評核

1.º 梁綺靜 15.310
2.º 馮秀芝 14.768

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學員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典試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或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任意上訴。

(經檢察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八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教學委員會主席 羅翩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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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刊登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獲錄取就讀法院助理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的學員名單,現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公佈上述課程的最後評核名單:

合格學員:

最後評核

1.º 譚芷欣 16.678
2.º 陳麗緹 16.520
3.º 潘雪瓔 16.508
4.º 李美琳 16.088
5.º 陳嘉明 15.940
6.º 李嘉敏 15.894
7.º 周啓峰 15.850
8.º 鄭嘉敏 15.838
9.º 黃永健 15.652
10.º 黃佩儀 15.630
11.º 杜家欣 15.600
12.º 黃小華 15.492
13.º 陸梓 15.386
14.º 楊佩祺 15.234
15.º 李文莉 15.204
16.º 黃詠嫻 14.856
17.º 梁務婷 14.842
18.º 張建業 14.806
19.º 盧敏兒 14.628

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學員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典試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或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任意上訴。

(經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教學委員會主席 羅翩卿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通 告

第13/DIR/2026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16/2026號行政命令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及轉授予副局長鄭曉敏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簽署任用書;

(二) 接受宣誓;

(三)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四) 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

(五) 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修改合同其他內容為限;

(六) 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

(七) 核准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八) 認可晉級培訓建議書;

(九) 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 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培訓課程,但以不適用日津貼制度為限;

(十一) 批准作出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撥款承擔、用於工程或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二十五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二)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職責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十三) 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及新聞局的文書除外;

(十四) 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五千元的招待費。

二、授予及轉授予副局長鄭曉敏在知識產權廳和牌照及稽查廳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決定工作人員的缺勤的合理性;

(二) 對工作人員提出的享受年假、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以及因個人理由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但不包括主管人員;

(三) 批准公務員享受特別假期,但不包括主管人員;

(四) 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五) 認可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但不包括主管人員;

(六) 秘書人員不在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另一工作人員代任;

(七) 根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取得、管理及使用》第八條的規定,許可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時使用屬個人所有的車輛,以及向相關工作人員發放燃料及保養開支的金錢補償;

(八) 根據一九七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第1844號立法條例的規定給予許可;

(九) 根據九月四日第7/89/M號法律《廣告活動》第三十一條e)項的規定,對實施同一法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a)、b)及e)項規定所指違法行為者科處罰款,以及行使同一法律第三十二條所指的充公權;

(十) 根據三月二十日第20/89/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許可延長有關設施的登記期間,以及行使同一法令第五條規定所指的登記權限;

(十一) 根據十二月四日第62/95/M號法令第十條第五款的規定科處處罰;

(十二) 根據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號法令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第七十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及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發出臨時准照、宣告臨時准照失效、廢止臨時准照、宣告工業准照失效、廢止工業准照、中止發出產地來源證明文件、認可檢查筆錄、對違法者科處罰款、作出警告、命令採取保全措施及解除封印;

(十三) 根據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五十條(二)項的規定科處處罰;

(十四) 根據經十一月二十一日第56/94/M號法令及第7/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50/92/M號法令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科處處罰、扣押並宣告扣押物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十五) 根據第17/2008號行政法規《產品安全的一般制度》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三條的規定科處處罰或給予補償;

(十六) 根據第2/2017號法律《〈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第二十六條(十三)項規定,對被宣告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標本的處理作出決定,以及根據同一法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起控訴、科處罰款及附加處罰或將卷宗歸檔;

(十七) 根據經第10/2018號行政法規《核准〈燃料加注站的修建及營運規章〉》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科處處罰;

(十八) 根據第15/2019號法律《關於毛坯鑽石國際貿易的〈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執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實施違反同一法律第二十條(三)項規定所指違法行為者科處處罰,以及科處同一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所指的附加處罰,但該款(一)項規定所指情況除外。

三、可對行使上兩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本授權及轉授權行為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副局長鄭曉敏可基於部門良好運作的需要,轉授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權限,予其所領導及協調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六、追認副局長鄭曉敏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行使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七、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第14/DIR/2026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16/2026號行政命令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及轉授予副局長陳祖榮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接受宣誓;

(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四)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

(五)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修改合同其他內容為限;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

(七)核准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八)認可晉級培訓建議書;

(九)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培訓課程,但以不適用日津貼制度為限;

(十一)批准作出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撥款承擔、用於工程或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二十五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職責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十三)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及新聞局的文書除外;

(十四)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五千元的招待費。

二、授予副局長陳祖榮在科技廳和研究廳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決定工作人員的缺勤的合理性;

(二)對工作人員提出的享受年假、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以及因個人理由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但不包括主管人員;

(三)批准公務員享受特別假期,但不包括主管人員;

(四)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五)認可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但不包括主管人員;

(六)秘書人員不在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另一工作人員代任。

三、可對行使上兩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本授權及轉授權行為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副局長陳祖榮可基於部門良好運作的需要,轉授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權限,予其所領導及協調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六、追認副局長陳祖榮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行使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七、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第15/DIR/2026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16/2026號行政命令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對外貿易及經濟合作廳廳長林凱健,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根據第29/2003號行政法規《產地來源證明規章》的規定,簽發出口准照、產地來源證及同類文件;

(二) 根據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九條及經第19/2016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對外貿易規章》第七條至第九條的規定,就出口准照、進口准照或轉運准照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 根據第2/2017號法律《〈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第二十六條(一)至(三)項及第19/2017號行政法規(第2/2017號法律《〈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的補充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對證明書的申請作出決定或給予豁免;

(四) 根據第15/2019號法律《關於毛坯鑽石國際貿易的〈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執行法》第八條第一款(二)項規定,簽發進口、出口或轉運准照,以及《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規定的證書及文件。

二、授予及轉授予對外貿易及經濟合作廳廳長林凱健在該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核准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二) 對工作人員提出的享受年假、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以及因個人理由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但不包括主管人員;

(三) 批准提供存檔文件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 簽署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書信、文書及公函。

三、可對行使上兩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本授權及轉授權行為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追認對外貿易及經濟合作廳廳長林凱健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行使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第16/DIR/2026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16/2026號行政命令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及轉授予產業發展廳廳長劉傑麟在該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核准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二) 對工作人員提出的享受年假、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以及因個人理由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但不包括主管人員;

(三) 批准提供存檔文件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 簽署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書信、文書及公函;

(五) 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呈交予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及新聞局的文書除外。

二、可對行使上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本授權及轉授權行為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追認產業發展廳廳長劉傑麟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行使第一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第17/DIR/2026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16/2026號行政命令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及轉授予科技廳廳長翁年輝在該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核准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二)對工作人員提出的享受年假、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以及因個人理由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但不包括主管人員;

(三)批准提供存檔文件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簽署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書信、文書及公函。

二、可對行使上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本授權及轉授權行為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追認科技廳廳長翁年輝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行使第一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第18/DIR/2026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16/2026號行政命令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知識產權廳廳長鄺信昌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根據十二月十三日第97/99/M號法令核准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的規定,作出與發明專利、實用專利、藥品及植物藥劑產品保護補充證明書、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明專利的延伸、半導體產品拓撲圖、設計及新型、商標、營業場所名稱及標誌、原產地名稱及地理標記,以及嘉獎的有關行為;

(二) 根據經第5/2012號法律修改並重新公佈的八月十六日第43/99/M號法令核准的《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的適用規定,作出與著作權及相關權利集體管理機構的有關行為。

二、授予及轉授予知識產權廳廳長鄺信昌在該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核准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二) 對工作人員提出的享受年假、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以及因個人理由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但不包括主管人員;

(三) 批准提供存檔文件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 簽署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書信、文書及公函。

三、可對行使上兩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本授權及轉授權行為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追認知識產權廳廳長鄺信昌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行使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第19/DIR/2026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16/2026號行政命令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及轉授予研究廳廳長李兆生在該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核准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二) 對工作人員提出的享受年假、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以及因個人理由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但不包括主管人員;

(三) 批准提供存檔文件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 簽署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書信、文書及公函。

二、可對行使上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本授權及轉授權行為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追認研究廳廳長李兆生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行使第一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第20/DIR/2026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16/2026號行政命令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牌照及稽查廳廳長徐秀玲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對實施一九七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第1844號立法條例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一條規定所指行政違法行為者科處處罰;

(二)按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方式向利害關係人作出通知。

二、授予及轉授予牌照及稽查廳廳長徐秀玲在該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核准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二)對工作人員提出的享受年假、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以及因個人理由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但不包括主管人員;

(三)批准提供存檔文件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簽署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書信、文書及公函。

三、可對行使上兩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本授權及轉授權行為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追認牌照及稽查廳廳長徐秀玲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行使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第21/DIR/2026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16/2026號行政命令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及轉授予行政及財政處處長鄧德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決定工作人員因病缺勤的合理性;

(二) 簽署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衛生護理證;

(三) 簽署工作人員報到憑證、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證明文件、用作證明工作人員法律上的職務狀況或報酬狀況的聲明書及同類文件;

(四) 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五) 批准部門運作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動產及不動產的租賃、水、電、清潔、消毒、保養、管理、保安或其他同類開支,以及簽署相關開支的憑證及證明文件,但以澳門元三萬元為限;

(六) 批閱獲分配予本局的車輛的每月燃料使用及行車概況表;

(七) 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工程和取得財貨及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八) 批准分配及分發動產、設備、設施、日常消耗品和日用品,但以不產生額外開支為限;

(九) 批准將被視為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 簽署人員的職業稅登記表、離職申報表及相關公函;

(十一) 簽署經本人預先許可的開支的支付申請;

(十二) 簽署發給法務局有關刊登《公報》及印刷本局運作所需印刷品的文書及公函。

二、授予及轉授予行政及財政處處長鄧德文在該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核准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二) 對工作人員提出的享受年假、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以及因個人理由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 批准提供存檔文件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

(四) 簽署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書信、文書及公函。

三、可對行使上兩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本授權及轉授權行為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追認行政及財政處處長鄧德文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行使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招 商 投 資 促 進 局

公 告

第002/CON-IPIM/2026號公開招標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規定,並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招商投資促進局現代表判給實體進行“2026全球合法與可持續木業高峰論壇”澳門方承辦服務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經濟財政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招商投資促進局

3. 招標標的:“2026全球合法與可持續木業高峰論壇”澳門方承辦服務

4. 查閱及取得招標案卷副本

地點: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辦公樓一樓,招商投資促進局行政及財政處

日期: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五時止

時間:政府辦公日

星期一至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

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費用:購買招標案卷副本的費用為澳門元貳佰元正 ($200.00)

有意投標人亦可於招商投資促進局網頁(www.ipim.gov.mo)免費下載。

5. 說明會

地點: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地庫一層,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展示館多功能活動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正 (10:00)

6. 遞交投標書

地點: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辦公樓一樓,招商投資促進局行政及財政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五時正(17:00)

7. 開標

地點: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地庫一層,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展示館多功能活動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時正(10:00)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的規定,投標人或其法定代表應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參見招標方案第9.3點)出席開標會議。

8. 臨時擔保

金額:澳門元貳拾壹萬貳仟元正($212,000.00)

方式:須以銀行本票或銀行擔保方式提供予招商投資促進局

9. 延期

倘若因颱風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公共部門停止辦公,則原定之說明會、截標期限及開標的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四日於招商投資促進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梁華峰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澳門財政儲備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八月十九日第8/2011號法律核准之澳門財政儲備制度第十二條)

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澳門元 
資產帳戶   負債帳戶  
財政儲備資產   681,435,775,120.50 其它負債   3,788,028,850.65
 

銀行結存 

277,751,739,787.41    
 

債券 

103,848,567,261.51    
 

外判投資 

299,168,218,471.58   財政儲備資本   681,014,701,009.18
 

其他投資 

667,249,600.00    

基本儲備 

163,602,830,400.00
     

超額儲備 

503,140,682,469.62
其他資產   3,366,954,739.33    

本期盈餘 

14,271,188,139.56
     
     
總計   684,802,729,859.83 總計   684,802,729,859.83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方慧敏 
行政管理委員會
黃善文
劉杏娟
陳君儀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通 告

第014/GD/2026號批示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十月十四日第61/96/M號法令第三條c)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副刊的第21/2026號行政命令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及轉授予副局長黎嘉駿關於領導、管理及協調統計協調暨綜合廳、人口、社會暨就業統計廳及資料暨資訊系統廳的下列權限:

(一)決定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二)批准享受特別假,核准年假表,許可享受、提前享受、取消或更改年假;

(三)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五)認可該等附屬單位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

(六)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七)確認該等附屬單位人員已實際提供超時工作的時數;

(八)秘書人員不在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另一工作人員代任;

(九)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法院、檢察院及新聞局的文書除外。

二、職務據位人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規定的授權及轉授權由其代位人行使。

三、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副局長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主管人員。

五、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本批示第一款(五)項及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追認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本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副局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

七、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龐啓富

第015/GD/2026號批示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十月十四日第61/96/M號法令第三條c)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副刊的第21/2026號行政命令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及轉授予副局長區家穎關於領導、管理及協調工業、建築暨對外貿易統計廳及服務業暨價格統計廳的下列權限:

(一)決定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二)批准享受特別假,核准年假表,許可享受、提前享受、取消或更改年假;

(三)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五)認可該等附屬單位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

(六)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七)確認該等附屬單位人員已實際提供超時工作的時數;

(八)秘書人員不在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另一工作人員代任;

(九)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法院、檢察院及新聞局的文書除外。

二、職務據位人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規定的授權及轉授權由其代位人行使。

三、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副局長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主管人員。

五、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本批示第一款(五)項及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追認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本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副局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

七、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龐啓富

第016/GD/2026號批示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十月十四日第61/96/M號法令第三條c)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副刊的第21/2026號行政命令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及轉授予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吳家恒下列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簽署及確認衛生護理證;

(三)簽署報到憑證;

(四)簽署統計暨普查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與結算書及其法律職務狀况或報酬等證明文件;

(五)簽發存檔於行政暨財政處的文件的證明及鑑證存於該處文件正本的影印本,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七)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統計暨普查局人員發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八)簽署社會保障基金供款憑單以及相關公函;

(九)確認公幹津貼及所有與此性質相同之申請;

(十)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和車輛投保;

(十一)在不引致產生額外開支下,批准對供應日常消耗品、分配及分發動產、設備、設施和日用文具的申請;

(十二)批閱及簽署由本局作出的開支或在公共會計規範範圍內應由權限實體批閱的其他開支的憑證和證明文件;

(十三)簽署已獲預先許可的支付開支的申請;

(十四)批准作出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表內關於統計暨普查局的開支章節中,因部門正常運作所需的資產及勞務的開支,包括設備之維修及保養,但以三萬澳門元為限;

(十五)批閱車輛每月入油與行車概況表;

(十六)決定該處工作人員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十七)核准該處工作人員的年假表,許可享受、提前享受、取消或更改年假;

(十八)就該處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十九)確認該處工作人員已實際提供超時工作的時數;

(二十)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法院、檢察院及新聞局的文書除外。

二、職務據位人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規定的授權及轉授權由其代位人行使。

三、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可轉授。

五、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追認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本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

七、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龐啓富

第017/GD/2026號批示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十月十四日第61/96/M號法令第三條c)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副刊的第21/2026號行政命令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及轉授予推廣暨資料發表處處長蔡嘉儀下列權限:

(一)決定該處工作人員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二)核准該處工作人員的年假表,許可享受、提前享受、取消或更改年假;

(三)就該處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四)確認該處工作人員已實際提供超時工作的時數;

(五)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法院、檢察院及新聞局的文書除外。

二、職務據位人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規定的授權及轉授權由其代位人行使。

三、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可轉授。

五、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追認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本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推廣暨資料發表處處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

七、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龐啓富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公 告

第3/2026/DSFSM號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標的: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轄下地點設置自助販賣機。

4. 執行期限:遵照承投規則內所列明的期限。

5.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開標之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6. 臨時擔保:MOP5,000.00(澳門元伍仟元整),以現金存款或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7. 確定擔保:金額相等於六個月的總設置費用,以現金存款或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8. 底價:每台每月設置費用不可低於本公開招標所訂之最低報價,即每台每月MOP400.00(澳門元肆佰元整)。

9. 投標人之資格:

9.1 投標人必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局或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開業或商業登記;

9.2 不接納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投標;

9.3 倘投標人提交可能擾亂正常競爭條件的投標書,尤其是該等公司有相同的股東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時,相關投標書均不獲接納。

10. 現場視察:

現場視察分別在兩個地點進行,橫琴口岸:二零二六年四月廿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橫琴口岸地面層團體等候區集合;青茂口岸:二零二六年四月廿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青茂口岸邊檢大樓三樓離澳層(近行人天橋)集合。隨即進行現場視察。

各投標人必須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廿七日下午一時前通知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傳真:8866 9340)出席視察的代表(不多於兩名)。

如報名出席現場視察的人數過多,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得分批安排現場視察,具體安排由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另作通知。

倘上述現場視察所指之時間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不向公眾開放,則原定的現場視察之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之時間。

11.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8樓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

截標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下午五時正。

倘上述截標時間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不向公眾開放,則原定的截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之時間。

12.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8樓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六年六月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

倘截標日期根據上述第11點被順延,又或上述開標時間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不向公眾開放,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之時間。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8樓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

時間:辦公時間內。

價格:MOP100.00(澳門元壹佰元整)。

亦可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網頁查閱及免費下載。

14. 評核標準及所佔之比重:

自助販賣機設置費用(55%);

營運方案(30%);

投標人經驗(10%);

裝機期(5%)。

15. 所有對本公開招標之內容的查詢,必須以書面形式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下午五時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

倘上述截止時間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不向公眾開放,則原定的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之時間。

16. 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由本公告刊登之日至截標日止,投標人應前往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8樓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以獲取涉及招標文件倘有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又或可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網頁查閱。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劉運嫦警務總監


體 育 局

公 告

第09/ID/2026號公開招標

「為路環小型賽車場提供營運管理服務」

1.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並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四日的批示,體育局現就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二八年六月三十日期間為路環小型賽車場提供營運管理服務,代表判給實體進行公開招標程序。

2. 投標人可於本招標公告刊登日起,於辦公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接待處查閱卷宗或繳付澳門元伍佰圓正($500.00)購買招標案卷複印本一(1)份。投標人亦可於體育局網頁(www.sport.gov.mo)“採購資訊”內免費下載。

3. 本公開招標的講解會將訂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在體育局總部會議室進行,會後隨即前往相關體育設施進行視察。倘上述講解會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則上述講解會訂於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上午九時三十分。

4. 在遞交投標書期限屆滿前,投標人應自行前往體育局總部,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之文件。

5. 投標人須將投標書交往體育局總部,連同支付予“體育基金”澳門元壹拾壹萬肆仟圓正($114,000.00)的臨時擔保交往體育局財政財產處。

6. 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三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時正,逾時遞交的投標書不被接納。倘截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則投標書必須於緊接之首個工作日中午十二時正前遞交。

7. 開標將訂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四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在體育局總部會議室進行。倘開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又或截止遞交投標書的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順延,則開標訂於緊接之首個工作日上午九時三十分進行。

8. 投標書自開標日起計九十(90)個連續日內有效。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於體育局

代局長 李詩靈


衛 生 局

名 單

(考試編號:01/PARETF/MINT/2026)

根據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一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公告,以及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之決議而進行的內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該評核成績已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日獲衛生局局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1. 被淘汰的投考人: 備註
蘇春嫻 a)

備註:

a) 理論考試得分低於50分。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內科  陳肖萍醫生

正選委員:內科  譚國華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陳偉文醫生

(考試編號:01/IC-PAF/MINT/2026)

根據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内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八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分數
林琳 14.6

二零二六年三月十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內科顧問醫生  陳肖萍醫生

正選委員:內科主治醫生  Pon Nunes, Mónica Cristina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麥慧嫻醫生

(考試編號:01/IC-PAF/CARD/2026)

根據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一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心臟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八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分數
林積均 15.8

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心臟科顧問醫生 林如波醫生

正選委員:心臟科主任醫生 穆岱明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陳展鵬醫生

(考試編號:01/IC-PAF/AP/2026)

根據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病理解剖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分數
高欣欣 16.1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病理解剖科顧問醫生 黃小彦醫生

正選委員:病理解剖科主治醫生 郭麗芳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杜家輝教授

公 告

(開考編號:00126/02-MA.ORT)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骨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三個職缺,經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及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0526/02-MA.GO)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婦產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兩個職缺,經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及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0226/02-MA.URO)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泌尿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兩個職缺,經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及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程序編號:第06/PNEU/CON/2026號)

為展開取得醫院職務範疇肺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經二零二六年三月四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程序通告。現根據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0626/02-MA.OTO)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耳鼻喉及頭頸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一個職缺,經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及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通 告

 (考試編號:01/IC-PAF/GO/2026)

按照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二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孫嘉瑩醫生投考婦產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婦產科主任醫生 方慧瑩醫生

正選委員:婦產科顧問醫生 王錦詠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張偉麗醫生

候補委員:婦產科顧問醫生 王麗芝醫生

婦產科顧問醫生 曹曉航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

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 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八日及十九日

考試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及仁伯爵綜合醫院婦產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離 島 醫 療 綜 合 體 北 京 協 和 醫 院 澳 門 醫 學 中 心

公 告

第1/P/26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協和澳門醫學中心提供員工和就診者的膳食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路氹區離島醫院大馬路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綜合服務行政大樓8樓綜合保障部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伍佰元整(MOP500.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綜合服務行政大樓8樓運營財務部),亦可於本中心網頁(https://www.cmm-pumch.gov.mo/)內免費下載。

有意投標者可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前往澳門路氹區離島醫院大馬路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綜合服務行政大樓地下集合,以便實地視察是次招標之標的地點。

投標書應交往澳門路氹區離島醫院大馬路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綜合服務行政大樓8樓的接待處。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三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路氹區離島醫院大馬路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綜合服務行政大樓8樓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中心運營財務部繳交澳門元貳拾柒萬叁仟伍佰陸拾元整(MOP273,56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五日於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

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代院長 李偉成


澳 門 大 學

公 告

(公開招標編號:PT/007/2026)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之授權,現公佈以下公開招標公告: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多通道活細胞分析系統及超高解析亞細胞成像系統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於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壹佰元正(澳門元100.00),或可於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內免費下載。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兩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

由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有責任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或查閱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文件及/或最新資料。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或之前。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元肆拾萬元正(澳門元400,0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五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徐建


醫 療 專 業 委 員 會

名 單

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名單

牙科醫生

根據分別經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日及二零二六年四月一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公佈的醫療人員實習最後評核通告及最後評核准考實習員名單,並按照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第二十七次平常會議上對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進行確認,現公佈經確認的名單如下:

1. 最後考核成績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姓名 臨時登記編號
1 蔡依芩 P-D25001
2 陳嘉泳 P-D25003
3 曾云山 P-D25004
4 周芷筠 P-D25005
5 張恩桐 P-D25006
6 張嘉喬 P-D25007
7 郭義潔 P-D25008
8 李守恩 P-D25013
9 梁敏學 P-D25014
10 羅嘉琳 P-D25017
11 杜倩欣 P-D25020
12 黃菁霖 P-D25021
13 吳澤華 P-D25023
14 楊芷嫣 P-D25024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實習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該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亦可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結合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郭昌宇

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名單

中醫生

根據分別經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日及二零二六年四月一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公佈的醫療人員實習最後評核通告及最後評核准考實習員名單,並按照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第二十七次平常會議上對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進行確認,現公佈經確認的名單如下:

1. 最後考核成績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姓名 臨時登記編號
1 歐佩琳 P-CM25001
2 陳家弘 P-CM25003
3 鄭忻悅 P-CM25005
4 馮詠怡 P-CM25006
5 何煒嵐 P-CM25008
6 余宗羲 P-CM25009
7 簡沛怡 P-CM25010
8 古心怡 P-CM25011
9 關振鏗 P-CM25012
10 郭潔菡 P-CM25013
11 林振偉 P-CM25014
12 林惠芯 P-CM25015
13 梁翠然 P-CM25016
14 梁素文 P-CM25017
15 梁詠儀 P-CM25018
16 麥志榮 P-CM25019
17 吳鈞莉 P-CM25020
18 彭嘉卿 P-CM25022
19 王珊妮 P-CM25023
20 黃浩琳 P-CM25025
21 曾雯茵 P-CM25026

2. 最後考核成績不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姓名 臨時登記編號 備註
1 黃卓妍 P-CM25024 a)

備註

不合格的原因:

a) 缺席最後評核。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實習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該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亦可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結合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郭昌宇

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名單

藥劑師

根據分別經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日及二零二六年四月一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公佈的醫療人員實習最後評核通告及最後評核准考實習員名單,並按照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第二十七次平常會議上對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進行確認,現公佈經確認的名單如下:

1. 最後考核成績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姓名 臨時登記編號
1 歐凱潼 P-PH25001
2 周德樂 P-PH25003
3 馮煥文 P-PH25004
4 霍可晴 P-PH25005
5 洪鈞翔 P-PH23009
6 賴穎妍 P-PH25006
7 林慧賢 P-PH25007
8 劉曉樺 P-PH25008
9 李惠薇 P-PH25009
10 梁偉龍 P-PH25011
11 梁家禧 P-PH25012
12 劉蘊漫 P-PH25014
13 羅雅瑤 P-PH25015
14 陸穎瑜 P-PH25016
15 陸柔靜 P-PH25017
16 馬筱婷 P-PH25018
17 麥倩婷 P-PH25020
18 吳智豪 P-PH25021
19 彭莉莉 P-PH25022
20 鄧雪儀 P-PH25023
21 黃浩霖 P-PH25025
22 黃渭桐 P-PH25026
23 余恩棋 P-PH25028
24 鄭海浩 P-PH25029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實習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該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亦可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結合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郭昌宇

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名單

中藥師

根據分別經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日及二零二六年四月一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公佈的醫療人員實習最後評核通告及最後評核准考實習員名單,並按照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第二十七次平常會議上對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進行確認,現公佈經確認的名單如下:

1. 最後考核成績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姓名 臨時登記編號
1 關子盈 P-PC25001
2 李寶朋 P-PC25002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實習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該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亦可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結合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郭昌宇

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名單

醫務化驗師

根據分別經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日及二零二六年四月一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公佈的醫療人員實習最後評核通告及最後評核准考實習員名單,並按照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第二十七次平常會議上對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進行確認,現公佈經確認的名單如下:

1. 最後考核成績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姓名 臨時登記編號
1 區健康 P-MT25001
2 區敏勤 P-MT25002
3 陳靜儀 P-MT25003
4 陳駿達 P-MT25004
5 何培新 P-MT25005
6 何曉彤 P-MT25006
7 何詠琳 P-MT25007
8 梁穎芝 P-MT25008
9 李俊謙 P-MT25009
10 羅家茵 P-MT25010
11 譚敏晞 P-MT25011
12 湯芷瀅 P-MT25012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實習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該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亦可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結合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郭昌宇

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名單

脊醫

根據分別經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日及二零二六年四月一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公佈的醫療人員實習最後評核通告及最後評核准考實習員名單,並按照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第二十七次平常會議上對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進行確認,現公佈經確認的名單如下:

1. 最後考核成績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姓名 臨時登記編號
1 賴可為 P-C25001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實習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該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亦可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結合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郭昌宇

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名單

物理治療師

根據分別經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日及二零二六年四月一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公佈的醫療人員實習最後評核通告及最後評核准考實習員名單,並按照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第二十七次平常會議上對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進行確認,現公佈經確認的名單如下:

1. 最後考核成績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姓名 臨時登記編號
1 謝嘉佩 P-PT25002
2 甄芷盈 P-PT25007
3 郭子健 P-PT25008
4 李恩彤 P-PT25009
5 李家俊 P-PT25010
6 梁子君 P-PT25012
7 巫泓澤 P-PT25015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實習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該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亦可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結合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郭昌宇

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名單

職業治療師

根據分別經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日及二零二六年四月一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公佈的醫療人員實習最後評核通告及最後評核准考實習員名單,並按照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第二十七次平常會議上對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進行確認,現公佈經確認的名單如下:

1. 最後考核成績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姓名 臨時登記編號
1 陳潁諭 P-OT25001
2 范志杰 P-OT25002
3 易潁霖 P-OT25003
4 黎學恩 P-OT25005
5 羅希晴 P-OT25006
6 李安琪 P-OT25007
7 梁懋軒 P-OT25008
8 余芷茵 P-OT25009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實習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該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亦可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結合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郭昌宇

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名單

語言治療師

根據分別經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日及二零二六年四月一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公佈的醫療人員實習最後評核通告及最後評核准考實習員名單,並按照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第二十七次平常會議上對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進行確認,現公佈經確認的名單如下:

1. 最後考核成績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姓名 臨時登記編號
1 何芷菁 P-ST25001
2 林青怡 P-ST25003
3 李家慧 P-ST25004
4 施佳儀 P-ST25007
5 袁若嵐 P-ST25010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實習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該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亦可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結合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郭昌宇

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名單

心理治療師

根據分別經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日及二零二六年四月一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公佈的醫療人員實習最後評核通告及最後評核准考實習員名單,並按照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第二十七次平常會議上對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進行確認,現公佈經確認的名單如下:

1. 最後考核成績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姓名 臨時登記編號
1 張艷倩 P-CP25001
2 羅綺菁 P-CP25002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實習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該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亦可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結合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郭昌宇

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名單

營養師

根據分別經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日及二零二六年四月一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公佈的醫療人員實習最後評核通告及最後評核准考實習員名單,並按照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第二十七次平常會議上對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進行確認,現公佈經確認的名單如下:

1. 最後考核成績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姓名 臨時登記編號
1 鄭智聰 P-DT25001
2 張鈺亨 P-DT25002
3 張宇森 P-DT25003
4 高文軒 P-DT25004
5 譚小洋 P-DT25005
6 黃朝陽 P-DT25006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實習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該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亦可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結合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郭昌宇

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名單

藥房技術助理

根據分別經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日及二零二六年四月一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公佈的醫療人員實習最後評核通告及最後評核准考實習員名單,並按照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第二十七次平常會議上對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進行確認,現公佈經確認的名單如下:

1. 最後考核成績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姓名 臨時登記編號
1 蔡若琳 P-TP25001
2 洪潔茹 P-TP25002
3 林穎華 P-TP25003
4 劉華輝 P-TP25004
5 梁嘉葆 P-TP25005
6 梁恩鳴 P-TP25006
7 馬賢俊 P-TP25007
8 伍詩琪 P-TP25008
9 黃紫霞 P-TP25010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實習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該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亦可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結合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郭昌宇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公 告

為填補海事及水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海事人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海事人員五缺,現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及限制性方式進行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並於本局及公職開考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三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 電 局

通 告

第01/CTT/2026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副局長葉頌華以下權限:

(一)領導及協調郵政儲金局、資訊科技發展及資源管理廳、工程、設施管理及總務處和庫房;

(二)在本款(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範疇下:

(1) 認可有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但主管人員除外;

(2) 簽署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

(3) 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4) 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翌年年假的申請;

(5) 就有關人員轉移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6) 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基於工作需要轉移已到期或累積的年假;

(7) 批准有關人員的缺勤解釋;

(8) 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不涉及費用及負擔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9) 批閱相關附屬單位所需物料的申請;

(10) 簽署進出口申報單。

二、授予郵務廳廳長鄭秋明以下屬該廳範疇之權限:

(一)簽署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

(二)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三)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翌年年假的申請;

(四)就有關人員轉移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五)批准有關人員的缺勤解釋;

(六)批閱該廳所需物料的申請。

三、授予商業廳廳長孫君煬以下屬該廳範疇之權限:

(一)簽署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

(二)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三)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翌年年假的申請;

(四)就有關人員轉移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五)批准有關人員的缺勤解釋;

(六)批閱該廳所需物料的申請;

(七)簽署進出口申報單。

四、授予電信管理廳廳長徐芬以下屬該廳範疇之權限:

(一)簽署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

(二)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三)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翌年年假的申請;

(四)就有關人員轉移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五)批准有關人員的缺勤解釋;

(六)批閱該廳所需物料的申請。

五、授予電子業務廳廳長梁燊堯以下屬該廳範疇之權限:

(一)簽署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

(二)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三)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翌年年假的申請;

(四)就有關人員轉移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五)批准有關人員的缺勤解釋;

(六)批閱該廳所需物料的申請。

六、授予財政及人力資源管理廳廳長鍾煥玲以下權限:

(一)簽署郵電局人員及其家屬的衛生護理證;

(二)簽署郵電局人員的薪酬證明、在職證明及個人資料紀錄;

(三)簽署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部門之報到憑證及郵電局人員服務時間之計算與結算的證明文件,以及用作證明人員法律上的職務狀況或報酬狀況的聲明書及同類文件;

(四)發出郵電局工作人員個人檔案的證明;

(五)批准郵電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六)根據法律規定,批准向郵電局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其他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七)協調組織及資訊處;

(八)在財政及人力資源管理廳和組織及資訊處範疇下:

(1) 簽署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

(2) 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3) 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翌年年假的申請;

(4) 就有關人員轉移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5) 批准有關人員的缺勤解釋;

(6) 批閱相關附屬單位所需物料的申請。

七、簽署權的授予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實體及機構的文書。

八、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九、透過經郵電局代局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主管人員。

十、本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十一、上述獲授權人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十二、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四月九日於郵電局

代局長 劉蘭華

第02/CTT/2026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及行使第8/202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四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副局長葉頌華以下權限:

(一)在資訊科技發展及資源管理廳和工程、設施管理及總務處範疇下,按照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九條的規定,批准進口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二之表B內組別D所載之貨物;

(二)在工程、設施管理及總務處和庫房範疇下,批准提供與上述範疇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在工程、設施管理及總務處範疇下,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轉授予郵務廳廳長鄭秋明在該廳範疇下,批准提供與該廳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之權限,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轉授予商業廳廳長孫君煬在該廳範疇下,批准提供與該廳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之權限,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轉授予電信管理廳廳長徐芬在該廳範疇下,批准提供與該廳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之權限,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轉授予電子業務廳廳長梁燊堯在該廳範疇下,批准提供與該廳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之權限,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轉授予財政及人力資源管理廳廳長鍾煥玲以下權限:

(一)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二)在財政及人力資源管理廳和組織及資訊處範疇下,批准提供與上述範疇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七、轉授予郵政儲金局廳長譚韻儀在該廳範疇下,批准提供與該廳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之權限,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八、轉授予資訊科技發展及資源管理廳廳長楊富榮在該廳範疇下,批准提供與該廳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之權限,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九、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十、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十一、上述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十二、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二六年四月二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六年四月九日於郵電局

代局長 劉蘭華

第03/CTT/2026號批示

本人行使第01/CTT/2026號批示第九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郵政儲金局廳長譚韻儀以下屬該廳範疇之權限:

(一)簽署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

(二)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三)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翌年年假的申請;

(四)就有關人員轉移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五)批准有關人員的缺勤解釋;

(六)批閱該廳所需物料的申請。

二、簽署權的授予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實體及機構的文書。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上述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郵電局代局長二零二六年四月九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六年四月九日於郵電局

副局長  葉頌華

第04/CTT/2026號批示

本人行使第01/CTT/2026號批示第九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資訊科技發展及資源管理廳廳長楊富榮以下屬該廳範疇之權限:

(一)簽署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

(二)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三)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翌年年假的申請;

(四)就有關人員轉移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五)批准有關人員的缺勤解釋;

(六)批閱該廳所需物料的申請。

二、簽署權的授予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實體及機構的文書。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上述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郵電局代局長二零二六年四月九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六年四月九日於郵電局

副局長  葉頌華


房 屋 局

通 告

〔11/2026〕

“公共房屋從事商業活動空間之租賃2026”
公開招標

1. 標的:

本招標旨在為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新雅馬路望廈社屋-望信樓地下及2樓;澳門鏡海大馬路東啟大廈地下;澳門俾若翰街快盈大廈地下;以及路環業興一街/業興三街業興大廈Ⅰ、Ⅱ、Ⅲ座地下及Ⅷ、Ⅹ座1樓從事商業活動之下列空間之出租作判給。租賃期為期6個月,倘雙方未於租賃合同期間屆滿或其續期屆滿的至少2個月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提出單方終止合同的要求,則視為以相同的期間及條件自動連續續約,而有關程序則由房屋局負責進行。

2. 租賃空間及投標底價:

項目 樓宇名稱 位置 租賃空間
名稱
租賃空間用途 實用面積 投標底價 備註
1 望廈社屋-望信樓 地下 C 一般商業用途
(可作飲食店)
134.46平方米

MOP23,500.00
(澳門元貳萬叁仟伍佰圓正)

註1至7
2 地下 D 91.09平方米

MOP16,500.00
(澳門元壹萬陸仟伍佰圓正)

3 地下 B 一般商業用途
(除飲食店外)
81.30平方米

MOP16,500.00
(澳門元壹萬陸仟伍佰圓正)

4 2樓 A2 60.79平方米

MOP9,000.00
(澳門元玖仟圓正)

5 東啟大廈 地下 C 飲食店 200.26平方米

MOP11,000.00
(澳門元壹萬壹仟圓正)

註1至7
6 地下 E 便利店 99.78平方米

MOP5,500.00
(澳門元伍仟伍佰圓正)

7 地下 A 一般商業用途
(除飲食店外)
260.92平方米

MOP17,000.00
(澳門元壹萬柒仟圓正)

8 地下 B 163.44平方米

MOP9,000.00
(澳門元玖仟圓正)

9 地下 D 197.24平方米

MOP9,500.00
(澳門元玖仟伍佰圓正)

10 快盈大廈 地下 D 一般商業用途
(可作飲食店)
62.45平方米

MOP11,500.00
(澳門元壹萬壹仟伍佰圓正)

11 地下 J 一般商業用途
(可作非明火煮食之飲食店)
117.23平方米

MOP16,500.00
(澳門元壹萬陸仟伍佰圓正)

12 地下 K 76.91平方米

MOP11,000.00
(澳門元壹萬壹仟圓正)

13 地下 F 一般商業用途
(除飲食店外)
211.70平方米

MOP26,000.00
(澳門元貳萬陸仟圓正)

14 業興大廈 Ⅰ座地下 C 一般商業用途
(除飲食店外)
39.07平方米

MOP5,000.00
(澳門元伍仟圓正)

註1至7
15 Ⅱ座地下 D 36.70平方米

MOP5,000.00
(澳門元伍仟圓正)

16 Ⅱ座地下 E 50.29平方米

MOP6,500.00
(澳門元陸仟伍佰圓正)

17 Ⅱ座地下 F 37.41平方米

MOP5,000.00
(澳門元伍仟圓正)

18 Ⅱ座地下 G 39.07平方米

MOP5,000.00
(澳門元伍仟圓正)

19 Ⅲ座地下 A 36.71平方米

MOP5,000.00
(澳門元伍仟圓正)

20 Ⅲ座地下 F 52.35平方米

MOP7,000.00
(澳門元柒仟圓正)

21 Ⅷ座1樓 B1 50.98平方米

MOP7,000.00
(澳門元柒仟圓正)

22 Ⅷ座1樓 F1 36.54平方米

MOP5,000.00
(澳門元伍仟圓正)

23 Ⅹ座1樓 C1 42.56平方米

MOP5,500.00
(澳門元伍仟伍佰圓正)

註1: 是次招標作一般商業用途(除飲食店外)的租賃空間禁止從事4月1日第16/96/M號法令第6條第1款所指的場所,尤其是第四組及第五組飲食及飲料場所。

註2: 用途為飲食店的租賃空間,以及可作飲食店的一般商業用途之租賃空間如經營飲食店,必須從事4月1日第16/96/M號法令第6條第1款所指的第四組及第五組飲食及飲料場所。

註3: 租賃空間內禁止作工業活動用途,亦不可經營博彩活動及博彩中介業務、房地產中介業務、兌換店、當押業、車輛保養及修理、洗車及車輛美容、殯葬業、蒸汽浴室及按摩院、夜總會、的士高及歌舞廳等同類場所、酒吧、網吧、卡拉OK、遊戲機及電子遊戲機之場所、廢物及廢料回收及加工、色情物品銷售、危險物品銷售。

註4: 租賃空間必須對外營運,不可僅作內部運作的辦公室或貨倉等之用。

註5: 租賃空間內不允許儲存或使用流動式之石油氣罐及火水(煤油)。而除快盈大廈地下D、望廈社屋-望信樓地下B、C、D及東啟大廈各租賃空間外,其他租賃空間禁止使用明火煮食及明火加熱設備。

註6: 倘擬經營的事業需於租賃空間內煮食或使用高耗電量的設備,須自行評估有關租賃空間設計之最大供電量是否符合營運設備的用電需求,詳見《承投規則》附件一第1點之規定。

註7: 快盈大廈地下D、J、K及東啟大廈各租賃空間已設有基本隔油設施,而望廈社屋-望信樓地下C及D租賃空間可加設隔油井並接駁至租賃空間的排污豎管,望廈社屋-望信樓地下B及2樓A2、快盈大廈地下F,以及業興大廈各租賃空間則不得加設隔油井,故須自行檢視相關設施的適用性及評估租賃空間是否符合所經營的具體事業的需要,詳見《承投規則》附件一第5點之規定。

3. 投標人的一般條件:

3.1 持澳門居民身份證及年滿十八歲之自然人,或已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之法人,均可參與本招標。

3.2 在不影響上述第3.1點之規定下,在遞交投標申請之日前的3年內,投標人不得為:

3.2.1 屬房屋局行使解除租賃空間租賃合同的權利所針對之承租人;

3.2.2 在單方終止租賃合同或合同失效之情況下而非自願遷出租賃空間之承租人。

3.3 不允許以聯合競投的方式遞交投標申請。

4. 投標方式:

口頭競價,每次出價為MOP500.00 (澳門元伍佰圓正)或其倍數。

5. 索取招標案卷:

有意投標人可於2026年4月22日至2026年5月22日的辦公日下午5時30分前(下午1時至2時30分不辦公),到澳門化驗所街39號青葱大廈地下D房屋局辦事處查閱或索取有關《招標案卷》副本,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繳付費用MOP500.00 (澳門元伍佰圓正)或透過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免費下載。

6. 現場視察及書面解釋:

6.1 有意投標人可於2026年4月22日至2026年4月30日期間自行到本招標的租賃空間現場視察,開放時間為上午9時正至下午2時正。

6.2 現場視察期間不設現場提問,有意投標人如對是次招標內容有任何疑問,應於2026年4月30日下午5時30分前以書面方式向招標實體提出。

7. 投標保證金:

投標保證金的金額為MOP50,000.00 (澳門元伍萬圓正),投標人須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8. 投標申請的組成文件:

8.1 投標申請包括下列文件:

(a) 競投報名表;

(b) 投標人(自然人或法人之合法代表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c) 已提交投標保證金的證明文件。

8.2 上述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一正式語文編製。而上述文件的詳細要求及式樣已載於《招標方案》,投標人需按《招標方案》附件內的有關式樣撰寫。

9. 遞交投標申請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9.1 投標申請應由投標人或其代表,於2026年4月22日至2026年5月22日的辦公日下午5時30分前(下午1時至2時30分不辦公),到澳門化驗所街39號青葱大廈地下D房屋局辦事處遞交,並獲發收條。

9.2 經初步審查投標人符合《招標方案》第6條(投標人的一般條件)之規定,且其投標申請按時遞交及完全符合《招標方案》第8條(投標申請的組成文件)之規定,將獲發“具資格參與公開口頭競價之證明”;經初步審查,如未獲發“具資格參與公開口頭競價之證明”,但最終經《招標方案》第11條所指之委員會核實其符合上述之規定的情況,亦將獲發該證明。

9.3 每一投標人僅可遞交一份投標申請。倘投標人遞交多於一份的投標申請,則以最新提交之投標申請作準,且投標人之前所遞交之投標申請及獲發之“具資格參與公開口頭競價之證明”均即時失效。

10. 公開口頭競價會場規則說明會:

公開口頭競價會場規則說明會將於2026年6月3日上午10時正於氹仔湛江街66-68號湖畔大廈1樓D房屋局離島辦事處舉行,投標人應按上述日期及時間出席;倘投標人數眾多,房屋局將因應情況增加說明會的場次,並以手機短訊通知各投標人具體的場次安排。

11. 公開口頭競價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公開口頭競價將於2026年6月9日上午10時正在氹仔湛江街66-68號湖畔大廈1樓D房屋局離島辦事處舉行,當日將於上午9時15分開始接受投標人登記入場。

12. 判給標準:

租賃空間判給予提出最高價租金之投標人,如無高於所訂定之投標底價之出價,則撤回有關租賃空間之投標,不作判給。

13. 其他事項:

有關投標申請之細節及注意事項等,詳列於《招標案卷》內,而有關是次招標之最新訊息會於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內公佈,投標人有責任主動於遞交投標申請時間截止前每日透過房屋局網頁獲取更新及補充等資料。房屋局不接受由於投標人本身責任而造成資料遺漏之任何訴求。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


建 築 、 工 程 及 城 市 規 劃 專 業 委 員 會

通 告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 (電機工程範疇)

(考試編號:03-CAEU-2025)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電機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電機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電機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本委員會定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六日為已通過電機工程範疇筆試的准考人舉行面試,時間約為四十五分鐘,考試地點為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十八樓。

參加面試的准考人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面試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三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莫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