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22/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6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第6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一)項至(十五)項的規定,委任下列人士為二零二六年度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組織委員會成員:
(一)協調員李詩靈;
(二)秘書長黃家權;
(三)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黃有力;
(四)旅遊局代表文綺華、程衛東;
(五)文化發展基金代表梁惠敏;
(六)衛生局代表曾潭飛;
(七)新聞局代表趙思雅;
(八)警察總局代表梁文照;
(九) 海關代表布家明;
(十)消防局代表劉皓偉;
(十一)公共建設局代表吳洪;
(十二)交通事務局代表莫垂道;
(十三)市政署代表伍志聯;
(十四)中國-澳門汽車總會代表何比道。
二、根據第6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十六)項的規定,委任以下對澳門旅遊及體育有卓越貢獻的社會人士為二零二六年度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組織委員會成員:
(一)鍾國榮;
(二)陳澤武;
(三)何偉權;
(四)周曉彤;
(五)吳華威;
(六)黃家倫。
三、以上兩款所指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五)項,以及第33/2003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委員會的組成、架構及運作方式》第二條第一款(七)項及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法務局代表黃嘉慧及羅麗萍為社會工作委員會正選委員及候補委員,以分別替代原正選委員陳志揚及原候補委員馬理章。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四)項、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以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衛生局人員黃宏耿、歐春鳳、徐家俊、劉惠瑩、吳慧雯及翁怡婷在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下稱“協和澳門醫學中心”)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上款所指人員的每月報酬由協和澳門醫學中心訂定;其繼續為醫療福利及公積金制度作出的扣除,以原薪俸為計算基礎,屬僱主實體負擔的部分以及每月報酬由協和澳門醫學中心承擔。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青年事務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及運作方式》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七)項及(八)項,以及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副局長黃嘉祺為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由二零二六年五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七年四月三十日止。
二、委任國際青年商會中國澳門總會代表吳傲藍為青年事務委員會正選委員,以替代原正選委員王鎮,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三、委任國際青年商會中國澳門總會代表陳嘉俊為青年事務委員會候補委員,以替代原候補委員吳傲藍,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