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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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02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24號法律《澳門旅遊大學法律制度》第五條、第11/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大學章程》第四條(一)項、第七條第一款,以及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澳門旅遊大學校董會成員,任期三年:
(一) 陳澤武,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 呂耀東,並由其擔任副主席;
(三) Rutger Eduard Louis Verschuren;
(四) 張健中;
(五) 潘耀榮;
(六) 黃輝;
(七) 袁靜;
(八) 簡焯坤;
(九) 周家俊;
(十) 葉兆佳。
二、上款(一)項及(二)項所指的主席和副主席每月有權收取分別相等於公職薪俸表二百二十點及一百一十點的報酬。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三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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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