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7/2026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梁永權或其法定代任人,作為簽署人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共同建設地球系統數據國際交換中心(澳門)合作框架協議》。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透過繕立於前財政司254冊第22頁及續後數頁的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公證書,並根據公佈於一九八六年三月一日第九期《澳門政府公報》第39/86號批示作為憑證,以租賃及免除公開拍賣方式,將一幅面積2,429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青洲河邊馬路,鄰近「大明」石油氣站的土地,批予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1390(SO)號的新力建設有限公司,用作根據房屋發展合同制度興建房屋。
該批給已登記於物業登記局,土地標示於B57冊第184頁第21646號,而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承批人的名義登錄於F22A冊第1324號。
其後,根據公佈於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80/SATOP/95號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修改,上述土地被分割為兩幅獨立地塊,面積分別為1,306平方米及1,124平方米;該兩幅地塊在附於該批示的第2548/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定界及標示,以供分階段利用。
根據批給合同第三條款的規定,租賃的有效期為二十五年,由簽署公證書之日起計,但不妨礙根據作為批給憑證的適用法例的規定續期。
鑑於二十五年的期間已屆滿,而該幅面積1,124平方米的地塊仍未被利用,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並經該法律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適用於本批給,其相關的臨時租賃批給不可續期,故批給過期失效且相關效力亦隨之被消滅。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四十八條及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茲公佈,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第95/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授予的執行權限,透過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二日批示,根據及基於作為該批示組成部分的土地委員會第25/2026號意見書所載的內容及理由,宣告該委員會第3/2026號案卷所述的一幅面積1,124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青洲河邊馬路,鄰近「大明」石油氣站,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57冊第184頁第21646號的土地的批給因期間屆滿而失效。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失效,將該土地上的任何形式改善物在無任何責任或負擔下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新力建設有限公司無權收取任何賠償,有關土地將納入國家私產。
三、根據經第7/2004號法律、第9/2004號法律、第9/2009號法律、第4/2019號法律及第2/2026號法律修改的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六條(八)項(2)分項,以及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a)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得於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就宣告失效的行為,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四、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上述公司亦可於十五日內向作出行為者提出聲明異議。
五、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利害關係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18樓的土地工務局技術輔助處查閱該土地委員會案卷,並可藉支付應繳金額,申請發出有關文件的證明、複製本或經認證的聲明書。
六、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二零二六年四月三十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阮燕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