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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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第十六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結合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許鑫源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全職擔任文化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成員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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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第十六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結合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陳家耀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全職擔任文化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成員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七月十九日起續期至二零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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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第八條第二款,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第六款至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續任行政公職局人員陳幗婷在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二、上款所指人員的每月報酬根據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的內部規章訂定。

三、第一款所指之人員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制度作出的扣除,以臨時定期委任的職位的薪俸為計算基礎,屬僱主實體的負擔,由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承擔。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五月五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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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項,以及《澳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擔任澳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成員,為期一年:

(一)謝永強,並由其擔任董事長;

(二)譚致寧;

(三)陳祖榮。

二、委任下列人士擔任澳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成員,為期一年:

(一)郭日海,並由其擔任監事會主席;

(二)梁仕仁;

(三)陸丹青。

三、第一款及上款(一)項及(二)項所指成員以兼任方式擔任有關職務。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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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十二日第31/99/M號法令第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委任下列人士為精神衛生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的成員:

(一) 林美鳳,精神科醫生,由其擔任主席;

(二) 蘇志群,社會工作局代表;

(三) 招海琪,澳門利民會代表;

(四) 葉志靈,澳門明愛代表;

(五) 陳嘉欣,檢察院代表;

(六) 陳思恆,行政公職局代表。

二、 續任下列人士為委員會成員:

(一) 黃子秉,全科醫生,當主席不在或不能視事時,由其代任主席職務;

(二) 夏利樂,法律人員;

(三) 郭潮輝,澳門理工大學健康科學及體育學院代表;

(四) 陳楚民,司法警察局代表。

三、 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

四、 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的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一百點的百分之五十的報酬。

五、 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四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五月七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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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