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24號法律《澳門理工大學法律制度》第五條、第12/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四條(二)項,以及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獨一款 — 委任周仲榮為澳門理工大學校長,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任期兩年。
二零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二零二六年五月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