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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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2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五)項、第95/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以及第8/201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作出本批示。
應林智明、胡卓欣及張展健之要求,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終止其等在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職務之臨時定期委任。
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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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02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根據第17/2013號行政法規《房屋局的組織及運作》的規定,房屋局為具有法律人格、行政及財政自治權,以及本身財產的公務法人,其為一幅以無償方式批出,面積807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巴波沙大馬路118至186號,其上曾建有嘉翠麗大廈C座,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冊第23075號的土地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持有人。根據第26950F號登錄的第1附註,房屋局透過五月十二日第17/97/M號法令財產轉移的規定而取得上述權利。
上述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發出的第3630/1991號地籍圖中定界及標示。
鑒於該樓宇已被拆卸,且澳門特別行政區擬對有關土地作出更合理利用,房屋局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向相關的行政管理委員會提交一份關於捨棄上述土地的無償批給的建議書,該建議書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九日第09/2026號會議經該機關決議通過,並獲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三日批示許可。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宣告房屋局捨棄一幅面積為807平方米,在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發出的第3630/1991號地籍圖中定界及標示,位於澳門半島,巴波沙大馬路118至186號,其上曾建有嘉翠麗大廈C座,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冊第23075號的土地的無償批給。
二、鑒於上款所指的捨棄,將上述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價值為$2,259,600.00(澳門元貳佰貳拾伍萬玖仟陸佰元整)的土地歸還給國家,以納入其私產。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二六年五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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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八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阮燕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