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款、第七款及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旅遊局人員崔樂怡赴位於肯亞內羅畢聯合國人居署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二、上款所指的工作人員繼續為醫療福利、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以及其受約束的社會保障制度作出扣除,以臨時定期委任職位的薪俸為計算基礎,屬僱主實體的負擔由旅遊局承擔。
三、 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以及《澳門屠宰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擔任澳門屠宰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
(一)譚惠芳,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包碧琪。
二、續任下列人士擔任澳門屠宰場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成員:
(一)吳秀虹,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何美華。
三、本批示第一款及上款(一)項所指成員以兼任方式擔任有關職務。
四、擔任本批示所指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股東會訂定。
五、本批示所指的成員任期為一年,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項,以及《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擔任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
(一)謝思訓,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譚志煒;
(三)陳寶霞;
(四)劉偉麟;
(五)黃中原;
(六)王禹。
二、委任下列人士擔任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
(一)莫志偉;
(二)蕭東文;
(三)陳榮喜。
三、上款(三)項所指成員以兼任方式擔任有關職務。
四、本批示所指成員的任期為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