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49/2025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權力予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周偉迎,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巿政署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工程或取得財貨及服務合同的公文書。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黃少澤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曾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