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8/202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青年事務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及運作方式》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八)項及(九)項,以及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社團或機構的代表為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澳門童軍總會:連漪汶(正選)及關俊亨(候補);

(二)國際青年商會中國澳門總會:吳傲藍(正選)及陳嘉俊(候補);

(三)澳門工會聯合總會:程嘉雯(正選);

(四)澳門中華學生聯合總會:蕭顯華(候補);

(五)澳門福建青年聯會:黃耀興(正選)及梁嘉傑(候補);

(六)澳門婦女聯合總會:歐陽月勝(正選)及崔寶文(候補);

(七)澳門廠商聯合會:馮文滔(正選)及黃與飛(候補);

(八)澳門義務工作者協會:柯麗珊(正選)及鄭鏗泰(候補);

(九)澳門基督教青年會:卓箭球(正選)及練慧宏(候補);

(十)天主教澳門教區:黃國良(正選)及何凱傑(候補);

(十一)澳門青年聯合會:李兆祖(正選)。

二、委任下列社團或機構的代表為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澳門中華總商會:姚明禮(正選)及蘇頌民(候補);

(二)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曾海聰(候補);

(三)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鄧家輝(正選)及梁潔環(候補);

(四)澳門中華學生聯合總會:朱安喬(正選);

(五)澳門中華新青年協會:蘇柏靜(正選)及廖潤賢(候補);

(六)聖公會澳門社會服務處:葉美娟(正選)及洪婉婷(候補);

(七)澳門青年聯合會:張燕青(候補)。

三、續任下列人士為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唐可嵐;

(二)陳庭鋒;

(三)張亮;

(四)劉智龍;

(五)楊駿;

(六)劉家裕;

(七)黃景禧。

四、委任下列人士為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何凝瑩;

(二)馬志容;

(三)楊冠傑。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葡文版本

第31/202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第3/2024號法律《澳門理工大學法律制度》第五條、第12/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四條(二)項及第十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六款至第八款,以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澳門旅遊大學人員羅曼儀在澳門理工大學擔任副校長職務,為期一年。

二、獲委任人擔任臨時定期委任職位的每月報酬相等於由經第29/SAAEJ/99號批示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教職人員章程》所訂的副校長職務的報酬,並由澳門理工大學承擔。

三、獲委任人繼續為醫療福利以及退休金及撫卹金制度作出的扣除,以臨時定期委任職位的薪俸為計算基礎,屬僱主實體的負擔,由澳門理工大學承擔。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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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