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簽署人二零二六年四月二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一)項、(三)項及(四)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陸漢傑,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五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45點
- 李倩影及呂娜珠,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
- 邱顏玲,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80點
- 羅偉良,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60點
- 陳金珠及李錦盈,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起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50點
行政任用合同
- 陳嘉美及盧詠儀,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五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20點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六年四月十日批示:
梅七女-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50點,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
現聲明,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陳達明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失效。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八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雷子燊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岑錦榮擔任司法警察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燕生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三十日批示如下:
林樹基—根據經第18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七月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八日批示如下:
何文欣—根據經第18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九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余麗菊,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八日起終止其以派駐方式在本部門擔任職務,並於同日返回原部門。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八日於海關
助理關長 吳嘉慧副關務總監
透過行政長官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一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八條第一、第二款(二)項、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四款、第十七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劉倩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2026年5月18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鑒於刊登在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日第二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有關一名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現作出更正中文版本內容:
原文為:“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應改為:“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趙旅平”。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局長 張作文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八條第二款,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一)項、第三款(六)項及第五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七-A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a)項,以及第7/2012號行政法規《新聞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馬俊業為本局研究及推廣廳廳長,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馬俊業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研究及推廣廳廳長,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五日於新聞局
代局長 黃樂宜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蕭頌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八日於個人資料保護局
局長 楊崇蔚
按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盧詩奇及楊月燕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六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的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陳達智,薪俸點540點,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九日起轉為確定委任。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Ana Rita da Silva Gonçalves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文案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公務人員關係廳廳長羅志堅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三日起獲續期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止。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公職福利處處長梁少峰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起獲續期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止。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人員發展事務處處長何紫琪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起獲續期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止。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八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梁穎妍
按行政長官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六)項、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七-A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嘉慧擔任本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廳長的職位,為期一年,自2026年6月1日起生效,以填補第14/2025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空缺。
按上述法律第五條第五款,茲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1. 委任依據: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吳子健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朱永強及高建邦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鍾麗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陳海帆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綜合服務及質量監察廳:
吳家道 – 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600點,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衛生監督廳:
岑麗莉 – 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580點,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溫崇政 – 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80點,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環境衛生及執照廳:
蘇文達 – 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710點,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關家明 – 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85點,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行政輔助廳:
何家會 – 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580點,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梁妙心 – 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65點,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杜政逸 – 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55點,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市政建設廳:
梁慶剛及蘇偉斌 – 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710點,皆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吳偉雄 – 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85點,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梁國基 – 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80點,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胡志偉及林永喜 – 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稽查,薪俸425點,皆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陳松滿 – 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80點,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六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廳:
郭貴松 – 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65點,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組織及資訊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歐永彤,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600點,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園林綠化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司徒惠秋,獲准調整為第九職階,薪俸220點,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三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財務管理廳第八職階技術工人梁炳昌,獲准調整為第九職階,薪俸280點,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園林綠化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吳亞帶,獲准調整為第九職階,薪俸220點,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衛生監督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李金連,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480點,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四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司法警察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陳紫玫,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5002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五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高級警長梁銘隆,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457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土地工務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地形測量員甄耀棠,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663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新聞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陳海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499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四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6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戚國歡,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362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容田潤,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816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四月三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八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勤雜人員張長大,供款人編號603573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博彩監察協調局行政技術助理員黃瑞萍,供款人編號606630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九。
海關關員黃梓瀅,供款人編號623137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招景耀因具備適當專業能力和工作經驗履行職務,故其在本會擔任退休及撫卹制度財務資源管理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何志良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
| 葉嘉慧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2 | 455 | 2026/05/09 |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並聯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之規定,按下表確定委任本局編制人員,以填補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45/2020號行政法規為整體配備而設立之空缺,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
| 張秋成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305 |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黃伯富 — 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根據經第24/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因達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十日起終止職務。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凱寧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連秀琼及司徒振宏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三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陳家溢、張浪挺及容智峰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三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為520。
徐嘉暉、朱士超及余達仁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四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為520。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八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蔡慧蘭及謝佩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勤雜人員徐煥明,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六日起繼續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蔡慧蘭及謝佩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高保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4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吳惠嫻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葉松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40點,由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譚志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40點,由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練慧春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陳元童
按招商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的決議: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以及第20/2024號行政法規《招商投資促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的工作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 姓名 | 附屬單位主管職位 |
|---|---|
| 陳啓銘 | 會展發展及活動推廣廳高級經理 |
| 鄧永曦 | 中葡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及葡語市場促進廳高級經理 |
| 余詩敏 | 招商投資促進處經理 |
| 梁禮珊 | 經貿及企業拓展處經理 |
| 翟蕙珊 | 會展產業拓展處經理 |
| 馮建樹 | 活動推廣處經理 |
| 林秀儀 | 行政及財政處經理 |
| 鄺君慧 | 法律事務處經理 |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於招商投資促進局
主席 謝永強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吳家棋,為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鄧煜敏,為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龐啓富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七日之批示:
應消防員編號402201談立寧之申請,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該人員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免職。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九日於消防局
局長 王健消防總監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莫嘉敏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何嘉欣——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關美娟、麥倩彤及溫柏豪——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黃洪強——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莫嘉敏及勞翠盈——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鄧雪怡及馬嘉羚——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九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官淑敏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梁玉萍 — 按照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五款及第六款、經第25/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續期至二零二七年六月四日,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就診服務處處長。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黃潔薇 — 按照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第一款b)項和第四款、經第25/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仁伯爵綜合醫院領導層助理(護士總監),為期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鄧向榮,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于江,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Mónica Cristina Pon Nunes,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六年三月十四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試用期六個月:
許欣怡、林凱程、梁潔怡、梁雪瑤、黃嘉鏵、談思羽、吳天恩、吳嘉敏、區健珏、陳坤煒、黃為三、譚倩貞、樊梓浩、余美楨、吳嘉輝、郭芊蔚、蘇盈盈、莊曉楠、陳碧鑾及黃少鴻,從二零二六年三月九日起;
李家興、黃芷程、黃斯詠、吳麗瑜、陳海昕、彭子晴、吳子遙、龔詠斯、謝子健及何文惠,從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巫逢銘、陳桂思、戴智良、郭詠欣、羅永進、鍾釗豪、李雅秀、區亦藍、黃雪瑩、彭祖、陳勁然、莫耀文、黎智泉、邱芷滺、唐詠琪、曾澤宏、倪旭景、陳露文及黃淑芬,從二零二六年三月九日起;
梁卓輝、黃旭雯、梁海鋒、麥柏麟、許嘉明、鄭小雯及黃愷彤,從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日起。
盧韻婷──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按照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二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鄭彥銘 – 應其要求,註銷第ML0137號醫生有限度執照之許可。
安恩醫療中心 – 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 : AL – 0660,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魯子高街34號洪海大廈地下B座,持牌人為安恩醫療服務中心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魯子高街34號洪海大廈地下B座。
按照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三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胡錦添 – 應其要求,取消第O – 0063號牙科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四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莊家琪、洪翊翊 – 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MI1609、MI1680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核准執照編號第AL-0180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和樂大馬路109L-109M號宏建第七座地下D座的港灣(澳門)醫療中心-筷子基更改名稱為格菲思(澳門)醫療中心。
按照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五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關羲晉 – 應其要求,註銷第DE0074號牙科醫生實習執照之許可。
合力濟醫療中心 – 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 : AL – 0661,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巴波沙大馬路216-232號如意閣、吉祥閣、鴻運閣地下AX座,持牌人為陳暖,住所位於澳門巴波沙大馬路216-232號如意閣、吉祥閣、鴻運閣地下AX座。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及按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周健儀、徐孜、楊曉楓、陳嘉敏、黃雅宜及何安兒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三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9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411號地下及一樓之“利民”藥行准照所有權轉移予陳子俊先生,其地址位於澳門提督馬路59號百利大廈18樓A座。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財務範疇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王聖雯,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財務範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六款的規定,本局法律範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黃俊澔由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六款的規定,本局中醫藥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朱燕映及梁靖怡由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林善怡,其臨時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七日起續任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唐嘉鍵,其臨時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續任一年。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五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匯美國際(澳門)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匯康”藥房准照(准照編號398),其登記的營業地點為澳門華大新村第一街80-82號新南大廈地下I座。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八日之批示:
核准向萬靈藥房有限公司發給“利濠”藥房准照(准照編號550),其營業地點為澳門高美士街33號利澳酒店一樓B室,總辦事處位於澳門新口岸高美士街33號利澳酒店1樓、2樓。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八日之批示 :
核准“佳康”藥房(准照編號523)搬遷,新址位於澳門牛皮廠巷14號晉海(商業)地下I座。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八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歐陽進宇,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9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
| 徐一婷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660 |
| 李趣容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
| 古鈺鏜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600 |
| 蔡燕婷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400 | |
| 何玉鶯 | |||
| 黃德芳 | |||
| 盧寶欣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
| 麥嘉轉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 羅依琦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05 | |
| 譚的妮 |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八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六款的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楊麗詩,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二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葉家欣的臨時委任獲轉為確定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四日的批示:
崔永全—根據經第9/2025號法律修改的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環境監察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葉擴林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
| 曾鴻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430 | 09/04/2026 |
| 譚綺嵐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320 | 10/04/2026 |
| 陳安妮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365 | 24/04/2026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
| 吳國鑽 | 技術工人 | 6 | 220 | 13/04/2026 |
| 鄭建生 | 技術工人 | 6 | 220 | 20/04/2026 |
| 林子麟 | 輕型車輛司機 | 5 | 200 | 24/04/2026 |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
| 郭曉明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660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
| 陳安妮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00 |
| 譚綺嵐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分別擔任如下職務的定期委任,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等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蕭日鵬擔任交通管理廳廳長;
源秋華擔任交通規劃處處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
| 梁珮玲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465 | 26/04/2026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
| 梁景棠 | 特級技術員 | 3 | 545 | 26/04/2026 |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九日於交通事務局
代局長 莫垂道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房屋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李偉雄及黃燕玲的臨時委任獲轉為確定委任,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以下人員獲確定委任為房屋局編制內相應職位,自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陳童璇,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
王寶瑩,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
紀詠涵、孫玉山、韋璟璘,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潤歡、陳淑婷、楊綺雯、葉偉恆、郭婉瑩、梁人鳳、吳婉婷、王耀銘在房屋局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自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謝銀濤、趙偉文、蔡靜娜、徐社鋒、朱麗貞、林燕相、梁智偉在房屋局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自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九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吳妙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職級的薪俸點160點,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歷威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職級的薪俸點160點,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周桂煥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級的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戚儉聰及龔美蘭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二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140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區鈺儀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七月十七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350點。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薛冠元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180點。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李軍雄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二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455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文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職級的薪俸點140點,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一等氣象高級技術員林美玲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氣象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本批示摘要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四日於地球物理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二零二六年五月八日於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任利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