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2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六年六月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初 級 法 院

公 告

無償還能力案第CV2-25-0003-CFI號 第二民事庭

聲請人 : 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GALAXY CASINO, S.A.),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至187號光輝集團商業大廈5樓。

被聲請人:劉家偉(LAU KA WAI),男性,成年,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證,居住於澳門氹仔哥英布拉街濠庭都會第9座24樓A座。

現公佈,法院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三日對上述案件作出判決,宣告上述被聲請人劉家偉(LAU KA WAI)處於無償還能力狀態,債權人提出清償債權要求之期間定為六十日,此期間自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089條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公布之日起計算。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五日於初級法院

法官 胡婉達

特級書記員 張麗琳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工業產權的保護

———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三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邱潤華


治 安 警 察 局

公 告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五日所作之批示,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第57/2022號及經第98/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85/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的相關規定,治安警察局將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開考,錄取得分最高的前十名投考人修讀高級警長晉升課程,以填補治安警察局警官級別高級警長職位十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氹仔北安碼頭大馬路治安警察局總部大樓三樓資源管理廳人力資源處,並上載於本局網頁內。報考應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八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伍素萍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公 告

根據現行第5/2006號法律、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17/2020號法律、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以及現行第35/2020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法證高級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一等法證高級技術員(電子證據範疇)六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並上載於本局網頁內。開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遞交。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

根據現行第5/2006號法律、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17/2020號法律,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以及現行第35/2020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法證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法證技術員(電子證據範疇)七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並上載於本局網頁內。開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遞交。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通 告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九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人工智能碩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科技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UT-N46-M60-2626Z-20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澳門科技大學校董會執行委員會根據經第109/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的《澳門科技大學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十三)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決議核准在澳門科技大學開設人工智能碩士學位課程。

- 上述課程的學科範疇為信息與通信技術,該學科範疇符合澳門科技大學經第88/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獲賦予自行開辦課程資格內之學科範疇。

- 上述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 上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6/2027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九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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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人工智能碩士學位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知識範疇:人工智能

二、課程一般期限:兩年

三、授課語言:英文

四、報讀條件: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條第八款的規定。

五、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6學分;

(二)取得碩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三)如學生按課程的運作規章規定及格完成載於學習計劃表一及表二的學科單元/科目,但其論文不在規定期限內獲通過,則只可取得結業證書。

附件二

人工智能碩士學位課程

學習計劃

表一

學科單元  /  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人工智能技術與應用 必修 45 3
機器學習基礎 必修 45 3
人工智能數學基礎 必修 45 3
深度學習 必修 45 3
文獻綜述與選題報告 必修 30 2
社會倫理與學術專題項目 必修 15 1

表二

學科單元  /  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機器學習編程與工具 選修 45 3
機器學習優化方法 選修 45 3
自然語言處理 選修 45 3
計算機視覺 選修 45 3
強化學習 選修 45 3
時間序列分析 選修 45 3
數據挖掘 選修 45 3
隨機過程 選修 45 3
人工智能前沿技術專題 選修 45 3
人工智能應用專題 選修 45 3
人工智能系統專題 選修 45 3

表三

學科單元  /  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論文 必修 12

註: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6學分,其分配如下:

(一)表一的必修學科單元/科目佔15學分;

(二)表二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佔9學分;

(三)表三的論文佔12學分。

———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九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太空科學與技術理學學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科技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學士學位

登記編號:UT-N44-L53-2626Z-17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澳門科技大學校董會執行委員會根據經第109/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的《澳門科技大學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十三)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決議核准在澳門科技大學開設太空科學與技術理學學士學位課程。

- 上述課程的學科範疇為物理科學,該學科範疇符合澳門科技大學經第88/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獲賦予自行開辦課程資格內之學科範疇。

- 上述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 上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6/2027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九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

附件一

太空科學與技術理學學士學位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 學術領域:物理科學

二、 課程一般期限:四年

三、 授課語言:英文/中文

四、 報讀條件: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五、 畢業要求: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135學分。

附件二

太空科學與技術理學學士學位課程

學習計劃

表一

學科單元  /  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大學微積分I 必修 45 3
大學微積分II 必修 45 3
概率與統計 必修 45 3
計算機程序設計 必修 45 3
物理I 必修 45 3
物理II 必修 45 3
物理III 必修 45 3
化學 必修 45 3
傳感器和儀器導論 必修 45 3
綜合工程實踐 必修 45 3
創業簡介 必修 30 2
創新產品與服務設計 必修 30 2
專業道德與溝通技巧 必修 15 1
畢業設計 必修 12
線性代數 必修 45 3
數據結構與算法 必修 45 3
數據挖掘 必修 45 3
機器學習 必修 45 3
人工智能 必修 45 3
流體力學 必修 45 3
基礎天文學 必修 45 3
地球系統科學導論 必修 60 4
空間科學導論 必修 45 3
空間科學實驗 必修 45 3
遙感原理與技術 必修 45 3
行星科學 必修 45 3
礦物學與岩石學 必修 45 3

表二

學科單元  /  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第一組*      
大氣科學 選修 45 3
天體生物學 選修 45 3
地球物理學基礎 選修 45 3
空間物理與空間天氣 選修 45 3
       
第二組      
電動力學 選修 45 3
數學物理方法 選修 45 3
熱力學與統計物理 選修 45 3
空間大數據可視化分析與處理 選修 45 3
太空科學專題I 選修 45 3
太空科學專題II 選修 45 3
太空科學專題III 選修 45 3
空間科學生物技術專題 選修 45 3
地球化學 選修 45 3
數字電路 選修 45 3
模擬電路 選修 45 3
電路分析 選修 45 3
電路分析實驗 選修 15 1
衛星通訊原理 選修 45 3
數字信號處理 選修 45 3
數值計算 選修 45 3
數據科學 選修 45 3
深度學習 選修 45 3
機器人學 選修 45 3
數字電路實驗 選修 15 1
面向對象程序設計 選修 45 3
計算機網絡I 選修 45 3
模擬電路實驗 選修 15 1
隨機過程 選修 45 3
實習 選修 320 3

* 學生須修讀至少一門第一組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

表三

學科單元  /  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英文* 必修 180 12
AI-MUST 必修 30 2
中文閱讀與寫作 必修 45 3
中西文化通論 必修 45 3
科技大師講座 必修 30 2
演講與辯論技巧 必修 45 3
大學生活 必修 15 1
憲法與基本法概論 必修 15 1
體育與競技 必修 30 2
通識教育選修科目** 必修 60 4

* 學生須按所屬學術單位的規定修讀有關英文科目,而有關科目表將由該大學予以公佈。

** 學生須按所屬學術單位的規定選讀指定範疇的通識教育選修科目,而有關科目表將由該大學予以公佈。

註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135學分,其分配如下:

(一)表一的必修學科單元/科目佔87學分;

(二)表二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佔15學分;

(三)表三的必修學科單元/科目佔33學分。

註二:學生不能重複修讀已完成的學科單元/科目,但經大學批准,且所修學科單元/科目的學分不重複累計入完成課程總學分者除外。

———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公共服務與行政碩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聖若瑟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US-N09-M43-2626Z-18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本課程經第24/202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

- 本課程的概況、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第24/202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及其附件。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丁少雄(副局長)

———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人工智能法學碩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科技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UT-N47-M44-2626Z-21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澳門科技大學校董會執行委員會根據經第109/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的《澳門科技大學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十三)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決議核准在澳門科技大學開設人工智能法學碩士學位課程。

- 上述課程的學科範疇為法律,該學科範疇符合澳門科技大學經第88/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獲賦予自行開辦課程資格內之學科範疇。

- 上述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 上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6/2027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

附件一

人工智能法學碩士學位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知識範疇:法學

二、課程一般期限:兩年

三、授課語言:中文/英文

四、報讀條件: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條第八款的規定。

五、畢業要求:

(一) 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43學分;

(二) 取得碩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三) 如學生按課程的運作規章規定及格完成載於學習計劃表一及表二的學科單元/科目,但其論文不在規定期限內獲通過,則只可取得結業證書。

附件二

人工智能法學碩士學位課程

學習計劃

表一

學科單元  /  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人工智能法總論 必修 45 3
網絡與信息安全法 必修 45 3
數據法學 必修 45 3
算法規制 必修 45 3
人工智能政策與倫理 必修 45 3
學年報告 必修 2
學術專題項目 必修 3

表二

學科單元  /  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計算機科學與人工智能原理 選修 45 3
知識產權法學 選修 45 3
競爭法學 選修 45 3
個人信息保護法 選修 45 3
人工智能典型應用場景的法律規制 選修 45 3
法律大數據挖掘、分析與應用 選修 45 3
智慧司法與智慧法律服務 選修 45 3
人工智能法前沿專題(一) 選修 45 3
人工智能法前沿專題(二) 選修 45 3

表三

學科單元  /  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論文 必修 8

註: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43學分,其分配如下:

(一) 表一的必修學科單元/科目佔20學分;

(二) 表二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佔15學分;

(三) 表三的論文佔8學分。

———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轉化藥物科學博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科技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博士學位

登記編號:UT-N48-D55-2626Z-23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澳門科技大學校董會執行委員會根據經第109/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的《澳門科技大學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十三)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決議核准在澳門科技大學開設轉化藥物科學博士學位課程。

- 上述課程的學科範疇為衛生,該學科範疇符合澳門科技大學經第88/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獲賦予自行開辦課程資格內之學科範疇。

- 上述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 上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6/2027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丁少雄(副局長)

———

附件一

轉化藥物科學博士學位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知識範疇:藥學

二、課程一般期限:三年

三、授課語言:英文

四、報讀條件: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一條第八款的規定。

五、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0學分;

(二)取得博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符合課程知識或專業範疇性質的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附件二

轉化藥物科學博士學位課程

學習計劃

表一

學科單元  /  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創新藥物研究 必修 30 2
新藥臨床前評價關鍵技術 必修 30 2
轉化藥物科學實驗方法 必修 30 2

表二

學科單元  /  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創新藥物靶點發現與篩選 選修 30 2
醫藥大數據及智能藥物開發 選修 30 2
新型藥物遞送系統應用 選修 30 2
藥物質量控制關鍵技術 選修 30 2
轉化藥物科學研究進展 選修 45 3
轉化藥物科學專題導讀 選修 45 3

表三

學科單元  /  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論文 必修 18

註: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0學分,其分配如下:

(一)表一的必修學科單元/科目佔6學分;

(二)表二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佔6學分;

(三)表三的論文佔18學分。


衛 生 局

公 告

(程序編號:第08/GAS/CON/2026號)

為展開取得醫院職務範疇胃腸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經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程序通告。現根據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程序編號:第12/GO/CON/2026號)

為展開取得醫院職務範疇婦產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經二零二六年三月十八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程序通告。現根據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A11/ISE/2026)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衛生督察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衛生督察十七缺,現根據第8/2010號法律《衛生督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A12/TSS/LAB/2026)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兩缺,現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程序編號:第15/PSIQ/CON/2026號)

為展開取得醫院職務範疇精神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經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一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程序通告。現根據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第12/P/26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捐血中心借出檢驗微生物病毒核酸的設備及提供相關試劑”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六年六月三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加思欄馬路5號地下的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肆拾壹元整(MOP41.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的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上午十時正在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需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壹拾陸萬元整(MOP160,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澳 門 大 學

通 告

澳門大學圖書館館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四日第二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代助理圖書館館長(資源及發展處)潘雅茵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批准其管轄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四)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五)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六年五月二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五月四日於澳門大學

圖書館館長  Xu Hong

澳門大學圖書館館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四日第二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代助理圖書館館長(資源及發展處)潘雅茵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15,000.00(澳門元壹萬伍仟圓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六年五月二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五月四日於澳門大學

圖書館館長  Xu Hong


交 通 事 務 局

公 告

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普通准照
公開競投2026

1. 進行公開競投程序的實體:交通事務局。

2. 判給實體:交通事務局局長。

3. 競投名稱: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普通准照公開競投2026。

4. 提供輕型出租汽車(下稱“的士”)客運服務的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

5. 標的:根據第3/2019號法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以及經第6/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4/2023號行政法規《輕型出租汽車客運准照的公開競投程序》的規定,透過公開競投發給十四個的士客運普通准照(下稱“准照”),每一獲判給公司最多為五十部符合法定要件之的士申請發給附屬於該准照的執照。

6. 標書的有效期:

1) 自開標日起計一百八十日後,投標公司如未接獲判給通知,則其對維持有關標書有效之義務終止。

2) 如在標書有效期屆滿前,相關投標者未有明確反對延長有效期,則視為以相同期間延長,但僅可延長一次。

7. 准照價金底價:每一准照之競投底價為$2,500,000.00(澳門元貳佰伍拾萬元正)。(另根據現行《印花稅規章》附件《印花稅繳稅總表》第二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每一准照以及每一執照均須附加印花稅,有關准照印花稅及每一執照印花稅的金額均按照獲判給公司的標書中填寫之准照價金的百分之十計算。)

8. 准照有效期:八年。

9. 提供擔保的金額及方式:擔保的金額為$3,500,000.00(澳門元叁佰伍拾萬元正),可選擇以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證保險方式提供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10. 投標公司資格要件:

1) 公司住所及其商業營業場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2) 公司資本不少於澳門元伍佰萬元。

3) 公司所營事業僅限於經營的士客運業務。

4) 未被宣告破產,但已復權者除外。

5) 未有欠繳任何稅捐、稅項或因違反第3/2019號法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的規定而被科的罰款。

6) 不接納投標公司以合作經營合同形式參與競投。

7) 每一投標公司僅可參與競投一個准照,且僅可提交一份標書;倘投標公司為另一投標公司的股東,或投標公司之間有任一股東相同,又或由同一人簽署多於一個投標公司的標書,即均視為同一投標公司。

8) 自投標之日起至公開競投程序完結或獲發給准照為止,投標公司不得移轉公司資本,但如資本的移轉屬因離婚、撤銷婚姻或因法院裁判的分產而在配偶之間作出的移轉;因繼承的移轉,以及繼承人之間對遺產的財產作出的移轉;因破產、無償還能力或支付一定金額的執行而由司法裁判作出的移轉;因償還債務而向銀行作出的移轉;或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一條的規定,銀行在兩年期限內作出轉售而引致的移轉除外。

9) 公司未單獨或合共持有超過三百個的士執照。

11. 遞交標書的地點、期間及方式: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6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

期間:即日起至2026年7月8日(星期三)下午五時止。

倘上述截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交通事務局停止對外開放,則提交標書的期限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的下午五時。

方式:由投標公司代表以親身方式送達上述地點,並取回收條。

12. 開標的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5樓交通事務局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2026年7月9日(星期四)上午十時。

倘截標日期被順延、又或上述開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交通事務局停止對外開放,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3. 查閱及取得競投案卷的方式及時間:

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開標開始的時刻為止,可於辦公時間內在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6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查閱競投案卷,其副本可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取得,每份價格為$300.00(澳門元叁佰元正)。

亦可於交通事務局的網頁查閱競投案卷及免費下載。

14. 查閱附加說明的方式及時間:

倘有的附加說明可於交通事務局網頁查閱,或於辦公時間內在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6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查閱。

15. 判給標準:

1) 准照價金 60%
2) 營運車輛投入計劃 34%
3) 本地人員的比例 6%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鄭岳威


郵 電 局

通告

第05/CTT/2026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代副局長譚韻儀以下權限:

(一)領導及協調郵務廳、電信管理廳和通訊博物館;

(二)在本款(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範疇下:

(1) 認可有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但主管人員除外;

(2) 簽署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

(3) 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4) 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翌年年假的申請;

(5) 就有關人員轉移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6) 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基於工作需要轉移已到期或累積的年假;

(7) 批准有關人員的缺勤解釋;

(8) 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不涉及費用及負擔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9) 批閱相關附屬單位所需物料的申請;

(10) 簽署進出口申報單。

二、簽署權的授予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實體及機構的文書。

三、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透過經郵電局代局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主管人員。

五、本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六、上述獲授權人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五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七、廢止第01/CTT/2026號批示第二款及第四款。

八、在不妨礙第六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於郵電局

代局長 劉蘭華

第06/CTT/2026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及行使第8/202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四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代副局長譚韻儀以下權限:

(一)在電信管理廳範疇下,核准電信服務優惠計劃;

(二)在通訊博物館範疇下,批准提供與該館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轉授予郵政儲金局代廳長溫淑貞在該廳範疇下,批准提供與該廳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之權限,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上述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五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廢止第02/CTT/2026號批示第七款。

七、在不妨礙第五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於郵電局

代局長 劉蘭華

第07/CTT/2026號批示

本人行使第01/CTT/2026號批示第九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郵政儲金局代廳長溫淑貞以下屬該廳範疇之權限:

(一)簽署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

(二)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三)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翌年年假的申請;

(四)就有關人員轉移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五)批准有關人員的缺勤解釋;

(六)批閱該廳所需物料的申請。

二、簽署權的授予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實體及機構的文書。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上述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五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廢止第03/CTT/2026號批示。

七、在不妨礙第五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郵電局代局長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於郵電局

副局長 葉頌華

第08/CTT/2026號批示

本人行使第05/CTT/2026號批示第四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郵務廳廳長鄭秋明以下屬該廳範疇之權限:

(一)簽署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

(二)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三)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翌年年假的申請;

(四)就有關人員轉移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五)批准有關人員的缺勤解釋;

(六)批閱該廳所需物料的申請。

二、簽署權的授予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實體及機構的文書。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上述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五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郵電局代局長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於郵電局

代副局長 譚韻儀

第09/CTT/2026號批示

本人行使第05/CTT/2026號批示第四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電信管理廳廳長徐芬以下屬該廳範疇之權限:

(一)簽署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

(二)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三)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翌年年假的申請;

(四)就有關人員轉移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五)批准有關人員的缺勤解釋;

(六)批閱該廳所需物料的申請。

二、簽署權的授予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實體及機構的文書。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上述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五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郵電局代局長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於郵電局

代副局長 譚韻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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