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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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即發彩票經營批給合同》第十一條,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龐啓富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駐澳門彩票有限公司的代表,為期一年。
二、執行上款所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元六千六百元。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六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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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消防局傅文佳消防總長(編號402971)在颱風委員會秘書處執行職務,為期一年。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其在消防局的原職位報酬,且不影響第8/2012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附帶報酬》第三條及第三-A條的適用。
三、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消防局福利會會員費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的負擔由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承擔。
四、確認擔任該職務屬公共利益。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七月十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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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款、第七款及第八款,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以及《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崔世昌擔任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
二、委任張允擔任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執行委員會主席。
三、委任陳穎雄擔任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執行委員會成員。
四、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戴建業及潘永權擔任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執行委員會成員。
五、委任胡景光擔任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六、擔任本批示所指職務的報酬由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訂定及由該公司承擔。
七、本批示第四款所指人員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制度作出的扣除,以原薪俸為計算基礎;屬僱主實體負擔的部分,由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承擔。
八、本批示所指的成員任期為三年,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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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13號行政法規《房屋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七條第二款及四月二十七日第14/98/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財政局代表林嘉莉為房屋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二、上款所指的財政局代表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該局陳瀚深代任。
三、第一款所指的財政局代表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一百點的百分之八十的報酬。
四、如屬代任的情況,代任人每次出席會議有權收取上款所指金額除以當月會議次數所得的份額,而該份額在被代任人的報酬中扣除。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八月八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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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