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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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026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第14/2026號行政法規《市政署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五條(五)項、第23/2000號行政法規《公共機關之公證》第一條第二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二條,以及第49/202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鄭麗霞法學士為市政署專責公證員。
二、當上款所指的專責公證員不在或不能視事時,依次由鄧偉浩法學士、陳凱盈法學碩士及Violeta Maria Couto do Rosário法學士代任。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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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026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梁穎妍以兼職方式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執行本批示所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當於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薪俸的百分之二十。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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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曾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