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20/202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2026

刊登日期:

2026.6.3

版數:

12-14

  • 批准取消使用13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以及續期使用117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相關法規 :
  • 第2/2012號法律 - 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
  • 第92/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批准取消使用1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安裝及使用5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以及續期使用125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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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內部治安 - 治安警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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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202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52/2025號行政命令,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局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 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如下:

    (一) 取消使用經第92/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於原特警隊總部(12台)以及出入境管制廳/出入境事務大樓(1台)的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合共13台;

    (二) 續期使用經第92/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的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合共117台(附表)。

    二、 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 第一款(二)項所指攝影機的許可使用期間為兩年,自前一許可期間屆滿日起計算,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 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保安司司長   陳子勁

    ———

    附表:
    安裝位置

    錄像監視系統鏡頭
    (總數)

    澳門交通廳大樓 1台
    美蓮車場 5台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出入境事務大樓 8台

    出入境管制廳/出入境事務大樓
    (原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出入境事務大樓)

    48台
    金蓮花廣場 3台
    北區警司處 10台
    北區警司處分站 2台
    新口岸警司處 17台
    新口岸警司處分站 4台
    氹仔警司處 15台
    機場警務處 4台

    ———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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