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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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2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52/2025號行政命令,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局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 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如下:
(一) 取消使用經第92/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於原特警隊總部(12台)以及出入境管制廳/出入境事務大樓(1台)的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合共13台;
(二) 續期使用經第92/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的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合共117台(附表)。
二、 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 第一款(二)項所指攝影機的許可使用期間為兩年,自前一許可期間屆滿日起計算,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 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保安司司長 陳子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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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
| 安裝位置 |
錄像監視系統鏡頭 |
|---|---|
| 澳門交通廳大樓 | 1台 |
| 美蓮車場 | 5台 |
|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出入境事務大樓 | 8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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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制廳/出入境事務大樓 |
48台 |
| 金蓮花廣場 | 3台 |
| 北區警司處 | 10台 |
| 北區警司處分站 | 2台 |
| 新口岸警司處 | 17台 |
| 新口岸警司處分站 | 4台 |
| 氹仔警司處 | 15台 |
| 機場警務處 | 4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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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燕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