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3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市 政 署

公 告

第027/2026/DEM號公開招標

2026年聖誕及2027年農曆新年燈飾設計、制作及佈置服務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之批示,市政署現就「2026年聖誕及2027年農曆新年燈飾設計、制作及佈置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十六樓市政署市政建設廳查閱招標卷宗。而按照第63/85/M號法令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有興趣者亦可於截標日期前,前往上述地址索取招標卷宗副本,每份為澳門元壹佰元正(MOP100.00),或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人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時正。倘若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公共部門於截標日停止辦公,則截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時間。投標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十六樓市政署市政建設廳,並須按投標組別繳交臨時擔保,臨時擔保可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提供。若以現金存款方式,須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政及採購處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中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本署財政及採購處以換取正式收據。因繳付擔保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各組別的臨時擔保如下:

組別名稱 臨時擔保
組別一

澳門元壹拾萬陸仟元正
(MOP 106,000.00)

組別二

澳門元肆萬貳仟元正
(MOP 42,000.00)

組別三

澳門元伍萬元正
(MOP 50,000.00)

組別四

澳門元伍萬貳仟元正
(MOP 52,000.00)

組別五

澳門元陸萬元正
(MOP 60,000.00)

組別六

澳門元陸萬肆仟元正
(MOP 64,000.00)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正,於市政署培訓中心(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十七樓)進行。倘若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公共部門於開標當日上午停止辦公;又或截標日期被順延,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時間。

此外,本署安排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六日上午十時正,於市政署培訓中心(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十七樓)進行公開解釋會。倘若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公共部門於解釋會當日上午停止辦公,則解釋會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時間。

二零二六年六月四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譚惠芳

通 告

第02/CA/2026號決議

職權的授予

根據第14/2026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的特別會議,作出決議如下:

一、除上述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三)項、(八)項及(十二)項所指轉讓不動產或對其設定負擔的事宜,以及(十三)項所指的職權除外,授權予市政管理委員會周偉迎主席同一行政法規所規定的職權,以及其他法律所賦予市政署的職權,尤其現行的九月四日第7/89/M號法律、八月二十四日第14/92/M號法律、八月二十四日第15/92/M號法律、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十一月三日第49/98/M號法令、第7/2003號法律、第5/2013號法律、第4/2016號法律、第16/2003號行政法規、第37/2003號行政法規、第40/2004號行政法規及第9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以及:

(一)許可作出開支至澳門元柒拾萬元($700,000.00)和清繳所有經其本人許可的開支,以及因法律、合同或市政署承擔義務而產生,且經市政管理委員會通過的無限額開支;

(二)許可使用常設基金至澳門元叁萬元($30,000.00);

(三)許可減免經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市政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所訂定的費用、收費及價金,上限為澳門元伍萬元($50,000.00),以及退還保證金;

(四)認可市政署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

二、為使市政署有更良好的運作,獲授權人可將職權轉授予市政管理委員會其他成員或附屬單位的相關人員。

三、廢止第01/CA/2025號決議及第02/CA/2025號決議。

四、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五、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點的規定。

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於市政署

第03/CA/2026號決議

授予資助審批委員會的職權

根據第13/202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市政署資助規章》第六條的規定,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的特別會議,作出決議如下:

一、授權予市政署的「資助審批委員會」行使《市政署資助規章》所規定的職權,尤其制定預算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一百五十萬的資助計劃、確認不可歸責的情況、決定因資助者違反義務行為的性質及嚴重程度的後果、批准受資助人延長返還或退回資助的預先申請,以及發出相關證明作為執行名義進行的強制徵收。

二、上點所指之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三、廢止第04/CA/2023號決議。

四、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五、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點的規定。

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於市政署

第04/CA/2026號決議

飲食及飲料場所一站式發牌程序的授權

根據第14/2026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的特別會議,作出決議如下:

一、授權予環境衛生及執照廳梁卓洪代廳長以便其根據第2/2024號行政法規第八條重新公佈的第16/2003號行政法規,行使以下職權:

(一)批准取消或更改的申請,以及宣告消滅有關發牌程序;

(二)作出初步決定;

(三)為管理電子平台正常運作而必須作出的行為,以及簽署相關通知、意見書及公函;

(四)決定是否召開技術會議;

(五)根據各參與實體發表的意見,於檢查筆錄上繕寫對發出牌照之意見及建議;但獲授權人因事不能行使本項職權時,由高級技術員林卓球或馬耀明按序行使該職權。

二、授權予食品流通管理處黎樂恩處長及環境衛生處歐偉新處長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的規定,簽署在其職權範圍內的意見書。

三、根據第2/2024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的規定,為適用在該行政法規修改前的第16/2003號行政法規之原第九條及第九-A條之規定,指派環境衛生及執照廳梁卓洪代廳長為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主席,並由高級技術員林卓球及馬耀明按序為候補成員;同時,授予其代表本署在該委員會發表意見,以及在有需要時作出決定及其他必要行為的職權。

四、上述之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廢止第02/CA/2023號決議、第03/CA/2024號決議及第03/CA/2025號決議。

六、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七、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點的規定。

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於市政署

第05/CA/2026號決議

指派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之市政署代表

根據第14/2026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的特別會議,作出決議如下:

一、 根據第8/2021號法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四)項及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指派環境衛生及執照廳高級技術員林卓球為上述法律所規定的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之市政署代表,候補成員分別由高級技術員李治洪、馬耀明、黃學良及雷世顯,技術員郭偉賢按序擔任。

二、 根據第8/2021號法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授予上點之市政署代表在市政署職責範圍內,對上述法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賦予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職權所包含的事宜發表意見及作出決定之權限。

三、 上點所指之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 廢止第01/CA/2026號決議。

五、 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的一切行為。

六、 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點的規定。

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於市政署

第06/CA/2026號決議

指派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主席

(動物診療及商業業務法)

根據第14/2026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的特別會議,作出決議如下:

一、根據第7/2024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規定,指派動物檢疫監管處蔡淑儀處長為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的市政署代表,並由其擔任主席;倘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候補成員分別由高級技術員李海濤、獸醫蘇家傑及高級技術員鮑淑芳按序擔任。

二、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六款的規定,授權予上點所指的市政署代表在市政署職責範圍內行使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成員職權,尤其提出建議、提供意見及在需要時作出決定。

三、上點所指之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廢止第04/CA/2024號決議。

五、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六、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點的規定。

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於市政署


財 政 局

跨年度負擔明細清單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九日於財政局

局長 何燕梅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通 告

第003/2026-AMCM號通告

根據第11/2025號法律《投資基金法》第七條第五款及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對公募的基金中基金(“FOF”)訂定相關要求如下:

一、 FOF是指主要投資於其他投資基金份額的投資基金,其須遵守以下規則:

(一)FOF僅可投資於《投資基金法》第六十三條所指的財產,且財產的至少百分之八十須以其他公募基金的份額組成,被投資的基金須符合以下規則:

i. 為已獲澳門金融管理局許可的本地公募基金或符合以下條件的外地公募基金:

a. 其所在國家或地區具備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同等或更嚴格的法律及監管制度;

b. 受外地主管當局的審慎及有效監管,且於當地獲准向公眾銷售;

c. 在同等的投資條款下,基金的澳門投資者與當地投資者享有同等的權利和受償順位。

ii. 不得為另一項FOF。

(二)FOF投資於單一項投資基金的份額,有關價值不得佔FOF資產淨值的百分之二十以上;《投資基金法》第五條第一款(一)項所指的傘型基金結構的子基金,各子基金亦視為單一項投資基金;

(三)除基金份額外,FOF不得持有由單一實體發行的佔基金資產淨值百分之十以上的有價證券,且該等有價證券的價值亦不得超過該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總價值的百分之十;

(四)FOF的基金說明書及基金資料概要除須載明《投資基金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及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內容外,亦須載有FOF的特徵及費用說明,包括FOF的投資策略為主要投資於其他的投資基金,投資者除了須承擔FOF的相關費用外,亦可能間接承擔FOF所投資的其他基金的相關費用;

(五)FOF的中期及年度報告除須載明《投資基金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的內容外,亦須載明報告期內因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份額而生產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認購費、贖回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六)倘FOF所投資的其他投資基金,是由FOF的同一管理實體所管理,則不得就該等投資收取認購費及贖回費;

(七)如FOF屬《投資基金法》第五條第一款(二)項所指的主聯基金結構的聯接基金,則不適用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並須將財產的至少百分之九十投資於單一項投資基金(“主基金”)的份額,且遵守以下規則:

i. 主基金為符合本條第一款i項要求的公募基金;

ii. FOF的基金說明書及基金資料概要載有主聯基金的特徵說明,包括FOF作為聯接基金,及其所投資的主基金的基本資料;

iii. FOF的年度報告載明主基金完整的投資組合詳情。

(八)上述謹慎性限制須在投資基金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後開始遵守。

二、 本通告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六月三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  黃善文

委員  劉杏娟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通 告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二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設計學碩士學位(工業設計)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UM-N41-M24-2626Z-26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本課程經第30/202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

- 本課程的概況、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第30/202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及其附件。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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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二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生物醫學科學學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科技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學士學位

登記編號:UT-N49-L51-2626Z-27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澳門科技大學校董會執行委員會根據經第109/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的《澳門科技大學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十三)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七日決議核准在澳門科技大學開設生物醫學科學學士學位課程。

- 上述課程的學科範疇為衛生,該學科範疇符合澳門科技大學經第88/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獲賦予自行開辦課程資格內之學科範疇。

- 上述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 上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6/2027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

附件一

生物醫學科學學士學位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學術領域:生物醫學科學

二、課程導向:

(一)產業導向;

(二)研究導向。

三、課程一般期限:四年

四、授課語言:英文/中文

五、報讀條件: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六、畢業要求: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141學分。

附件二

生物醫學科學學士學位課程

學習計劃

表一

學科單元  /  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生物化學 必修 30 2
生物化學技術 必修 15 1
細胞與分子生物學 必修 30 2
細胞與分子生物學技術 必修 15 1
分析與有機化學 必修 30 2
分析與有機化學技術 必修 15 1
人體解剖學與組織學 必修 45 3
生物醫學學術英語 必修 15 1
生物醫學科學中的藝術與人文 必修 15 1
生物與健康倫理學概論 必修 15 1
人際溝通能力 必修 15 1
生物醫學科學基礎理論 必修 30 2
人類遺傳學與細胞遺傳學 必修 45 3
胚胎學與發育生物學 必修 45 3
生理學 必修 45 3
藥理學 必修 45 3
病理學 必修 45 3
微生物學與免疫學 必修 45 3
生物醫學統計 必修 45 3
癌症生物學 必修 45 3
慢性與退化性疾病 必修 30 2
先天性疾病 必修 45 3
內分泌疾病 必修 45 3
免疫失調 必修 30 2
傳染病 必修 45 3
內外科治療簡介 必修 30 2
生物製藥研發 必修 45 3
臨床試驗管理與醫學轉化科學原理 必修 45 3
幹細胞技術與再生醫學 必修 45 3
組學技術、生物資訊學與生物醫學研究的前沿發展 必修 45 3
人工智能在生物醫學領域的應用 必修 45 3

表二

學科單元  /  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生物醫學史 選修 30 2
生物醫學專題 選修 30 2
輔助與另類醫學 選修 30 2
醫療化驗科學 選修 30 2
中醫學專題 選修 30 2
生物醫學創新與生物醫學產業 選修 30 2
生物醫學研究前沿 選修 30 2

表三

學科單元  /  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學生須選擇以下任一導向:
產業導向      
企業良好生產規範和知識產權法 必修 30 2
實習及報告 必修 —* 15
       
研究導向      
生物醫學科學研究方法與技能 必修 30 2
總結性研究項目及報告 必修 —** 15

* 實習時數為450學時。

** 學生須完成450學時的實驗室訓練。

表四

學科單元  /  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英文* 必修 180 12
數學** 必修 45 3
中文閱讀與寫作 必修 45 3
中西文化通論 必修 45 3
AI-MUST 必修 30 2
演講與辯論技巧 必修 45 3
大學生活 必修 15 1
憲法與基本法概論 必修 15 1
體育與競技 必修 30 2
通識教育選修科目*** 必修 90 6

* 學生須按所屬學術單位的規定修讀有關英文科目,而有關科目表將由該大學予以公佈。

** 學生須按所屬學術單位的規定修讀有關數學科目,而有關科目表將由該大學予以公佈。

*** 學生須按所屬學術單位的規定選讀指定範疇的通識教育選修科目,而有關科目表將由該大學予以公佈。

註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141學分,其分配如下:

(一)表一的必修學科單元/科目佔72學分;

(二)表二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佔10學分;

(三)表三的已選導向的必修學科單元/科目佔17學分;

(四)表四的必修學科單元/科目佔36學分;

(五)大學指定其他學術單位所設學士學位課程的專業學科單元/科目佔6學分(作業項目/畢業項目及以實踐為主的學科單元/科目除外)。

註二:學生不能重複修讀已完成的學科單元/科目,但經大學批准,且所修學科單元/科目的學分不重複累計入完成課程總學分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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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三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設計學博士學位(工業設計)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博士學位

登記編號:UM-N40-D24-2626Z-25

課程的基本資料:

—本課程經第29/202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

—本課程的概況、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第29/202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及其附件。

二零二六年六月三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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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智能供應鏈管理學碩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科技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UT-N21-M41-1926A-22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澳門科技大學供應鏈管理學碩士學位課程的登記通告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八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 澳門科技大學校董會執行委員會根據經第109/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的《澳門科技大學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十三)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決議修改經第201/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之供應鏈管理學碩士學位課程的名稱、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 上述課程的學科範疇為商業與行政,該學科範疇符合澳門科技大學經第88/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獲賦予自行開辦課程資格內之學科範疇。

- 上述供應鏈管理學碩士學位課程的名稱更改為智能供應鏈管理學碩士學位課程。

- 上述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 上述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6/2027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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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智能供應鏈管理學碩士學位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知識範疇:工商管理

二、學術領域:管理科學與工程

三、課程一般期限:兩年

四、授課語言:中文/英文

五、報讀條件: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條第八款的規定。

六、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45學分;

(二)取得碩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三)如學生按課程的運作規章規定及格完成載於學習計劃表一及表二的學科單元/科目,但其論文不在規定期限內獲通過,則只可取得結業證書。

附件二

智能供應鏈管理學碩士學位課程

學習計劃

表一

學科單元  /  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全球營運與供應鏈管理 必修 45 3
管理科學與實務 必修 45 3
研究設計與分析 必修 45 3
供應鏈實證分析 必修 45 3
商務博弈論 必修 45 3
AI+供應鏈管理 必修 45 3
供應鏈建模與智能決策 必修 45 3
數字供應鏈 必修 45 3

表二

學科單元  /  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供應鏈大數據分析 選修 45 3
數據驅動方法與應用 選修 45 3
供應鏈金融 選修 45 3
供應鏈分析專題 選修 45 3
互聯網+與供應鏈 選修 45 3
供應鏈與企業資源規劃 選修 45 3

表三

學科單元  /  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論文 必修 12

註: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45學分,其分配如下:

(一)表一的必修學科單元/科目佔24學分;

(二)表二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佔9學分;

(三)表三的論文佔12學分。


衛 生 局

公 告

第13/P/26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2026年5月21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供應冷凍真空包裝食品”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和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三十九元整(MOP39.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的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六年七月七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六年七月八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貳拾叁萬元整(MOP230,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 “衛生局” 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六年六月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第4/P/26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骨科供應醫療消耗品”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玖拾伍元整(MOP95.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的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六年七月十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六年七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壹拾萬元整(MOP 100,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六年六月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第11/P/26號公開招標

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供應醫院藥集內藥物(組別一)”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玖拾捌元整(MOP98.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的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二六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六年七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需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壹拾萬元整(MOP100,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 “衛生局” 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六年六月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第14/P/26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仁伯爵綜合醫院提供空調系統維修保養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陸拾叁元整(MOP63.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的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有意投標者應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上午十時正,前往仁伯爵綜合醫院“設施設備廳”集合,以便實地視察本次招標標的服務設施。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六年七月十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六年七月十三日上午十時正在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叁拾萬貳仟元整(MOP302,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 “衛生局” 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六年六月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程序編號:第03/PED/CON/2026號)

為展開取得醫院職務範疇兒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經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一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程序通告。現根據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六年六月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程序編號:第01/MI/CON/2026號)

為展開取得醫院職務範疇內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經二零二六年三月四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程序通告。現根據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六年六月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程序編號:第13/ANES/CON/2026號)

為展開取得醫院職務範疇麻醉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經二零二六年三月四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程序通告。現根據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六年六月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澳 門 大 學

公 告

(公開招標編號:PT/011/2026)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之授權,現公佈下列之公開招標公告: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提供綠化及水體養護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提供服務的期間為二零二六年十月一日至二零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壹佰元正(澳門元100.00),或可於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內免費下載。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兩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及實地視察。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下午三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而實地視察亦將安排於當天講解會後進行。

由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有責任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或查閱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文件及/或最新資料。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元肆拾萬元正(MOP400,0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

二零二六年六月四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徐建


澳 門 理 工 大 學

通 告

N.º 02D/CAD/2026

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

澳門理工大學行政管理委員會根據第12/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議決如下:

一、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周仲榮校長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為編制卷宗和執行行政管理委員會決定所需之信件及文書;

(二)批准發出澳門理工大學存檔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收取澳門理工大學本身的收入及在具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庫出納職能的代理銀行存取該等款項。

二、還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周仲榮校長,在應用科學學院、藝術及設計學院、管理科學學院、機器翻譯暨人工智能應用技術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長者書院、理大—貝爾英語中心、教研處、圖書館及校務研究及協調部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二)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三)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四)批准不超過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五)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以及輪值的工作時間;

(六)批准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七)批准工作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幹一天,並依法有權收取公幹津貼;

(八)批准澳門理工大學本身預算內用於取得財貨和服務的開支,上限至$100,000.00(澳門元拾萬元)。

三、獲授權者認為有利於大學的良好運作時,可將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所指的職權轉授予相關單位及部門的主管人員。

四、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五、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本決議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七、獲授權者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至本決議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澳門理工大學行政管理委員會

副校長 羅曼儀

秘書長 莫秀妍

財政局代表 鄭藝婷

N.º 03D/CAD/2026

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

澳門理工大學行政管理委員會根據第12/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議決如下:

一、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羅曼儀副校長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發出澳門理工大學存檔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依法批准退回與學生有關的保證金。

二、還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羅曼儀副校長,在健康科學及體育學院、語言及翻譯學院、人文及社會科學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博彩旅遊教學及研究中心、葡語教學及研究中心、教與學中心、持續教育中心、北京大學醫學部—澳門理工大學護理書院、學術事務部以及其下設的招生註冊處及學生事務處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二)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三)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四)批准不超過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五)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以及輪值的工作時間;

(六)批准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七)批准工作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幹一天,並依法有權收取公幹津貼;

(八)批准澳門理工大學本身預算內用於取得財貨和服務的開支,上限至$100,000.00(澳門元拾萬元)。

三、獲授權者認為有利於大學的良好運作時,可將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的職權轉授予相關單位及部門的主管人員。

四、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五、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本決議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七、獲授權者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至本決議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澳門理工大學行政管理委員會

校長 周仲榮

秘書長 莫秀妍

財政局代表 鄭藝婷

第35/RU/2026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2/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批示如下:

一、授予澳門理工大學羅曼儀副校長下列職權:

(一)代表澳門理工大學簽署獲行政管理委員會批准訂立的協議、協定、議定書、備忘錄及合同;

(二)代表澳門理工大學簽署獲行政管理委員會批准訂立的有關短期課程的合同;

(三)簽署依法獲批准發出的澳門理工大學存檔文件的證明;

(四)在經有權限實體批准錄取的前提下,簽署與錄取學生有關的文件;

(五)許可任何組織、團體或個人使用“澳門理工大學”或類似稱號,以及專屬於澳門理工大學的標誌和名稱;

(六)監督健康科學及體育學院、語言及翻譯學院以及人文及社會科學學院的運作;

(七)監督“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博彩旅遊教學及研究中心、葡語教學及研究中心、教與學中心、持續教育中心以及北京大學醫學部─澳門理工大學護理書院的運作;

(八)監督學術事務部以及其下設的招生註冊處及學生事務處的運作。

二、獲授權者認為有利於大學的良好運作時,可將上款(一)至(五)項所指的職權轉授予相關學術單位及學術輔助部門的主管人員。

三、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四、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六、獲授權者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長 周仲榮

第36/RU/2026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2/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批示如下:

一、授予澳門理工大學莫秀妍秘書長下列職權:

(一)代表澳門理工大學簽署獲行政管理委員會批准訂立的合同;

(二)簽署依法獲批准發出的澳門理工大學存檔文件的證明;

(三)簽署依法獲批准發出的澳門理工大學人員醫療護理證;

(四)簽署澳門理工大學人員向郵政儲金局申請借款的公函和表格;

(五)簽署有關工程或取得財貨及服務的詢價之書信及文書;

(六)許可任何組織、團體或個人使用“澳門理工大學”或類似稱號,以及專屬於澳門理工大學的標誌和名稱;

(七)在經有權限實體批准的前提下,以立約人身份代表澳門理工大學簽署以公證書形式訂立的合同;

(八)監督行政及財政部以及其下設的人事處及財務處的運作;

(九)監督校園管理及發展部以及其下設的校園維護及發展處及工程及採購處的運作;

(十)監督資訊科技部的運作;

(十一)監督公共關係辦公室的運作。

二、獲授權者認為有利於大學的良好運作時,可將上款(一)至(六)項所指的職權轉授予相關行政部門的主管人員。

三、職務據位人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規定的授權及轉授權由其代位人行使。

四、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五、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七、獲授權者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長 周仲榮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公 告

為填補海事及水務局編制內海事人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海事人員一缺,現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及限制性方式進行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並於本局及公職開考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六年六月四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環 境 保 護 局

通 告

第013/DSPA/2026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環境保護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六)項、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環境污染控制廳代廳長崔永全在該廳的範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相關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二)批閱該廳所需物料的申請;

(三)簽署由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以及由該廳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四)核准相關人員的年假表的修改;

(五)批准相關人員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下一曆年的年假的申請;

(六)決定相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二、授予環境監察處代處長黃曉茹在該處的範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相關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二)批閱該處所需物料的申請;

(三)簽署由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以及由該處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四)核准相關人員的年假表的修改;

(五)批准相關人員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下一曆年的年假的申請;

(六)決定相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三、簽署文書的授權,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機關及實體的文書。

四、本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對行使本批示的授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由環境污染控制廳代廳長崔永全及環境監察處代處長黃曉茹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七、廢止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第023/DSPA/2025號批示。

八、在不妨礙第六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葉擴林


建 築 、 工 程 及 城 市 規 劃 專 業 委 員 會

通 告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 
(建築範疇)

(考試編號:01-CAEU-2025)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建築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建築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建築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本委員會定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為已通過建築範疇筆試的准考人舉行面試,時間約為四十五分鐘,考試地點為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十八樓。

參加面試的准考人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面試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莫啓明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
 (電機工程範疇)

(考試編號:03-CAEU-2025)

最後結果名單

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電機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電機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電機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現公佈准考人的最後結果名單如下:

准考人
編號

姓名 身份證號碼 結果
14 李英順 1526XXXX 通過
16 李鍵宏 1518XXXX 通過
20 梁玳瑜 1588XXXX 不通過 (a)
23 麥家滔 1343XXXX 不通過 (a)
26 鄧銘洪 1259XXXX 不通過 (a)

備註 (不通過的原因):

(a) 專業面試中得分低於50分。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登記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又或根據第1/2015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三十日內向委員會大會提出必要上訴。

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電機工程師 蔡偉華

委員:電機工程師 李志釗

電機工程師  周俊宏

電機工程師  梁大海

電機工程師  方瑋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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