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下稱“公約”)締約國大會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至十二月五日在撒馬爾罕舉行的第二十屆會議上通過了對公約附錄I、附錄II和相關註釋的修訂案。經更新的公約附錄I、附錄II和附錄III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五日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包括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公約附錄I、附錄II和附錄III的英文正式文本及相應的中文譯本。
是次公佈的公約附錄I、附錄II和附錄III取代透過第3/2024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的版本。
二零二六年六月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