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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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41/2026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羅志輝在該辦公室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簽署任用書;
(二) 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 核准年假表及批准特別假,以及對工作人員提出的享受、更改、提前享受及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四)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
(五) 批准工作人員的合同續期;
(六) 決定免職及解除工作人員的合同;
(七) 批准工作人員在職級內的晉階;
(八) 批准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及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的適用規定,向有關的工作人員發放年資獎金、津貼和供款時間獎金;
(九) 簽署計算和結算工作人員的服務時間的文件;
(十) 要求工作人員接受健康檢查委員會的檢查;
(十一)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日津貼為限;
(十二)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三)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十四)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五)批准用於進行工程或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六十萬元為限;
(十六)批准上項所指以外的下列開支:
(1) 對辦公室運作所必需的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2) 其他有助於人員履行職務所需的必要開支,但以澳門元二萬元為限;
(十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應由辦公室訂立的合同的公文書;
(十八)批准提供與辦公室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九)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要求隸屬於經濟財政司司長或由其監督的部門及實體,採取措施和適時提供必需或適當的意見書及報告書。
二、可對行使上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
三、追認辦公室主任羅志輝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行使第一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吳惠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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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41/2026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邱潤華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批准提供與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四)對工作人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提出的退休申請作出決定;
(五)許可作出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撥款承擔,用於進行工程或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六十萬元為限;
(六)批准上項所指以外的下列開支:
(1)對經濟及科技發展局運作所必需的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2)其他有助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履行職責所需的必要開支,但以澳門元二萬元為限;
(七)根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取得、管理及使用》第八條的規定,許可在執行工作時使用屬個人所有的車輛,以及發放燃料及保養開支的金錢補償;
(八)批准將被視為對經濟及科技發展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九)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所有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職責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十)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擬實現的目標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十一)批給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所指的許可,但以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對外貿易活動規章》第三-A(四)項所指的貨物為限;
(十二)對擬從事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所指轉運活動的准照申請作出決定;
(十三)對擬從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79/92/M號法令所指應納消費稅貨物倉庫業務的許可申請作出決定;
(十四)對擬設立四月十一日第18/94/M號法令規定所指的免稅商店申請作出決定。
二、可對行使上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
三、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邱潤華可向該局的領導及主管人員,轉授第一款所指權限。
四、追認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邱潤華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行使第一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吳惠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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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41/2026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財政局局長何燕梅在該局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財政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特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 批准提供與財政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 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四) 批准報廢被視為對財政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
(五) 對工作人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提出的退休申請作出決定;
(六) 許可以登錄於財政局的預算作出下列開支:
(1) 對財政局運作所必需的固定開支,例如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固定開支;
(2) 登錄於“運作開支”及“資本開支”預算的其他開支,但以澳門元六十萬元為限;
(七) 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八) 在財政局擬實現的目標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九) 批准登錄於財政局預算內同一章目的經濟分類開支項目間的預算轉移;
(十) 核准財政局履行職責時須經具權限上級核准並與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判給有關的合同擬本,但以經濟財政司司長在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方面的權限為限。
二、授予及轉授予財政局局長何燕梅,根據適用法規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以登錄於澳門特區中央預算內的開支撥款,結算及支付有關開支,以及支付歷年負擔:
(二) 許可以登錄於澳門特區獨立章目“共用開支”的預算,支付下列開支:
(1) 由財政局履行職責管理的屬澳門特區所有的設施及不動產,以及由財政局履行職責承租的設施及不動產所衍生的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固定開支;
(2) 與財政局履行職責管理的澳門特區庫房相關的財務手續費及其他同類開支;
(三) 許可以登錄於澳門特區財政預算獨立章目“共用開支”的“運作開支”及“資本開支”的預算,支付其他開支,但以澳門元六十萬元為限;
(四) 許可登錄於澳門特區獨立章目“共用開支”預算內同一章目的經濟分類開支項目間的預算轉移,以及已獲相關監督實體批准的預算修改;
(五) 許可透過登錄於澳門特區獨立章目“共用開支”的備用撥款,對該獨立章目作出預算修改;
(六) 返還不當的扣除;
(七) 對分期退回不當支付或多付公款的申請作出決定;
(八) 向具權限接收的實體移轉從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薪俸中扣除的款項;
(九) 退還以任何形式向財政局提供的擔保;
(十) 決定是否接收自治部門及機構的報廢動產;
(十一) 批准以支配、公開拍賣出售或銷毀的方式,處分屬澳門特區的動產或從自治部門及機構接收的報廢動產;
(十二) 向合資格的人員分配屬澳門特區並由財政局負責管理或由澳門特區租賃的房屋及車位;
(十三) 對公共部門、公共實體或私人實體提出,以無償方式使用屬特區所有並由財政局負責管理的設施及車位的申請作出決定,但設施的使用期以半年為限;
(十四) 對合資格的人員因購買屬澳門特區所有並由財政局負責管理的房屋,提出與支付價金方式有關的申請作出決定;
(十五) 以澳門特區名義,簽署所有在財政局的職責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十六) 維持、續期、更新及終止澳門特區為合同一方的租賃合同;
(十七) 對集中採購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的非耐用品替換,以及按相關基礎文件規定屬不可歸責於獲判給人的理由而引致的中止供應事宜作出決定,但涉及處罰或解除合同的情況除外。
三、可對行使上兩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
四、財政局局長何燕梅可向該局的領導及主管人員,轉授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權限。
五、追認財政局局長何燕梅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行使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吳惠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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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41/2026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旅遊局局長文綺華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旅遊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批准提供與旅遊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四)對工作人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提出的退休申請作出決定;
(五)批准作出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旅遊局的撥款承擔,用於進行工程或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六十萬元為限;
(六)批准上項所指以外的下列開支:
(1)對旅遊局運作所必需的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2)其他有助於旅遊局履行職責所需的必要開支,但以澳門元二萬元為限;
(七)批准報廢被視為對旅遊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
(八)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在旅遊局的職責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九)在旅遊局擬實現的目標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在旅遊局的職責範圍內,簽署所有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訂立的協議或其他同類文書,但該等協議或其他同類文書的簽署及擬本須先獲適當的預先許可及核准;
(十一)對擬從事六月十六日第52/84/M號法令所指自行駕駛機動車輛的租賃業務的許可申請作出決定。
二、授權予旅遊局局長文綺華,核准第8/2021號法律《酒店業場所業務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所指的酒店業場所發牌程序的計劃。
三、可對行使上兩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
四、旅遊局局長文綺華可向該局的領導及主管人員,轉授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權限。
五、追認旅遊局局長文綺華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行使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吳惠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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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41/2026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勞工事務局局長陳元童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勞工事務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批准提供與勞工事務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許可勞工事務局的工作人員在該局開辦或協辦的培訓課程或活動中兼任教學職務,但以法定每週時數為限;
(四)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五)對工作人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提出的退休申請作出決定;
(六)批准作出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勞工事務局的撥款承擔,用於進行工程或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六十萬元為限;
(七)批准上項所指以外的下列開支:
(1)對勞工事務局運作所必需的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2)其他有助於勞工事務局履行職責所需的必要開支,但以澳門元二萬元為限;
(八)批准發放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勞工事務局的撥款承擔的資助及補助,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
(九)批准報廢被視為對勞工事務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
(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所有在勞工事務局的職責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十一)在勞工事務局擬實現的目標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十二)執行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第十六條規定所指的權限,但不包括同一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所指者;
(十三)發出第38/2021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所指的必需意見書。
二、授權予勞工事務局局長陳元童,對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禁止非法工作規章》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所指的行政許可申請作出決定。
三、可對行使上兩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
四、勞工事務局局長陳元童可向該局的領導及主管人員,轉授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權限。
五、追認勞工事務局局長陳元童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行使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吳惠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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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41/2026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博彩監察協調局代局長廖志聰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博彩監察協調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批准提供與博彩監察協調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四)對工作人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提出的退休申請作出決定;
(五)批准作出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博彩監察協調局的撥款承擔,用於進行工程或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六十萬元為限;
(六)批准上項所指以外的下列開支:
(1)對博彩監察協調局運作所必需的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2)其他有助於博彩監察協調局履行職責所需的必要開支,但以澳門元二萬元為限;
(七)批准報廢被視為對博彩監察協調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
(八)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所有在博彩監察協調局的職責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可對行使上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
三、博彩監察協調局代局長廖志聰可向該局的領導及主管人員,轉授第一款所指權限。
四、追認博彩監察協調局代局長廖志聰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行使第一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吳惠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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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41/2026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統計暨普查局局長龐啓富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統計暨普查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批准提供與統計暨普查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四)對工作人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提出的退休申請作出決定;
(五)批准作出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統計暨普查局的撥款承擔,用於進行工程或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六十萬元為限;
(六)批准上項所指以外的下列開支:
(1)對統計暨普查局運作所需的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2)其他有助於統計暨普查局履行職責所需的必要開支,但以澳門元二萬元為限;
(七)批准報廢被視為對統計暨普查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
(八)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所有在統計暨普查局的職責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九)批准發佈常規和定期製作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統計資料。
二、可對行使上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
三、統計暨普查局局長龐啓富可向該局的領導及主管人員,轉授第一款所指權限。
四、追認統計暨普查局局長龐啓富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行使第一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吳惠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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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41/2026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秘書長陳穎芝在該委員會的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對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作出決定;
(二)決定免職及解除工作人員的合同;
(三)對工作人員提出的享受、更改、提前享受及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四)簽署計算和結算工作人員的服務時間的文件;
(五)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六)要求工作人員及其家屬接受健康檢查委員會的檢查;
(七)批准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及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的適用規定,向有關的工作人員發放年資獎金、津貼及供款時間獎金;
(八)根據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認可委員會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結果;
(九)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委員會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一)批准提供與委員會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二)許可用於進行工程或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二十五萬元為限;
(十三)批准上項所指以外的下列開支:
(1)對委員會運作所必需的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2)其他有助於委員會履行職責所需的必要開支,但以澳門元二萬元為限;
(十四)批准報廢被視為對委員會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
(十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委員會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十六)在委員會擬實現的目標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可對行使上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追認委員會秘書長陳穎芝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行使第一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吳惠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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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第三條第一款(七)項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財政局副局長郭日海,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內地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的適用規定,作出下列行為的權力:
(一)確定居民身份;
(二)確定源自或取自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所得及已繳稅項的資料;
(三)接收及核對內地主管當局發出的文件;
(四)通知內地主管當局澳門特別行政區稅法方面的實質變動;
(五)執行相互協商程序。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吳惠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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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財政局副局長郭日海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在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莫桑比克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佛得角共和國政府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消除雙重徵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安排》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柬埔寨王國政府對所得消除雙重徵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協定》時,代表行政長官作出下列行為:
(一)確定居民身份;
(二)確定源自或取自澳門特別行政區所得及已繳稅項的資料;
(三)接收及核對另一方主管當局發出的文件;
(四)通知另一方主管當局澳門特別行政區稅法方面的實質變動;
(五)執行相互協商程序。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吳惠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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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41/2026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文綺華,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旅遊基金職責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工程或取得財貨及服務合同的公文書。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吳惠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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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志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