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項,以及《澳門樂團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陳家耀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樂團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任期至二零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七月十九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