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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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02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52/2025號行政命令,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局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如下:

(一)取消使用經第67/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的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合共2台(附表);

(二)續期使用經第67/2024號第121/2024號第24/2025號第78/2025號第123/2025號第139/2025號第149/2025號第150/2025號第8/202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的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合共599台。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第一款(二)項所指攝影機的許可使用期間為兩年,自第67/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屆滿日起計算,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保安司司長 陳子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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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六月十八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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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序號 攝影機編號 安裝位置 監察範圍
1. P004 筷子基北街 沙梨頭北街,沙梨頭南街,筷子基北街/俾約翰街
2. W023A 東北大馬路 東北大馬路,黑沙環中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