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當代藝術及流行文化促進社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8/2026。
當代藝術及流行文化促進社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當代藝術及流行文化促進社”,英文名稱為“Contemporary Art and Popular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社團法人的現行法律規範。
第二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4樓K。
二、本會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自刊登特區公報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四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在愛國愛澳的前提下,致力為澳門當代藝術和流行文化提供平台。通過頌揚藝術的多樣性,支持藝術上的冒險精神。倡導藝術及文化的重要性,我們計劃透過協會舉辦的活動,鼓勵澳門各界通過探索藝術,讓大家對藝術本質及其對世界價值觀的思考。我們力求呈現引人入勝、發人深省且具有意義的藝術項目。積極搭建國際文化交流平台,引進各國優秀藝術及文化項目,推動澳門藝術及文化走向國際。
第五條
經費
本會的經費來源主要為:
一、會員繳交的會費;
二、社會人士的捐款;
三、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四、公共或私人實體和社會其他機構之資助;
五、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入會資格
一、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二、填寫入會申請表,並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的義務。
三、協助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八條
處分
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及損害本會聲譽,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審議後,情節輕者給予勸告,嚴重者則除名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九條
機關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由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解釋權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二 公 證 署
中國澳門棍網球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六年六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6號。
中國澳門棍網球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 “中國澳門棍網球協會”。
英文名稱為“CHINA MACAO LACROSSE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a)旨在澳門推廣及發展棍網球運動,涵蓋但不限於職業、青少年及業餘棍網球。
(b) 提升澳門棍網球的知名度及形象,為澳門市民及國際人士提供優質賽事,並使棍網球成為澳門最受歡迎的運動之一。
(c) 推廣及提供涵蓋學習、教練及知識管理等多個範疇的教育、研究及服務。本會致力於增進公眾對教練及球員必須應對及準備的眾多挑戰的理解。成為教練、教學、學習、研究及相關技術發展的卓越中心:
• 提供一個論壇,以促進溝通、交流意見及公開討論。
• 讓不同背景及文化的學生、球員、教練及教師在項目、概念發展及其他學術或專業發展等領域共同合作。
• 善用互聯網及其他技術,以便於存取、儲存、檢索及交換意見。
(d) 在澳門及世界任何地方推廣本會的宗旨。
(e) 保護及促進本會會員的利益。
(f) 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溝通及聯繫。
(g) 定期舉辦本地及國際活動、賽事及比賽。
(h) 為舉辦直接或間接促進本會宗旨的講座、展覽、課程、表演及研討提供安排。
(i) 籌備、印刷及出版節目表、小冊子、海報、雜誌、期刊、通告、傳單、書籍、錄影帶、光碟、電影及任何其他被認為有助於推廣本會宗旨的作品,並向其會員及其他人分發有關影響上述宗旨的所有事宜的資訊,並在這些活動中承擔印刷商、出版商、廣告及宣傳代理的職責。
(j) 為本會之目的,計劃、提供、建立及維持文學、電影及實踐的收藏,並為使用該等收藏提供其他設施。
(k) 維持及執行會員及準會員須遵守的專業行為守則。
(l) 與任何主要宗旨與本會相似的公司、機構、社團或協會合作。
(m) 申請、促進及取得任何似乎直接或間接有益於本會的法規、命令、規例或其他授權或法例;並反對任何似乎直接或間接損害本會利益的法案、程序或申請。
(n) 一般而言,從事所有其他合法行為、事宜及事情,並訂立及作出附帶或有助於實現上述任何宗旨的安排。
(o) 本會的收入及財產,不論何時何地取得,均須純粹用於促進本組織章程大綱所載的本會宗旨。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57號激成工業大廈第二期4樓H;經會員大會決議同意,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由會員大會主席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技術輔導員 鄧詠詩 Tang Veng Si
海 島 公 證 署
澳門風濕免疫學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0號。
澳門風濕免疫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1. 中文名稱:澳門風濕免疫學會
2. 葡文名稱為: Sociedade de Reumatologia e Imunologia de Macau
3. 英文名稱為:The Macao Society of Rheumatology and Immunology
第二條 宗旨
1. 加强團結和聯繫本澳及國內外風濕免疫專業人士,促進本澳與境內外風濕免疫科專業人員之交流與合作;
2. 致力提高本澳風濕免疫科專業人員的學術、科研和教育發展;
3. 保障本澳風濕免疫科專業人員的合理權益;
4. 本會為非牟利專業團體,積極參與各項社會公益活動,支持特區政府的各項施政。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氹仔孫逸仙博士大馬路75號曼克頓第一座(北塔)28樓F。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類別
本會會員分為功能會員、非功能會員和榮譽會員
1. 功能會員:風濕免疫科相關的醫療人員、醫療技術人員、科研人員,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核後即可成為功能會員;
2. 非功能會員:凡任何對本專業有興趣的醫療服務人士,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核後即可成為非功能會員;
3. 榮譽會員:在風濕科領域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批核即可成為榮譽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2.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4. 所有會員均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5. 所有會員均可提出自願退會;
6. 功能會員有權提出及參與風濕專業範疇之建議及意見。
第六條 會員義務
1. 出席或列席會員大會,支持和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2.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3. 學會成立之初暫免會費;
4. 本會會員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活動;
5. 本會會員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及參與任何活動,以及接受任何機構或個人之資助。
第七條 處分
若本會會員作出有損本會宗旨的行為,經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討論及監事會審核,輕者警告,重則開除其會籍及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第三章 領導機構
第八條 機構
本會的領導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之權力;
2.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3.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1名和副主席2名(第一副主席及第二副主席),由會員於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4. 會員大會主席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按序代行其職責;若主席不能視事時,召開會員大會重新選出新主席;
5. 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須由超過出席會員大會之半數以上會員贊成,方能通過生效;
6. 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修改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2. 理事會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
3. 理事會由3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名,秘書1名,常務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4. 若理事長不能視事時,由副理事長代行其職責,直至理事會任期完結為止;
5. 除理事長、經理事長授權者或理事會授權者外,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及聲明;
6.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在理事會內的提案,須獲一半理事以上的贊成票,方能通過。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3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1名及副監事長2名;任期三年;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得連選連任;
2.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3. 監事會成員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及聲明。
第四章 顧問及榮譽主席
第十二條 理事會按會務需要,可邀請若干名人士擔任本會顧問,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第十三條 經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批核,可將本會榮譽主席的稱號授予社會人士;
第十四條 顧問及榮譽主席可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但不具有功能會員的權利;且此等職銜不得凌駕本會之會務權力之上;
第十五條 顧問及榮譽主席須維護本會權益和社會聲譽及遵守本會章程;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有罷免顧問及榮譽主席之權力。
第五章 社團之約束力
第十七條 在一般日常運作中,一般書信往來文件及行政文件,以及所有入稟政府部門及公共行政機構之書信和文件,只需取得會長、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其中任何一位的簽署即為有效;其餘所有文件必須由會長、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任意兩位聯署方為有效。
第六章 經費
第十八條 經費
1. 本會經費來源於政府資助及開展學術活動的收入;
2. 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及資助。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李偉暉
第 一 公 證 署
民聯智庫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7/2026。
民聯智庫
修改章程
第四條
一、 保持不變
二、 本會會員需履行以下義務:a)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b)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c)按規定交納會費;d)積極建言獻策、參與本會研究和活動,每年至少應參與2次活動或發表1篇學術研究、政策建議。
第五條
一、保持不變
二、會員大會設立創會主席若干名、主席一名、執行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一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本會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榮譽主席、學術顧問、會務顧問、法律顧問。
三、 保持不變
四、 保持不變
五、 保持不變
六、 保持不變
七、 執行主席根據主席的指導,協助負責管理本會會務,副主席協助主席、執行主席管理本會會務。
八、 保持不變
九、主席、執行主席、副主席及秘書長有權參與理事會會議,可以發表意見並擁有表決權。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家暴受害人互助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2/2026。
澳門家暴受害人互助會
修改章程
第二條
1.本會地址位於澳門畢仕達大馬路26-54號中福商業中心8樓I座。
2.保持不變。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磁灶商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1/2026。
澳門磁灶商會
修改章程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161-253號廣福祥花園(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座) 3樓H座,並設立辦事處。
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磁灶青年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0/2026。
澳門磁灶青年會
修改章程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161-253號廣福祥花園(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座) 3樓H座,並設立辦事處。
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磁灶同鄉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9/2026。
澳門磁灶同鄉會
修改章程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161-253號廣福祥花園(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座) 3樓H座,並設立辦事處。
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粵劇曲藝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2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八條第(二)款:監事會包括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必須為三人或以上之單數,監事會成員名單由會長推薦經會員大會通過,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技術輔導員 鄧詠詩Tang Veng Si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護理教育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2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路環離島醫院大馬路447號離島醫療綜合體-澳門鏡湖護理學院大樓。
第八條
任期
本會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屆滿後可連選連任。創會會長為永久職位。
第九條
會員大會之組成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創會會長、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出。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技術輔導員 鄧詠詩Tang Veng Si
海 島 公 證 署
澳門內港碼頭區域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2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和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為“澳門內港碼頭區域工商聯會”,葡文名為“Federaçã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da Zona do Porto Interior de Macau”,簡稱為“FICZPI”(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緊密聯繫在澳門內港碼頭區域營運的各商家企業、僱主或其合法代表,共同愛國愛澳,擁護一國兩制,為碼頭業界、工商業僱主爭取合理權益;對內加強互助友愛精神,促進會務發展,支持社會公益事業;維護會員正當權益,發展文化旅遊福利事業,融入灣區;密切與其他社團的友好聯繫,增進互相了解和友誼;為澳門繁榮穩定作貢獻。
第三條——……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理事會
(一)……
(二)……
(三)……
(四)……
(五)會長卸任後,經其本人同意並通過會議決議後得聘為永遠榮譽會長,凡擔任本會副會長、理事長,卸職後即以個人名義成為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永遠榮譽理事長,並可列席理監事會議。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
(二)……
(三)……
(四)監事長卸任後,經其本人同意並通過會議決議後得聘為永遠榮譽監事長,凡擔任本會副監事長者,卸職後即以個人名義成為本會永遠榮譽監事長,並可列席理監事會議。
章程其餘條文不變。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李偉暉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婦產科學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6/202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0號,該學會修改章程內容蛓於本證明書之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婦產科學會
章程修改
澳門婦產科學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OBSTETRÍCIA E GINECOLOGIA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O ASSOCIATION OF OBSTETRIC & GYNAECOLOGY”,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四條如下:
“第四條——凡具有婦產科大專或以上學歷,且從事婦產科專業的醫療專業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後得成為正式會員。”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七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