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5/202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6/2026

刊登日期:

2026.7.1

版數:

175-178

  • 以租賃方式批出一幅位於鄰近馬萬祺博士大馬路,稱為新城A區A4地段的土地,用作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興建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經濟房屋用途的樓宇綜合體。
相關法規 :
  • 第14/2024號法律 - 經濟房屋及夾心房屋的樓宇獨立單位的移轉制度。
  • 第10/2013號法律 - 土地法。
  • 第10/2011號法律 - 經濟房屋法。
  • 第8/2024號行政法規 - 東區-2規劃分區詳細規劃。
  • 第95/2024號行政命令 - 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
  •  
    相關類別 :
  • 經濟房屋 - 夾心房屋 - 土地法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202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24號法律《經濟房屋及夾心房屋的樓宇獨立單位的移轉制度》第三條及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茲公佈,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第95/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授予的執行權限,透過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為適用第14/2024號法律第二條的規定,將一幅面積18,699平方米,位於鄰近馬萬祺博士大馬路,稱為新城A區A4地段,未在物業登記局標示,在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發出的第7535/2018號地籍圖中定界及標示的土地透過下列條件以租賃方式批出:

    一、土地用作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興建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經濟房屋用途的樓宇綜合體,其建築面積按用途分配如下:

    (一) 住宅: 113,555平方米;
    (二) 商業: 10,198平方米;
    (三) 社會設施: 14,253平方米;
    (四) 公共停車場: 42,137平方米。

    二、根據第8/2024號行政法規核准的《東區-2規劃分區詳細規劃》規章第二十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七條(五)項的規定,下列空間受行政地役權約束:

    (一) 接駁行人天橋的獨立的通道、出入口和垂直交通設施;

    (二) 建築物在地面及其以上空間沿行車道路退縮至少2米組成的公共行人道,以及該公共行人道的地面以下2.5米深,用作設置公共基礎設施的空間;

    (三) 建築物的柱廊或騎樓的地面用作公共行人道的空間,以及該公共行人道的地面以下1.5米深,用作設置公共基礎設施的空間;

    (四) 樓宇地面層的非座地範圍,以及該範圍的地面以下用作設置公共基礎設施的空間。

    三、上款所指的地役權設有以下負擔:

    (一) 永久佔用作獨立的垂直交通設施及公共基礎設施的空間;

    (二) 永久性的通行權;

    (三) 公共行政當局的有權限部門及公共服務承批公司對公共行人道、基礎設施的空間,以及通往行人天橋的通道及垂直交通設施進行管理及一切維修保養工程的權利。

    四、樓宇獨立單位的所有權人有義務遵守及承認根據上款所設定的負擔,將相關範圍留空。

    五、批給期間為25(貳拾伍)年,由本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並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六、批給的年租金訂定為作住宅用途的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0澳門元(澳門元壹圓整)。

    七、租金可每五年調整一次,由本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但不妨礙其後所公佈的法例之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八、住宅用途的獨立單位的移轉須遵守經第11/2015號法律第13/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的規定。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法規:

    第36/202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6/2026

    刊登日期:

    2026.7.1

    版數:

    179-182

    • 以租賃方式批出一幅位於鄰近馬萬祺博士大馬路,稱為新城A區A1地段的土地,用作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興建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經濟房屋用途的樓宇綜合體。
    相關法規 :
  • 第14/2024號法律 - 經濟房屋及夾心房屋的樓宇獨立單位的移轉制度。
  • 第10/2013號法律 - 土地法。
  • 第10/2011號法律 - 經濟房屋法。
  • 第8/2024號行政法規 - 東區-2規劃分區詳細規劃。
  • 第95/2024號行政命令 - 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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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經濟房屋 - 夾心房屋 - 土地法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6/202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24號法律《經濟房屋及夾心房屋的樓宇獨立單位的移轉制度》第三條及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茲公佈,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第95/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授予的執行權限,透過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為適用第14/2024號法律第二條的規定,將一幅面積17,585平方米,位於鄰近馬萬祺博士大馬路,稱為新城A區A1地段,未在物業登記局標示,在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發出的第7534/2018號地籍圖中定界及標示的土地透過下列條件以租賃方式批出:

    一、土地用作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興建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經濟房屋用途的樓宇綜合體,其建築面積按用途分配如下:

    (一) 住宅: 63,014平方米;
    (二) 商業: 8,225平方米;
    (三) 社會設施: 9,655平方米;
    (四) 公共停車場: 21,376平方米;
    (五) 巴士停泊調度中心: 11,823平方米。

    二、根據第8/2024號行政法規核准的《東區-2規劃分區詳細規劃》規章第二十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七條(五)項的規定,下列空間受行政地役權約束:

    (一) 接駁行人天橋的獨立的通道、出入口和垂直交通設施;

    (二) 建築物在地面及其以上空間沿行車道路退縮至少2米組成的公共行人道,以及該公共行人道的地面以下2.5米深,用作設置公共基礎設施的空間;

    (三) 建築物的柱廊或騎樓的地面用作公共行人道的空間,以及該公共行人道的地面以下1.5米深,用作設置公共基礎設施的空間;

    (四) 樓宇地面層的非座地範圍,以及該範圍的地面以下用作設置公共基礎設施的空間。

    三、上款所指的地役權設有以下負擔:

    (一) 永久佔用作獨立的垂直交通設施及公共基礎設施的空間;

    (二) 永久性的通行權;

    (三) 公共行政當局的有權限部門及公共服務承批公司對公共行人道、基礎設施的空間,以及通往行人天橋的通道及垂直交通設施進行管理及一切維修保養工程的權利。

    四、樓宇獨立單位的所有權人有義務遵守及承認根據上款所設定的負擔,將相關範圍留空。

    五、批給期間為25(貳拾伍)年,由本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並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六、批給的年租金訂定為作住宅用途的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0澳門元(澳門元壹圓整)。

    七、租金可每五年調整一次,由本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但不妨礙其後所公佈的法例之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八、住宅用途的獨立單位的移轉須遵守經第11/2015號法律第13/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的規定。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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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李匡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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