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24號行政法規《招商投資促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實體代表為招商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委員:
(一)常務委員:
1) 市政署代表吳秀虹;
2)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表邱潤華;
3) 旅遊局代表文綺華;
4) 勞工事務局代表陳元童;
5) 土地工務局代表麥達堯。
(二)非常務委員:
1) 澳門金融管理局代表劉杏娟;
2) 消防局代表王健;
3) 衛生局代表陳永華;
4) 藥物監督管理局代表吳國良;
5) 環境保護局代表韋海揚;
6)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代表曾澤瑤。
二、委任財政局代表郭日海為委員會常務委員。
三、上兩款所指委員的任期為一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七月十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9/2023號行政法規《人才引進法律制度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第一款(八)項及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在相關領域公認傑出的人士及專業人士為人才引進評審委員會成員,為期一年:
(一)江朝暉;
(二)李展潤;
(三)雷震;
(四)廖國敏;
(五)杜琪新。
二、上款(二)項所指的成員收取的每月報酬為相當於第19/2023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訂報酬的百分之一百。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23號行政法規《人才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十六)項及(十八)項,以及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理工大學代表周仲榮為人才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嚴肇基。
二、續任下列在相關領域公認傑出的人士及專業人士為人才發展委員會成員,為期一年:
(一)鄭洪光;
(二)韓子天;
(三)胡元佳;
(四)江銳輝;
(五)高俊輝;
(六)關鋒;
(七)林綺玲;
(八)劉金玲;
(九)劉駿;
(十)雷民強;
(十一)盧保康;
(十二)麥誠軒;
(十三)唐繼宗;
(十四)余成斌;
(十五)黃珮琳。
三、委任下列在相關領域公認傑出的人士及專業人士為人才發展委員會成員,為期一年:
(一)張嘉敏;
(二)朱健康。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23號行政法規《人才發展委員會》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高端人才計劃專責小組的成員,為期一年:
(一) 宋永華,並由其擔任協調員;
(二) 丁少雄,並由其擔任副協調員;
(三) 李行偉;
(四) 劉駿。
二、委任周家俊為高端人才計劃專責小組的成員,為期一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23號行政法規《人才發展委員會》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人才發展委員會全體會議按引進人才的專業或產業範疇議決組成的四個專責小組的成員,為期一年:
(一)大健康產業專責小組:
(1)羅奕龍,並由其擔任協調員;
(2)蔡炳祥,並由其擔任副協調員;
(3)姜志宏;
(4)梁炎華;
(5)李紹平;
(二)高新技術產業專責小組:
(1)余成斌,並由其擔任協調員;
(2)余雨生,並由其擔任副協調員;
(3)何國濤;
(4)黃承發;
(5)周萬雷;
(三)現代金融產業專責小組:
(1)黃善文,並由其擔任協調員;
(2)唐繼宗,並由其擔任副協調員;
(3)劉伯雄;
(4)盧建;
(四)文化體育及其他產業專責小組:
(1)黃竹君,並由其擔任協調員;
(2)丁少雄,並由其擔任副協調員;
(3)謝復生;
(4)馬志成。
二、委任李藻森為現代金融產業專責小組的成員,為期一年。
三、委任李自松為文化體育及其他產業專責小組的成員,為期一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23號行政法規《人才發展委員會》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執行人才培養政策的專責小組的成員,為期一年:
(一)丁少雄,並由其擔任協調員;
(二)陳元童,並由其擔任副協調員;
(三)鄭洪光;
(四)江銳輝;
(五)劉金玲;
(六)雷民強;
(七)麥誠軒。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