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三)項至(十一)項,以及第四條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會展業發展委員會的成員:
(一)海關代表葉華釗;
(二)招商投資促進局代表黃伊琳;
(三)旅遊局代表司徒琳麗;
(四)澳門廣告商會代表勞錦輝;
(五)盧宏駿;
(六)翁月容。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會展業發展委員會的成員:
(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表林凱健;
(二)澳門中華總商會代表黃佩琳;
(三)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代表盧德忠;
(四)澳門展貿協會代表梁挺峰;
(五)林玉琼;
(六)謝兆宏;
(七)梁文慧。
三、上兩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八月十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吳惠嫻
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志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