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62/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三)項至(十一)項,以及第四條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會展業發展委員會的成員:

(一)海關代表葉華釗;

(二)招商投資促進局代表黃伊琳;

(三)旅遊局代表司徒琳麗;

(四)澳門廣告商會代表勞錦輝;

(五)盧宏駿;

(六)翁月容。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會展業發展委員會的成員:

(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表林凱健;

(二)澳門中華總商會代表黃佩琳;

(三)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代表盧德忠;

(四)澳門展貿協會代表梁挺峰;

(五)林玉琼;

(六)謝兆宏;

(七)梁文慧。

三、上兩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八月十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吳惠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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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志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