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37/202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5/2026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交通事務局局長鄭岳威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以立約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華聯達泊車管理有限公司簽署「祐漢公園、海灣南街、澳門文化中心、聯生圓形地、澳門協和醫院及望信樓的公共停車場公共泊車服務經營批給」的公證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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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阮燕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