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六年七月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聲 明

現聲明,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李德祥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二六年七月十五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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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雷子燊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一日批示:

蘇崑-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擔任本辦公室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八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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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曾翔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陳曉副警務總監(編號102961)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七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林曉帆副消防總監(編號470921)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副校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七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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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七月二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燕生


警 察 總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警察總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啓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司徒嘉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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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以及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鑑於海關財政處處長鄺詠琪,編號230020,具備擔任主管官職的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以及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鑑於海關紀律及法律輔助處處長歐艷冰,編號190030,具備擔任主管官職的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七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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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海關

助理關長 吳嘉慧副關務總監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議 決 摘 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日議決如下:

黃啓明 ─ 原屬行政公職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會輔助部門人員編制。

溫永麟 ─ 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三)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五)項之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為本會輔助部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聲 明

應羅雁玲之請求,其於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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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七月二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林智龍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行政法院編制內法院特級書記員第三職階傅美珍,由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日起,因自願退休而脫離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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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七月二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秉勳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談偉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曾景威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陳達智,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薪俸點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錦研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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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梁穎妍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偉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00點,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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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陳海帆


市 政 署

批 示 摘 錄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一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人員獲准調整職級,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市政管理及監察廳:

陳天樂及馮康泰 –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50點。

園林綠化廳:

何智怡 –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540點;

蕭元斌 –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450點。

市政建設廳:

許濠華及龍浩源–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485點;

陳嘉倫 –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540點。

化驗處:

郭啟邦 –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50點。

動物衛生及街市管理廳:

鮑淑芳 – 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60點。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二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財政及採購處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區結儀,獲准調整職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50點,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行政任用合同。

園林綠化廳:

鄭凱恩及李曉薇 –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430點,為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三日及七月七日起生效;

孫穎妍 –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35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七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市政管理委員會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鄺子浩,獲准續有關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一年,薪俸430點,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四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法律及公證處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梁奕桐,獲准續有關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一年,薪俸430點,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市政管理委員會:

鄺子浩 –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455點,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四日起生效。

綜合服務及規劃廳:

林穎 –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15點,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文康及公民教育廳:

鄧偉光 –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30點,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環境衛生及執照廳:

彭定雄 – 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710點,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柯寶兒 – 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580點,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容健忠 – 第十職階技術工人,薪俸300點,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園林綠化廳:

梁少蘋及黎富華 – 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40點,分別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八日及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市政建設廳:

韋翎及趙偉成–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15點,皆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市政管理及監察廳:

楊永興 – 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365點,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行政處:

楊雅虹 –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525點,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動物衛生及街市管理廳:

李惠蓮 – 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資訊處:

吳金順 –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545點,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化驗處:

許子輝及何智欣–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525點,皆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八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人員獲准調整職級,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環境衛生及執照廳:

周藝瑩 – 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60點。

行政處:

譚少萍 –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560點。

財政及採購處:

曾夢春 –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50點。

法律及公證處:

王翊 –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560點。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人員獲准調整職級,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市政管理委員會:

鄺子浩 –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485點。

市政管理及監察廳:

楊永興 –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00點。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應本署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關博文之要求,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八日起終止其在本署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應本署確定委任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伍秉賢之要求,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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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前港務局退休一等海事人員吳華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2616,其遺孀余小花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六年四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3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黃志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579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廳長之司法警察局第一職階二等督察鄧錦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981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8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廳長之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鄺信昌,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080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七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凌玉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570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六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何成發,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569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六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葉家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1783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十八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黃國旗,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571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六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李權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983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六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五職階一級護士高瀾,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0796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勞工事務局第四職階顧問督察陳添,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602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處長之司法警察局已故第一職階副督察黎尚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58437,其遺孀梁錦婷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 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技術工人盧浩基,供款人編號602628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級護士霍秋霞,供款人編號629718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高級技術員余麗菊,供款人編號301025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旅遊大學餐桌主管郭秀強,供款人編號605228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法務局高級技術員司徒佐治,供款人編號606762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九。

法務局行政技術助理員李慧堅,供款人編號607836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九。

澳門旅遊大學講師Jeremy Douglas Phillips,供款人編號620054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衛生局一級護士陳倩敏,供款人編號621016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唐倩紅,供款人編號621033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市政署技術輔導員關博文,供款人編號626678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學員劉綺琪,供款人編號629392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學員宋溦,供款人編號629407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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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七月二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何志良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葉嘉慧 一等高級技術員 1 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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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下列職級:

陳詠堯、盧冠勤及吳文施,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

Ana Paula Ferreira dos Santos Ferreira、梁雅儀及吳倩嫺,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點;

陳詠欣及戴錦鋒,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

鄭滿珊、鍾麗欣、甄漢持、梁超群及黃藍翔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督察,薪俸點為540。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十職階技術工人黃錦源,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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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於財政局

局長 何燕梅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韋詩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准 照 摘 錄

中文名稱為“皇宮宴會餐廳”,葡文名稱為“O GRANDE TEATRO DO PALÁCIO”和英文名稱為“PALACE GRAND THEATER RESTAURANT”的餐廳,在2026年6月9日獲發第R0422.08號准照,持有人為“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WYNN RESORTS (MACAU) S.A.”和英文名稱為“WYNN RESORTS (MACAU)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鄰近體育館大馬路,“永利皇宮”酒店1樓。

聲 明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根據經第25/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容國源擔任本局旅遊產品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六日起因期限屆滿而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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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七月二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林莉娜因獲定期委任為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司長秘書,故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八日起自動終止。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蔡明均,應其要求,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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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七月二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代局長 廖志聰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歐永泉及馮超賢,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陳斌昇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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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七月二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陳元童


招 商 投 資 促 進 局

聲 明

為着有關效力,茲聲明,應周鵬的要求,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款及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其擔任本局招商投資及經貿拓展事務廳高級經理的定期委任屆滿後自動終止,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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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於招商投資促進局

主席 謝永強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治安警察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現行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長編號317920吳木英,由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二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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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伍素萍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李偉坤,司法警察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法證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四職階顧問法證高級技術員,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五日在本局網頁內公佈的晉級開考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7/2020號法律第十九條(一)項,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現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法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4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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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七月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高 等 學 校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規定,並配合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七月十五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鍾倩怡,警務總長編號194070,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教務廳廳長,為期一年。

按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因職位出缺;
――鍾倩怡具備公民品德;
――鍾倩怡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教務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治安警察專業警務科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於2007年6月至2009年4月,在治安警察局行動廳工作;
――於2009年4月至2018年12月,在治安警察局行動廳公共關係處工作,期間曾以代任制度方式擔任治安警察局公共關係處處長;
――於2014年1月,晉升為警司;
――於2019年1月,晉升為副警務總長;
――於2019年1月至2022年1月,擔任治安警察局內部監察處處長;
――於2022年1月至2025年4月,擔任治安警察局海島偵查及支援警務處處長;
――於2025年5月至2026年1月,以代任制度方式擔任治安警察局警察學校校長;
――於2026年1月至今,以代任制度方式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教務廳廳長;
――於2026年3月,晉升為警務總長。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規定,並配合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劉國熙,副警務總長編號111021,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綜合培訓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因職位出缺;
――劉國熙具備公民品德;
――劉國熙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綜合培訓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法學博士(國際法學專業);
――法學碩士(中文-比較刑事法);
――中文法學學士;
――治安警察專業警務科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2007年6月至2009年10月,在治安警察局行動廳行動暨通訊處工作;
――2009年10月至2014年11月,在治安警察局行動廳公共關係處工作;
――2014年11月至2016年12月,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邊境檢查處路氹城邊境站警司處工作;
――2015年1月,晉升為警司;
――2017年1月至2021年9月,在治安警察局警察學校輔助警司處及教務處工作;
――2021年9月至2022年9月,以代任制度方式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高等教育處處長;
――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以代任制度方式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綜合培訓處處長;
――2022年12月,晉升為副警務總長;
――2023年1月至2025年1月,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綜合培訓處處長;
――2025年1月至2026年1月,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公共關係及學術事務合作處處長;
――2026年1月至今,以代任制度方式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綜合培訓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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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校長 黃子暉警務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六年五月七日批示:

應梁栢堅的請求,其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予以終止。

聲 明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十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之朱耀民,因達年齡上限,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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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七月二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蔡志雄 — 應其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六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梁耀輝 —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自二零二六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羅卡西狄 — 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70;

自二零二六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趙凱欣 —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聶詩敏 — 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汪宗雋、鍾建敏、陳詠嘉及李穎怡 — 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何善恆 —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楊麗珍、梁伊文及薛詠心 ─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自二零二六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廖敏靜 —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梁欣琪 —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羅俊豪,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即其到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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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首席技術輔導員楊迅燊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官淑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的規定,林國洪擔任本局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廳長的定期委任於期滿後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返回其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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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七月二日於體育局

代局長 李詩靈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李紫欣 - 應其要求,中止第MI1222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胡昊男 - 應其要求,註銷第DE0059號牙科醫生實習執照之許可。

葉景山 -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註銷第RL0012號放射師有限度執照之許可。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華昌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三十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楊小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仲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羅雯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逸朗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溥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二六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嘉儀和梁瑞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二六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廖杏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鄭麗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鍾杏桃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葉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8/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麗薇、陳偉翔、程傑求、關志剛、林雪梨、李蓉蓉、蘇敬秋、譚漢華、黃靈敏、胡卓新、胡曉彤、洪永建、陳家浩、馮啓豪、葉志豪、林靄玲、梁紅、冼偉賢、蕭嘉豪、鄔穎紅、陳志忠、陳啓榮、何威廉、梁杰衡及李俊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衛生督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衛生督察,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三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江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晶、廖美英及盧振然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二六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穎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二六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九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8/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沚銦、周婉嫺、張淑玲、莊偉新、林耀文、李志佳、羅錫康、蘇嘉欣、董偉業、胡熾倫及林強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衛生督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衛生督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8/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鏡燊、曾繁華、鄭素怡、古業熙、林明朗、李孝斌、梁嘉俊、韋靜雯、黃婉雯、張建發及馮家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衛生督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衛生督察,自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區志新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十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鄭兆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六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庭輝、陳燕霞及林小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穎旋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六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宇軒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梁仲慈、葛濱及林義財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三款的規定,陳嘉儀、周添明及梁偉源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梁麗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和第三款的規定,唐德裕和廖兆國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林永雄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馮健恆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郭嘉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陸詠友和江敏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王小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秀霞和倫幸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譚麗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鍾健鴻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凱濤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三款的規定,蘇美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趙標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郭惠平、林平轉、林凱英及雷微凌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范彩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曉羚和梁鞍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和第三款的規定,區佐偉和梁健國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三款的規定,韋富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三款的規定,容麗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文輝和鄭順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楊鳳英、黃嘉欣、劉奕鴻、曾美欣、梁寶儀及湯婷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高詠欣、鄺萬勝及陳柏忠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容庭騫,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吳詠妍、潘倩彤、方麗瑩及郭燕冰,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李耀庭和林嘉敏,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方廣恆,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張瑜、溫文喜、王青雅、湯詠芯、劉倩婷、胡穎君、吳家如、歐陽語婷、李婉淇、關潤苗及梁漪茵,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梁學謙、張麗君、梁曉瑩及季來君,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彭榮珍,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郭春花和韓妙玲,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莫倩賢,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鄭恩彤和林耀邦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容蘊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曹凱欣、何家俊、楊偉強、郭偉航、顏偉嘉、布桂英、胡少俊、李穎然、梁國賢、劉曉盈及吳偉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鄒婉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司徒曉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鄔頴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郭英恬、葉澍峰、何妙蓮、談慧珠、唐嘉敏、洪永凱、陳智豪、黎睿及李鴻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熊淑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雅芝和楊懿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廖灶興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煒倫和倪揚媚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羨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曼珧、吳淑虹、張啓斌及周燕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紫紅、林敏華及吳潔冰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歐競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朱笑君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何兆明、歐陽麗珊、楊美嫻、梁柏寧、余敏林及余麗瑚,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許孟雄,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馮曉靖、李玉如、黎潔瑩、繆嘉燕、鄭錦峰、陳旖樺、黃秀雲、陳意、陳嘉華、張少梅、何嘉鈴、麥永業、黃躍丹、陳婉儀、林靜儀、黎俊華、蔡雅欣、余知行、黃思、梁苑玲、吳偉剛、鄧玉芬、梁偉奇及林嘉妍,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區顥耀,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傅麗華,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和第六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蔡騏德和楊帆,其臨時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二日起續任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八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梁勁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藥劑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藥劑師,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八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規定,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在本局網頁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最後成績名單,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藥劑師職程第一職階高級藥劑師一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唯一合格投考人林俊耀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藥劑師職程第一職階高級藥劑師,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三款和第五款規定,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在本局網頁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最後成績名單,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一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唯一合格投考人郭煥芳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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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七月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之批示:

向准照編號為第546號以及營業地點為澳門鏡海大馬路東創大廈地下B座的“國泰(新城A區店)”藥房發給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許可,核准其買賣經第27/2024號法律重新公佈的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之有效期自公佈日起計一年。

按照本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七日之批示:

應獲許可人巫松虎先生的申請,根據經第27/2024號法律重新公佈的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宣告其“康域獸醫中心”動物診療活動場所(地址:氹仔柯維納馬路374-A–410號南新第一座地下AA座)的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許可失效。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之批示:

核准“飛龍”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編號:274)搬遷,新址位於澳門青洲河邊馬路397號青翠花園第一座地下J座。准照持有人高靜怡女士地址變更為澳門氹仔東北馬路聚龍明珠第3座1樓G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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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離 島 醫 療 綜 合 體 北 京 協 和 醫 院 澳 門 醫 學 中 心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六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社 會 工 作 局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六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嘉露、丘佩鳳、鄭嘉慧、梁肖歡、黃偉玲及劉安妮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莉山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馮頴雯,自公佈日起獲確定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燕芬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六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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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七月二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陳寶雲


文 化 發 展 基 金

決 議 摘 錄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慧雯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點,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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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七月二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澳 門 旅 遊 大 學

批 示 摘 錄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校副校長呂劍英因具備公民品德、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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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七月二日於澳門旅遊大學

校長 黃竹君


體 育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六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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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七月二日於體育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李詩靈


土 地 工 務 局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鄭小萍因自願退休而離職,由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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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公 共 建 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曾志恒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六款的規定,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施嘉曉及李梓豐的臨時委任獲轉為確定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黎兆泉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關灝揚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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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七月二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周穎琪及容丕顯-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6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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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七月二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葉擴林


民 航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二月四日第10/91/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民用航空局章程》第三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馮偉龍擔任民航局副局長的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七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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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七月三日於民航局

局長 潘華健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梓良及李寶儀在房屋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之規定,湯家明獲確定委任為房屋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六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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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郭惠嫻


地 球 物 理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黃江萍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之第四職階首席顧問氣象高級技術員古志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氣象技術員陳永全,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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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七月二日於地球物理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