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71/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8/2026

刊登日期:

2026.7.15

版數:

8

  • 修改第130/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七款。
相關法規 :
  • 第130/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執行委員會主席、董事及執行委員會成員 。
  • 第87/89/M號法令 - 核准澳門公職人員章程──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1/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款、第七款及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利害關係人的請求,第130/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七款修改如下:

    “七、本批示第四款所指人員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制度作出的扣除,以臨時定期委任職位的薪俸為計算基礎並以公職薪俸表中最高薪俸點的相應金額為上限;屬僱主實體負擔的部分,由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承擔。”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七月七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法規:

    第172/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8/2026

    刊登日期:

    2026.7.15

    版數:

    8-9

    • 委任新聞局局長。
    相關法規 :
  • 第15/2009號法律 - 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 第7/2012號行政法規 - 新聞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 - 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2/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八條第二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項、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七-A條,以及第7/2012號行政法規《新聞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樂宜為新聞局局長,自二零二六年七月十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六年七月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附件

    委任黃樂宜擔任新聞局局長的理由如下:

    — 職位出缺;
    — 具備擔任新聞局局長職務的公民品德、適當的工作經驗及專業能力。

    學歷:

    — 暨南大學國際新聞與傳播專業法學學士;
    — 暨南大學國際關係專業法學碩士;
    — 香港中文大學電腦輔助翻譯文學碩士。

    專業簡歷:

    — 1996年12月2日至今,新聞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
    — 2000年2月16日至2011年2月15日,新聞局研究暨刊物處處長;
    — 2011年2月16日至2014年2月28日,新聞局新聞廳廳長;
    — 2014年3月1日至今,新聞局副局長;
    — 2025年7月11日至今,新聞局代局長。

    ———

    二零二六年七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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