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項、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七-A條第一款,以及第6/2026號行政法規《財政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結合第41/2026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經聽取行政公職局的意見,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譚麗霞為財政局副局長,自二零二六年八月十四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吳惠嫻
委任譚麗霞擔任財政局副局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志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