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 相關法規 : | |||
| 相關類別 : | |||
第60/202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14/2018號法律《治安警察局》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以及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七-A條的規定,結合第50/202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編號109960)伍素萍為治安警察局局長,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五日起,為期一年。
二、被委任者獲授予警務總監的職能職位。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依據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保安司司長 陳子勁
———
附件
委任警務總長(編號109960)伍素萍擔任治安警察局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 — 職位出缺及有需要填補空缺;
- — 警務總長(編號109960)伍素萍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治安警察局局長一職。
學歷:
- —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 —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第五屆指揮及領導課程。
專業簡歷:
- — 1996年2月,於治安警察廳出入境事務局工作;
- — 1996年3月,擔任治安警察廳出入境事務局邊境檢查處助理處長;
- — 1997年1月,擔任治安警察廳出入境事務局身份資料科科長;
- — 1998年4月,擔任治安警察廳出入境事務局機場邊境站警司處處長;
- — 1999年3月,於治安警察廳出入境事務局工作;
- — 2001年4月,擔任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入境事務處處長;
- — 2015年1月,擔任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代廳長;
- — 2016年1月,擔任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廳長;
- — 2016年12月,擔任治安警察局行動廳廳長;
- — 2017年4月,擔任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
- — 2018年4月,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輔助室工作;
- — 2018年7月,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總務廳廳長;
- — 2020年6月,擔任治安警察局交通廳廳長;
- — 2020年12月,擔任治安警察局副局長;
- — 2025年12月至今,擔任治安警察局代局長。
| 相關法規 : | |||
| 相關類別 : | |||
第61/202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50/2025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治安警察局局長伍素萍警務總監(編號109960)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關於屬治安警察局編制的人員:
(1)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
(2)簽署計算及結算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並將有關文件送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二)關於在治安警察局提供服務的所有工作人員:
(1)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2)批准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在收取不超過日津貼法定限額的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3)批准年假累積,並將有關事宜告知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4)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5)按照法律規定,就書面申誡處分或罰款處分的恢復權利申請作決定;
(三)在治安警察局範疇內:
(1)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治安警察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2)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3)在治安警察局職責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4)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5) 按照內部運作資金限制,批准取得資產及勞務;
二、本人亦轉授予治安警察局局長下列權限:
(一) 依據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拒絕提供查閱被列為機密的證明文書或資料;
(二)分別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拒絕尚未解除親權的未成年人入境或出境澳門特別行政區;
(三)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二)項所指的廢止預先入境許可作出決定;
(四)實施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八條(三)項,以及第九十四條第三款所指的禁止入境措施;
(五)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七條規定,拒絕非居民出境澳門特別行政區;
(六) 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三十一條第四款、第三十五條,以及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所指的廢止逗留許可作出決定;
(七)就提起第16/2021號法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所指的驅逐出境的程序,以及就同一條文所指驅逐出境的建議作出決定;
(八)就一切有關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入境、過境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的申請作出決定;
(九)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38/2021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二)項規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方代表機構、公營企業及公共資本企業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團成員簽發特別逗留證;
(十)就有關中國公民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三十八條第三款提出的居留許可申請作出決定;
(十一)就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給予的居留許可的續期或延期作出決定,但第16/2021號法律第十一條的情況除外;
(十二)就第16/2021號法律第四十三條所指的廢止居留許可作出決定;
(十三)作出第16/2021號法律第五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所指有關承擔開支的決定;
(十四)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命令非居民立即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
(十五)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指的用於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期間作出決定;
(十六)就第16/2021號法律第四十八條(二)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指的扣留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人士的相關證件,以及著令其須向治安警察局定期報到作出決定;
(十七)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所指的實施保障遣返的適當措施作出決定。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透過經保安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七月三十日
保安司司長 陳子勁
| 相關法規 : | |||
| 相關類別 : | |||
第62/202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50/2025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懲教管理局代局長李昶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解除行政任用合同;
(二)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
(三)簽署計算及結算懲教管理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四)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五)批准懲教管理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六)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懲教管理局工作人員發放規定的薪俸、其他報酬、補償、補助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七)批准懲教管理局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收取不超過日津貼法定限額的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八)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懲教管理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九)批准處於在懲教管理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一)批准提供與懲教管理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二)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懲教管理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五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的情況,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三)按上項的限度批准獄警及犯人膳食的開支;
(十四)除(十二)項及(十三)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電話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五)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十六)批准將被視為對懲教管理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與應在懲教管理局範圍內訂立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十八)在懲教管理局職責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十九)簽署懲教管理局工作人員的衛生護理證;
(二十)按照七月二十五日第40/94/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許可囚犯接受探訪;
(二十一)批准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三款所指的信貸,而有關費用的清償須按預先命令;
(二十二)按照法律規定,對在懲教管理局擔任職務的所有工作人員就書面申誡處分或罰款處分而提出的恢復權利申請作決定。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保安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三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七月三十日
保安司司長 陳子勁
———
二零二六年七月三十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周棟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