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4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青年文創品牌產業聯合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六年八月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3號。
澳門青年文創品牌產業聯合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青年文創品牌產業聯合會”,英文名稱為“MACAO YOUTH CULTURAL AND CREATIVE BRANDS INDUSTRY FEDERATION”(以下簡稱“本會”),是一個非牟利青年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社團法人的現行法律規範。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
1)愛國愛澳,服務社會: 弘揚愛國愛澳精神,積極服務澳門社會。
2)凝聚力量,推動發展: 團結澳門文化創意及IP產業從業者,共同推動本地文創與IP產業發展。
3)促進交流,拓展視野: 加強澳門青年與外地青年團體間的聯繫與交流,拓展青年視野。
4)搭建平臺,展示才華: 為澳門青年創作者提供作品展示平臺及對外資源對接機會。
5)活躍氛圍,深化合作: 舉辦文化、旅遊、藝術等領域的交流活動,促進業界合作。
6)關懷社群,踐行責任: 關心社區發展,積極參與澳門各項公益及社會活動,踐行社會責任。
第三條
(會址)
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欄仔街27號利得大廈地下A鋪及閣樓。
二、 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以遷往澳門任何地點。
第四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入會資格)
凡年齡介於18至45歲之澳門居民,認同本會宗旨,並在文化創意、設計、藝術、影視、動畫、出版、遊戲開發、IP孵化等相關產業或領域中從事或有志投入者,經書面申請並經理事會審批後,得成為會員。
第六條
(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1) 參與會員大會,對會員大會的議案作出表決或提出異議,且具有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3) 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及享有本會為會員所提供之一切福利;
4) 所有會員均可提出自願退會。
第七條
(義務)
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定;
2) 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3) 維護本會之宗旨,參與及發展會務;
4) 出席或列席會員大會,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5) 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6)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7) 本會會員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及參與任何活動,以及接受任何機構或個人之資助。
第八條
(退出)
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
第九條
(紀律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規章、規則、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經理監事會提議,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開除有關會籍或職務。
第三章
機關
第十條
(法人的機關)
一、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三者均由會員組成,並各設主席或相當職務一人。其中理事會為本會之合議制行政管理機關,設理事長一人為主席,監事會則設監事長一人為主席。
二、 會務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其權限為:
1) 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
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二、 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團設會長、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大會主席之主要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簽署會議記錄,對外代表本會;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按序代行其職責;若主席不能視事時,召開會員大會重新選出新主席;
三、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週年大會,由大會主席主持,日期由理事會決定及理事會召集。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可召開;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議可繼續召開和表決議案;
四、 會員大會可由至少五分之一的會員提出聯名之書面申請而特別召開。
五、 平常會員大會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並須最少於八天前通知會員。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
六、 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負責領導理事會的日常工作,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按章程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 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其權限為:
1) 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
2) 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年度帳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3) 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4)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5) 按會章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6) 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
7) 訂定入會費及年費的金額;
8) 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等事宜;
9) 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 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
三、 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四、 監事會之權限為:
1) 監察理事會的工作;
2) 查核理事會的帳目;
3) 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4)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產生)
領導機關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五條
(榮譽職務及顧問)
一、 經理事會提名,可邀請社會知名人士或賢達擔任本會榮譽職務或顧問,任期由理事會決定。
二、 榮譽職務及顧問可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但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 榮譽職務及顧問須維護本會權益和社會聲譽及遵守本會章程。
四、 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有罷免顧問及榮譽主席之權力。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
1) 會費所得;
2) 接受本地區政府、機構和各界人士、團體及本會會員的捐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3) 舉辦活動的收益;
4) 其他。
第五章
授權簽署
第十七條
(本會的簽名方式)
一、 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任一人代表,但不妨礙經理事會議決之指定文件的簽署方式。
二、 本會的一般日常管理及所有不超過理事會決議所指定限額之支票、付款要求及票據,可由理事長、財政或理事會指定之其他人士聯名簽署。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章程修改)
一、 如有需要,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
二、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之贊同票,方為通過。
第十九條
(解散或存續期之決議)
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組織機關存續期之決議,須有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以上贊同方可通過。
第二十條
(其他規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二六年八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技術輔導員 麥寶芯Mak Pou Sam
第 二 公 證 署
粵港澳大灣區營養師聯盟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六年八月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4號。
粵港澳大灣區營養師聯盟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營養師聯盟”,葡文名稱為“ALIANÇA DE NUTRICIONISTAS DA GRANDE ÁREA DA BAÍA DE GUANGDONG-HONG KONG-MACAU”,英文名稱為“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DIETITIANS ALLIANCE”,英文簡稱為“GBADA”。
第二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的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成都街401號濠景花園第25座27樓B座。
第四條 宗旨
1. 促進營養知識傳播
通過舉辦講座、研討會及工作坊,提升公眾對營養學的認識與重視。
2. 增強專業交流
建立粵港澳地區營養專業人士之間的交流平台,促進信息分享和資源整合。
3. 支持持續教育與專業發展
通過持續教育課程及實踐機會,支持會員的專業成長,提升其專業素養。
4. 推動政策倡導
積極參與有關營養健康的政策討論,促進政府及社會各界對公共健康與營養的重要性認識。
5. 強化學術研究
鼓勵及支持與營養學相關的學術研究,貢獻於提升大灣區的營養健康水平。
6. 促進跨境合作
與粵港澳及其他地區的專業機構及組織建立合作,拓展國際視野,為會員提供更多的機會。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分類及入會資格
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其中個人會員包括標準會員、學生會員、專業會員共三類。
各類會員需要分別具備下列其中一項條件:
1. 標準會員:
(1) 於粵港澳大灣區從事營養相關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2) 營養及相關專業科系畢業之人士;
(3) 取得由中國營養學會發出中國註冊營養技師證書、公共營養師三級或以下證書。
2. 學生會員:
(1) 大專院校、科研機構等營養學及其相關專業的在校學生。
3. 專業會員:
(1) 取得由中國營養學會發出中國註冊營養師證書;
(2) 公共營養師二級或以上;
(3) 由澳門醫療專業委員會發出資格認可證書;
(4) 由香港認可營養師學院認可營養師;
(5) 英國、美國、加拿大、澳洲等國家之註冊營養師證書,或其他地區之營養師證書,經理事會核查後通過。
4. 單位會員:
(1) 從事營養科技相關的科研、教學、生產、服務的企事業單位;
(2) 從事營養相關工作、支持本團體工作,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社會團體。
第六條 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參加會議、發言、提案、表決、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並有權參與本會活動及享受本會提供的福利。
2.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之議決事項及繳納會費等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2.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 制訂及修改章程。
(2) 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4) 議決有關會員之權利義務事項。
(5) 議決財產之應用與分配。
(6) 議決團體之解散。
3.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4.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通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日通過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5.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6.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職權如下:
(1) 執行法規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3)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並編列預算及決算,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4) 財產之管理;
(5) 審查會員之入會;
(6) 議決及執行會員之處分;
(7) 議決會務人員之任免。
3.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4.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
第十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向理事會提出糾正事項;
(3) 稽核理事會之財務收支;
(4) 受理會員申訴事件;
(5) 其他提請會員大會決議事項之提出。
3.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4.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 顧問
本會在需要時可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以助發展會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
2. 常年會費;
3. 捐獻;
4.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 會費
本會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由會員大會決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其他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二零二六年八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技術輔導員 麥寶芯Mak Pou Sam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黑膠唱片文化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六年八月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6號。
澳門黑膠唱片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黑膠唱片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ULTURAL DE DISCOS DE VINI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VINYL RECORD CULTURAL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推廣黑膠唱片相關的音樂文化,挖掘黑膠唱片背後的歷史與藝術價值,豐富澳門市民的文化生活。
2. 搭建澳門本地及粵港澳大灣區黑膠唱片愛好者的交流平台,組織收藏品鑒、知識分享、設備體驗等相關活動。
3. 聯動澳門及海內外相關文化機構,引入黑膠文化資源,開展跨地域文化交流,助力澳門文化多元化發展。
4. 規範協會內部黑膠藏品交流行為,引導會員樹立健康的收藏與鑒賞理念。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老饕巷安勝大廈16-A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六年八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技術輔導員 麥寶芯Mak Pou Sam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勇創龍舟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六年八月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7號。
澳門勇創龍舟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 “澳門勇創龍舟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YONG CHUANG DRAGON BOAT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提供一個給大眾市民和龍舟運動愛好者學習,勇敢創新,分享經驗、技術交流的平台,融合龍舟最新流行元素,發展促進澳門龍舟運動項目發展,辦好龍舟文娛康體活動,開展及保持與本地區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龍舟協會間合作和技術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海邊街129-135善豐花園14-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會長一人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六年八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技術輔導員 麥寶芯Mak Pou Sam
第 二 公 證 署
麥旨樑龍獅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六年八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2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三條 — 一、保持不變
二、保持不變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最少由三人組成,設有一名主席、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若干名組成,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四、保持不變
第十八條 — 一、保持不變
二、理事會最少由三人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及秘書若干名,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三、保持不變
四、保持不變
五、保持不變
第二十二條 — 一、保持不變
二、監事會最少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秘書若干名,互選產生,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三、保持不變
四、保持不變
二零二六年八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技術輔導員 麥寶芯 Mak Pou Sam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企業社會責任大中華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六年八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2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
會址
本會地址為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22樓2208室。
二零二六年八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技術輔導員 麥寶芯 Mak Pou Sam
澳門律師公會
證 明
為著產生效力,茲以摘錄方式證明,於二零二六年七月十四日澳門律師公會理事會會議上作出以下決議:
“k) 一致決議經2026年4月17日澳門律師公會大會通過修改的《律師入職規章》第29條、第32條及第35條之葡文原本及其中文譯本,並一致同意將該等條文之修改內容刊登通告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公告。此外,在刊登公告後,將根據澳門律師公會大會於上述日期所作的決議,通知因根據修改前之《律師入職規章》第35條第11款之規定而被取消註冊之實習律師,可於刊登公告之日起計6個月內,向本公會提出申請以恢復實習律師註冊。
刊登公告之內容如下:
Por deliber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de 17 de Abril de 2026, foi aprovado alterar os artigos 29.º, 32.º e 35.º do Regulamento do Acesso à Advocacia, passando os referidos artigos a ter a seguinte redacção:
“ARTIGO 29.º
(Deveres do advogado estagiário)
São deveres específicos do advogado estagiário durante o período de estágio:
a) […] ;
b) […] ;
c) […] ;
d) […] ;
e) […] ;
f) Frequentar de forma regular e pontual os módulos, apresentando-se às provas de avaliação dos módulos;
g) Concluir a componente prática e elaborar a dissertação em tempo adequado, de modo que permita sujeitar-se à avaliação final de estágio que venha a ter lugar após terem concluído com aproveitamento todos os módulos;
h) Sujeitar-se à avaliação final de estágio que venha a ter lugar após terem concluído com aproveitamento todos os módulos.
ARTIGO 32.º
(Deveres do patrono)
Ao assumir a orientação de um advogado estagiário, o patrono fica vinculado, perante a AAM e durante o período de estágio, a:
a) […] ;
b) […] ;
c) […] ;
d) […] ;
e) […] ;
f) […] ;
g) Providenciar para que os advogados estagiários cumpram os demais deveres do estágio.
ARTIGO 35.º
(Avaliação final de estágio)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A falta da apresentação do requerimento para sujeição à avaliação final, quando devida, ou a falta à avaliação final, tem as seguintes consequências:
a) equivale à reprovação, obrigando o advogado estagiário a sujeitar-se à avaliação final seguinte; e
b) constitui a violação do dever do advogado estagiário, salvo por motivo devidamente justificado e comprovado.”
經2026年4月17日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修改《律師入職規章》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五條,修改如下:
“第二十九條
(實習律師的義務)
於實習期內,實習律師有以下的特定義務:
a) [……] ;
b) [……] ;
c) [……] ;
d) [……] ;
e) [……] ;
f) 定期及按時修讀實習律師課程科目,並參加各科目的評核試;
g) 按時完成實習的實務部分及編制論文,以便在成績合格完成所有科目後,參加隨即舉行的實習最後評核試;
h) 成績合格完成所有科目後,應參加隨即舉行的實習最後評核試。
第三十二條
(導師的義務)
若接受指導某實習律師,則導師在實習期間內須接受「本公會」的以下約束:
a) [……] ;
b) [……] ;
c) [……] ;
d) [……] ;
e) [……] ;
f) [……] ;
g) 促使實習律師履行實習的其他各項義務。
第三十五條
(實習的最後評核)
一、成績合格完成所有科目後,實習律師應申請參加隨即舉行的首次實習最後評核試。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不提交應參加之實習最後評核試之申請,又或沒有參加實習最後評核試,後果如下:
a) 等同於該次實習最後評核試不合格,該實習律師須參加下次實習最後評核試;及
b) 構成違反實習律師的義務,但經適當說明理由且獲證實者除外。”
並證明不存在任何影響上述決議的其他事項。
二零二六年八月十二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秘書長 潘愛儀
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招標公告
「輕軌車廠及列車清潔服務
(2026-2029年度)」
公開招標
1. 招標及判給實體: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標的:本招標之標的旨在為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轄下的輕軌車廠、輕軌列車及維護和救援車輛提供清潔服務。
4. 底價:不設底價。
5. 投標人條件:
5.1 同時具備以下各項條件且住所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司或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均可參與本次招標:
5.1.1 已在財政局作開業申報;
5.1.2 倘屬公司,須已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商業登記;
5.1.3 不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的債務人;
5.1.4 所營事業必須從事招標標的之清潔服務;
5.2 不適用;
5.3 不接納投標人以合作經營或聯營公司形式參與本次招標。
6.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
6.1 地點: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53A號澳門廣場7樓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6.2 日期及時間:自本招標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日期前,於辦公日星期一至五09:00-13:00;14:30-18:00內;
6.3 價格:招標案卷副本價格為MOP200(澳門元貳佰元正)。
7. 提交投標書:
7.1 地點: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53A號澳門廣場7樓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7.2 日期及時間:由本招標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二零二六年九月十六日(星期三)下午5時正前;
7.3 倘若因颱風(八號或以上之風球)、不可抗力或非辦公日之原因,導致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對外辦公,則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截止時間。
8. 編製投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一官方語言所撰寫。
9.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由公開招標開標之日起計90(九十)日,並可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延長。
10. 臨時擔保:MOP221,380.00(澳門元貳拾貳萬壹仟叁佰捌拾元正),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予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11. 確定擔保:以判予服務總金額的10%(百分之十)作為確定擔保,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12. 不適用。
13. 現場視察:進行現場視察之代表將於二零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星期一)上午10時正於輕軌車廠西入口(位於氹仔機場大馬路)集合,有關代表需自行安排交通。
14. 開標會議:
14.1 地點: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53A號澳門廣場7樓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14.2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六年九月十七日(星期四)上午10時正;
14.3 倘截標時間根據上述第7.3點被順延、又或上述開標時間因颱風(八號或以上之風球)、不可抗力或非辦公日之原因,導致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對外辦公,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開標時間;
14.4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投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否則投標人須自行承擔一切因此而生之後果或因此而喪失之權利。
15. 評審標準:
投標書的評分總分為100分,各評分項目及比重如下:
| 投標書價格 | 65% |
| 清潔服務的過往經驗 | 20% |
| 清潔管理服務相關之專業質量認證 | 10% |
| 僱用本地工人比率 | 5% |
16. 判給標準:
由總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獲得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投標書時,則依次以下列項目較優者作為判給的最後判定標準:
16.1 在“投標書價格”項目的評分較高者較優;
16.2 在“清潔服務的過往經驗”項目的評分較高者較優;
16.3 在“清潔管理服務相關之專業質量認證”項目的評分較高者較優;
16.4 在“僱用本地工人比率”項目的評分較高者較優。
17. 招標案卷之更新、修正、解釋或倘有的附加說明文件等資料:由二零二六年九月九日(星期三)至截標時間前,有意之投標人有責任主動前往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留意與是次招標相關的公告及瀏覽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網頁(www.mlm.com.mo),以獲取招標案卷之更新、修正、解釋或倘有的附加說明文件等資料。
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於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委員會主席 陳滿鋒
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SM-G12601-澳門輕軌第一組別防火安全系統維護服務(2026-2029)」公開招標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六年八月五日第31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SM-G12601-澳門輕軌第一組別防火安全系統維護服務(2026-2029)」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四條的規定作出解答及修正,並將該等資料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及修正僅得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53A號澳門廣場7樓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查閱。
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於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委員會主席 陳滿鋒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公共照明物料供應 – 電纜”
公開招標競投
(投標編號 PLD-MP391/26/44)
1. 進行招標程序之實體: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承投目的:供應公共照明物料 – 電纜
4. 數量 : 4種電纜
5. 交貨期 :上述數量將由澳電於2026年及2027年內分批按實際情況訂購。澳電於訂購時,會發出判給通知,供應商須於接獲判給通知之日起計100日內供應所訂購之電纜。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投類型:以系列價金方式承投
8. 臨時擔保:澳門元90,000.00(澳門元玖萬圓正)
9. 確定擔保:獲判給總額的百分之十 (10%) 作為確定性擔保金,得以現金存款、二維碼支票或銀行擔保的方式提交,受款人為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日期、地點及價格:
日期:自本公告公布日起至二零二六年九月十六日
時間:於工作日的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三時至五時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十一樓採購及總務部
於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200.00 (澳門元貳佰圓正),收益撥歸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亦可於澳電網站 (www.cem-macau.com) 免費下載相關招標文件。
12. 交標日期、時間及地點: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六年九月十六日(星期三)下午五時正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地下接待處)
13. 標書語文:標書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式語文或英文撰寫
14. 公開開標日期、時間及地點: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六年九月十七日(星期四) 上午十時正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九樓多功能會議室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以便根據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釋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投標人的合法代表可由被授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儀式的授權書。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標準分為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具有淘汰性質,投標者只有在第一階段符合技術及送貨期要求,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價格評分,而價格評分將按以下比重評分。
| 評標標準 | 比重 |
|---|---|
| 價格 | 70% |
| 交付期 | 30% |
| 總計 | 100% |
主持招標的實體根據各標書內之資料及上述之評分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分別對各項目進行判標。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二六年九月九日起至截標日止,投標人可前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十一樓採購及總務部或於澳電網站 (www.cem-macau.com) 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於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委員會主席 梁華權
執行董事 張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