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68/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4/2026

刊登日期:

2026.8.28

版數:

385-386

  • 委任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相關法規 :
  • 第15/2009號法律 - 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 - 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 第23/2026號行政法規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41/2026號行政命令 - 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
  •  
    相關類別 :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8/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五)項、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七-A條第一款、第23/2026號行政法規《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以及第41/2026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經聽取行政公職局的意見,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邱潤華為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吳惠嫻

    ———

    附件

    委任邱潤華擔任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的理由如下:

    ―― 職位出缺;
    ―― 具備擔任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職務的公民品德、適當的工作經驗及專業能力。

    學歷

    ―― 台灣政治大學商學學士(金融學);
    ―― 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碩士。

    專業簡歷

    ―― 2003年7月至2004年11月,經濟局技術輔導員;
    ―― 2004年12月至2016年4月,經濟局高級技術員;
    ―― 2016年4月至2017年1月,經濟局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 2017年1月至2017年11月,經濟局會展業及產業發展廳廳長;
    ―― 2017年12月至2021年1月,經濟局產業發展廳廳長;
    ―― 2021年2月至2023年3月,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產業發展廳廳長;
    ―― 2023年4月至2024年12月,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商事服務局副局長;
    ―― 2024年12月至今,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法規:

    第69/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4/2026

    刊登日期:

    2026.8.28

    版數:

    386-388

    • 委任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副局長。
    相關法規 :
  • 第15/2009號法律 - 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 - 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 第23/2026號行政法規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41/2026號行政命令 - 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
  •  
    相關類別 :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9/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五)項、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七-A條第一款、第23/2026號行政法規《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以及第41/2026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經聽取行政公職局的意見,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余雨生為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副局長,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吳惠嫻

    ———

    附件

    委任余雨生擔任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副局長的理由如下:

    ―― 職位出缺;
    ―― 具備擔任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副局長職務的公民品德、適當的工作經驗及專業能力。

    學歷

    ―― 暨南大學經濟學學士學位(經濟學專業);
    ―― 暨南大學經濟學碩士學位(金融學專業);
    ―― 澳門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學位(市場學專業);
    ―― 澳門科技大學管理學博士學位。

    專業簡歷

    ―― 2002年8月至2004年8月,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技術員;
    ―― 2004年8月至2024年6月,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高級技術員;
    ―― 2008年3月至2014年12月,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經理;
    ―― 2014年12月至2019年8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顧問;
    ―― 2019年9月至2023年3月,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
    ―― 2022年5月至2023年3月,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 2023年3月至2024年6月,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 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招商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 2024年7月至今,招商投資促進局高級技術員;
    ―― 2025年7月至今,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

    法規:

    第70/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4/2026

    刊登日期:

    2026.8.28

    版數:

    388-389

    • 委任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副局長。
    相關法規 :
  • 第15/2009號法律 - 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 - 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 第23/2026號行政法規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41/2026號行政命令 - 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
  •  
    相關類別 :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0/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五)項、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七-A條第一款、第23/2026號行政法規《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以及第41/2026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經聽取行政公職局的意見,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祖榮為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副局長,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吳惠嫻

    ———

    附件

    委任陳祖榮擔任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副局長的理由如下:

    ―― 職位出缺;
    ―― 具備擔任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副局長職務的公民品德、適當的工作經驗及專業能力。

    學歷

    ―― 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士學位(財務學 ― 財務工程專業);
    ―― 澳洲墨爾本大學管理學碩士(會計專業);
    ―― 澳門大學理學碩士學位(數據科學 ― 人工智能應用)。

    專業簡歷

    ―― 2014年2月至2020年10月,經濟局高級技術員;
    ―― 2019年10月至2020年10月,經濟局經濟分析處代處長;
    ―― 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經濟局經濟分析處處長;
    ―― 2021年2月至2023年12月,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科技應用及支援處處長;
    ―― 2023年5月至2023年11月,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科技廳代廳長;
    ―― 2023年12月至2025年3月,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科技廳廳長;
    ―― 2024年12月至2025年3月,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副局長;
    ―― 2025年3月至今,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副局長。

    法規:

    第71/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4/2026

    刊登日期:

    2026.8.28

    版數:

    389-391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相關法規 :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第41/2026號行政命令 - 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
  •  
    相關類別 :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1/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及第41/2026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邱潤華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 批准提供與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 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四) 對工作人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提出的退休申請作出決定;

    (五) 許可作出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撥款承擔,用於開展工程、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六十萬元為限;

    (六) 批准上項所指以外的下列開支:

    (1) 對經濟及科技發展局運作所必需的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2) 其他有助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履行職責所需的必要開支,但以澳門元二萬元為限;

    (七) 根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取得、管理及使用》第八條的規定,許可在執行工作時使用屬個人所有的車輛,以及發放燃料及保養開支的金錢補償;

    (八) 批准將被視為對經濟及科技發展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九)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所有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職責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十) 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擬實現的目標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十一) 批給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所指的許可,但以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對外貿易活動規章》第三-A(四)項所指的貨物為限;

    (十二) 對擬從事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所指轉運活動的准照申請作出決定;

    (十三) 對擬從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79/92/M號法令所指應納消費稅貨物倉庫業務的許可申請作出決定;

    (十四) 對擬設立四月十一日第18/94/M號法令規定所指的免稅商店申請作出決定。

    二、可對行使上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

    三、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邱潤華可向該局的領導及主管人員,轉授第一款所指權限。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吳惠嫻

    ———

    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志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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