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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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026號行政長官公告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根據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八日訂於海牙的《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下稱“公約”)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公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下列締約國之間生效:
和瑞典之間於一九七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和塞浦路斯共和國之間於一九八四年二月十七日生效;
和瑞士聯邦之間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和葡萄牙共和國之間於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一日生效;
和愛沙尼亞共和國之間於二零零二年二月十二日生效;
和拉脫維亞共和國之間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六日生效;
和羅馬尼亞之間於二零零五年十月十六日生效;
和希臘共和國之間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生效;及
和摩爾多瓦共和國之間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日生效。
上述公約的法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譯本公佈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公約的中文譯本透過第28/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二零零二年五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二組。
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發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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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項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