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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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2026號行政長官公告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根據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訂於海牙的《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下稱“公約”)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公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下列締約國之間生效:
和墨西哥合眾國之間於二零零零年六月一日生效;
和保加利亞共和國及大韓民國之間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一日生效;
和立陶宛共和國、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及斯洛文尼亞共和國之間於二零零一年六月一日生效;
和烏克蘭、阿根廷共和國及俄羅斯聯邦之間於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和聖馬力諾共和國之間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和科威特國之間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和亞美尼亞共和國及摩爾多瓦共和國之間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一日生效。
上述公約的法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譯本公佈於一九七一年七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公約的中文譯本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二組重新公佈。
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發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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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項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