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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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及第41/2026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8/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十五)項、第51/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第52/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以及第53/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所表述的“進行工程或取得財貨及服務”,改為“開展工程、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
二、第58/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所表述的“工程或取得財貨及服務”改為“工程、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
三、轉授予財政局局長何燕梅接受私人將土地贈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權限。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吳惠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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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六款至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統計暨普查局人員黃維恆在澳門金融管理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二、上款所指人員在澳門金融管理局擔任職務期間收取的每月報酬,按照經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三十三條規定所指的人員通則訂定。
三、第一款所指人員繼續為醫療福利及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作出的扣除,以上款所指報酬為計算基礎,該報酬及一切應屬僱主實體的負擔,由澳門金融管理局承擔。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吳惠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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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及第41/2026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統計暨普查局代局長黎嘉駿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統計暨普查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批准提供與統計暨普查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四)對工作人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提出的退休申請作出決定;
(五)批准作出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統計暨普查局的撥款承擔,用於開展工程、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六十萬元為限;
(六)批准上項所指以外的下列開支:
(1)對統計暨普查局運作所需的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2)其他有助於統計暨普查局履行職責所需的必要開支,但以澳門元二萬元為限;
(七)批准報廢被視為對統計暨普查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
(八)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所有在統計暨普查局的職責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九)批准發佈常規和定期製作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統計資料。
二、可對行使上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
三、統計暨普查局代局長黎嘉駿可向該局的領導及主管人員,轉授第一款所指權限。
四、追認統計暨普查局代局長黎嘉駿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起,行使第一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二日起產生效力。
六、廢止第54/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吳惠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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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4/2026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一)余雨生,並由其任主席,陳祖榮為其候補成員;
(二)翁年輝,胡振倫為其候補成員;
(三)李兆生,朱奕敏為其候補成員;
(四)鄧德文,甄綺蓮為其候補成員;
(五)譚麗霞,財政局代表,柯超航為其候補成員。
二、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為一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吳惠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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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款、第七款及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下列的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人員在澳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一)陳幗婷;
(二)周卓君。
二、擔任上款所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由澳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會訂定及由該公司承擔。
三、第一款所指之人員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制度作出的扣除,以臨時定期委任的職位的報酬為計算基礎,屬僱主實體的負擔,由澳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承擔。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吳惠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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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款、第七款及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人員葉少萍在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二、擔任臨時定期委任職務的月報酬由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承擔,該報酬相等於上款所指人員在所屬部門擔任的職務的月薪俸。
三、第一款所指人員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制度作出的扣除,以原薪俸為計算基礎,屬僱主實體的負擔,由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承擔。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吳惠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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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志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