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6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六年九月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中國民族服飾愛好者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4號。

澳門中國民族服飾愛好者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 “澳門中國民族服飾愛好者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宣揚中國民族服飾文化藝術。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瘋堂中斜巷18號添怡閣地下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技術輔導員 莫美娟Mok Mei Kun


海 島 公 證 署

澳門品牌躍升促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6號。

澳門品牌躍升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品牌躍升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O SALTO DE MARCA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PSMM”,英文名稱為“MACAU BRAND LEAP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木鐸街8號地下。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致力推動澳門中小企業品牌戰略升級,通過專業賦能、資源整合及跨境聯動,促進企業品牌價值系統性躍升,強化市場競爭力和經濟效益,助力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在繳納會費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2. 會員之間彼此平等,處理會務須互相尊重、和諧團結、文明有禮。

3.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4. 會員有自由退會的權利。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言行,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會費不予退還。

第七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交的會費、任何形式的捐贈及資助;以及因開展本會的活動而得到的收入。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二零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張曦儁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澳門網絡自媒體協會

Associação de Internet Auto-Média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2026年8月17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6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6檔案組內,編號為11,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17 de Agosto de 2026,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stam do estatuto em anexo, sen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6, número 1/2026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11.

社團會章(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網絡自媒體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net Auto-Média de Macau”及英文名稱為“Macao Internet Self-Media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社團法人的現行法律規範。

第二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12樓A。

二、本會可透過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四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

(一) 發掘、團結及培養自媒體創作人才,提供支持和交流平台,推動行業正面發展;

(二) 弘揚中國和澳門特區文化,講好中國故事和澳門故事,助力中華文化出海;

(三) 進行交流活動,提升自媒體創作者能力,對接網絡市場;

(四) 促進傳統文化與網絡創新融合,推動跨行業交流合作;

(五) 規範網絡傳播行為,抵制虛假信息,維護健康網絡空間;

(六) 服務本地自媒體創作者,助力澳門經濟多元,凝聚社會文化力量。

第五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 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 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三) 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入會資格)

凡有意加入且現正從事網絡自媒體工作,並認同本會宗旨者,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二)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 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 參與本會的活動、使用本會的設施。

第八條

(義務)

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 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 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

(四)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 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六) 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九條

(退出及除名)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三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

二、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或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消會籍。

第三章

機關

第十條

(法人的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二、 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團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各一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週年大會,由大會主席主持,日期由理事會決定。

四、 由理事會召集或由至少五分之一的會員提出聯名之書面申請,亦可舉行特別會議。

五、 會員大會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並須最少於八天前通知會員。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

六、 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七、 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

(一) 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

(二)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 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八、運作:

(一)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多位成員組成,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負責領導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四、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須有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

五、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六、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其權限為:

(一) 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

(二) 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年度帳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三) 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四)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五) 按會章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六) 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

(七) 訂定入會費及年費的金額;

(八) 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等事宜;

(九) 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其中設監事長一名。

三、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四、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 監察理事會的工作;

(二) 查核理事會的帳目;

(三) 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四)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條

(章程之修改)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本澳有關社團法人的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二零二六年八月十七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7 de Agosto de 2026. — O Notário Privado, Mak Heng Ip.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清真產業發展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0/202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6號,該聯誼會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清真產業發展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清真產業發展商會,葡文名稱為 “CÂMARA DE COMÉRCIO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A INDÚSTRIA HAL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 “MACAO HALAL INDUSTRY DEVELOPMENT CHAMBER OF COMMERCE”,以下簡稱為 “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羅保博士街34至36號廠商會大廈17樓A、B、C、D座。經理事會議決,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

性質及宗旨

一、本會是具有法人資格之非牟利社團,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得處理符合下列宗旨之工作;凡與政府有關之事務,得由理事會、會長、理事長代表本會為之,又或由理事會、會長或理事長委派本會理監事代表本會為之。

二、本會宗旨為:

(一) 愛國、愛澳,支持「一國兩制」;

(二) 促進澳門食品、藥品、大健康產品、旅行社、酒店、餐飲、化妝品等產業取得清真認證,配合澳門成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簡稱“一中心”的目的;

(三) 推廣、發展及促進清真產業,拓展全球市場,提升產業競爭力,助力澳門經濟適度多元;

(四) 以澳門為基地,對接國際清真市場及全球主要清真產業資源;

(五) 促進多元文化交流、國際經貿合作及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存續期

本會的存續期無確定期限。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入會辦法

一、凡在本澳依法註冊且有意發展與清真產業相關聯之業務的公司均得申請為本會會員,批准入會之權屬於理事會。

二、凡欲參加本會,須填寫入會申請書。入會申請書上詳載申請企業名稱,代表人姓名,所經營之企業地址等。入會申請書應於本會收到後由緊隨的理事會會議宣讀審議通過。

三、符合以上兩款之規定並繳交入會基金及會費者,即成為會員。

第六條

喪失會員資格

一、倘有下列事情,即行喪失會員資格:

(一) 經當地政府法院宣告決定性破產者;

(二) 被審判犯不名譽罪行者;

(三) 欠繳會費達六個月,經書面通知,於接受通知書七日內不負責理妥者;

(四) 違反本會章則而被執行開除會籍之處分者。

二、根據上款(三)項之規定被開除之會員,一經繳交所欠會費,即行恢復其會員資格。

第七條

退會

一、會員欲退會時,應以書面通知理事會,並須繳至通知日止之會費。

二、不遵守上款規定之會員重新入會時,除重新繳交入會基金及會費外,亦須清繳過去所欠會費。

第三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

會員權利

會員之權利:

(一) 介紹會員入會;

(二) 就有關本會事宜提出諮詢;

(三) 出席本會之討論會、座談會及展覽會;

(四) 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五) 按照本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六) 享有本會章程規定之權益,以及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所授予之合法權益;

(七) 對於清真產業或本會有關事宜,得舉辦座談會或討論會,但須經理事會核准方可進行;

(八) 就其認為對於本會或清真產業有利者,得提出備忘、指導及建議;

(九) 在規定之時間內得查閱本會文件及冊籍;

(十) 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討論與表決;

(十一) 介紹外來賓客到會交流;

(十二) 接受會員證書以及本會一切出版物及章程;

(十三) 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會員義務

會員之義務:

(一) 助力本會發展;

(二) 支持及配合本會選派之任何職務;

(三) 就有利本會之事宜,應盡量提供意見;

(四) 出席會員大會;

(五) 遵守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一切議決案;

(六) 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入會基金及會費

一、會員須一次性繳交入會基金及每月繳交會費。

二、會員得自由捐助本會之經費。

三、入會基金及會費的金額由理事會提議,並須經會員大會審核同意。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一條

組織

一、本會的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任期為三年,其成員必須是具有被選舉資格的會員,且透過代表人行使有關職權。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架構,其決議在本會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

二、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四、如會長出缺則由副會長依排名順序代位至有關任期屆滿為止。

五、會長連續擔任該職位不得超過兩屆;副會長連選得連任。

六、會長之職權為:

(一) 會長為本會執行機構最高負責人;

(二) 對內策劃各項會務;

(三) 對外代表本會參與社會活動;

(四) 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依次代表執行工作。

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選舉及罷免本會各架構的成員;

(二) 選舉理事及監事;

(三) 審議並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通過監事會之意見書;

(四) 討論及表決任何與推動清真產業發展或與本會有關事項;

(五) 決定會務方針,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

(六) 表決任何上訴事宜;

(七) 檢討及決定本會之重大事宜:

(八) 通過由理事會提出之內部細則;

(九) 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的運作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主持及理事會召集。此外,如有超過百分之三十的會員以正當目的聯署要求,則可以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集應在至少八天前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會員需由其代表出席會員大會和行使投票權。

三、如召集書中所訂時間已屆且出席會員已達半數,則可作決議;如出席會員人數不足半數時,則順延半小時,屆時只需有會員出席,即可作決議,但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大多數票,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四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架構,其職權如下: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確保本會的管理和運作;

(二) 審核及通過入會及退會事宜;

(三) 制定和提交每年活動計劃、財政預算以及年度會務報告及年度帳目;

(四) 制定及通過本會的內部規章;

(五) 記錄服務會員之工作報告;

(六) 營理本會的財政及資產;

(七) 提出每年工作報告與預算,並編造下年度預算冊;

(八) 代表本會辦理法院內外事務;

(九) 執行會員大會議案,處理本會日常會務,保管本會一切財產及經費;

(十) 核准會員入會、退出、開除會籍或暫停會員資格;

(十一) 按照本會章程所賦予之權力,處分違章會員;

(十二) 編配工作、僱用人員、決定僱員薪金及福利;

(十三) 對外各種活動須有本會代表參加者,得由理事會委派之;

(十四) 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理事會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而理事會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得聘請秘書若干名、財務若干名以處理各項工作。

四、理事會可因應工作需要設立分工部門。

五、如理事長出缺則由副理事依排名順序代位至有關任期屆滿為止。

六、理事長連續擔任該職位不得超過兩屆,其他成員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運作

一、理事會每一季度召開不少於一次平常會議,特別會議可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不少於三名理事會成員之要求而舉行。

二、理事會之議案由出席的理事在過半數成員出席表決,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票。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理事長有權再投決定性之一票。

三、理事會可邀請對清真產業及顧問界別具有出色貢獻之人士以列席會議並提供諮詢,但無表決權。

第十六條

理事會成員的職權

一、理事長之職權為:

(一) 召集及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 指導辦理本會事務;

(三) 辦理理事會之各項決議案;

(四) 辦理會員大會有關事務;

(五) 對外代表本會參與社會活動;

(六) 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依次代表執行工作。

二、秘書之職權為:

(一) 負責理事會會議紀錄;

(二) 通告召集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

(三) 處理來往文件及本會辦事處事務。

三、財務之職權為:

(一) 保管本會經費、財產及一切有價物件;

(二) 處理本會所有賬簿;

(三) 負責收支款項;

(四) 簽署收據、發票及其他有關本會財政及經濟活動文件。

第十七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最高監督架構,其職權如下:

(一) 監察本會的帳目;

(二) 就理事會提交的年度會務報告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三) 得隨時點查本會有價值物件;

(四) 得用書面提出對於上年度年結之審查意見,及向理事會徵詢所得之意見;

(五) 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人數必須為單數,而監事會選出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

三、監事長連續擔任該職位不得超過兩屆,其他成員連選得連任。

四、如監事長出缺則由副監事長依順序代位至有關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八條

不得兼任

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不得互相兼任。

第十九條

榮譽職務

一、創會、永遠及榮譽職位:

(一) 創辦本會之首屆主要會務負責人得以個人名義聘為本會創會會長。

(二) 凡擔任本會會長卸職後,得以個人名義聘為永遠會長或永遠榮譽會長,凡擔任本會副會長,正副理事長,正副監事長者,卸職後得以個人名義聘為永遠榮譽會長、永遠榮譽理事長、永遠榮譽監事長,並可列席理監事會議。

(三) 凡擔任常務理事、理事、監事者,卸職後得以個人名義由理事會通過聘請為榮譽常務理事、榮譽理事、榮譽監事之職務,並可列席理監事會議。

(四) 凡長期對本會有貢獻,而非現任理事之元老或前會員,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得由理事會聘請為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

(五) 永遠榮譽會長、永遠榮譽理事長、永遠榮譽監事長、榮譽常務理事、榮譽理事、榮譽監事及名譽顧問人數不限,如重新被選為理監事,其榮譽職銜仍屬保留。

(六) 創會會長及永遠會長均無任期限制;可指導和策劃本會各項重要會務工作;協助及監督本會各項會務之開展。

第五章

財政

第二十條

收入與支出

一、本會收入:

(一) 入會基金;

(二) 每月會費;

(三) 捐款或其他收入;

(四) 政府資助。

二、上款所指之收入得作為維持本會會址與職員薪金及協助當地工業發展之用。

第二十一條

會徽

本會之會徽設定為如下:

第六章

違章之處分

第二十二條

處分

一、如有會員違背本章則,得受申斥、暫停會員資格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二、上款之處分應由理事會執行,但被開除會籍者得向會員大會上訴。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附則

 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決定之。

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第 二 公 證 署

369合伙小鎮創業青年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2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23號協華工業大廈5樓A。

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技術輔導員 莫美娟Mok Mei Kun


海 島 公 證 署

澳門國際青年獎勵計劃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2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章

宗旨及內容

第四條

協會的宗旨是為十四至二十五歲的愛國愛澳年青人提供一個富挑戰性的餘暇活動,藉此激勵他們的熱忱和幹勁。培養年青人的責任感及領導才能,使他們的性格得以成熟發展,以便將來立身處世時有所裨益。

第五章

行政委員會

第八條

一、行政委員會由單數成員所組成,最少九名,最多十七名。從社會各階層中推選被公認具正義感、有能力和魄力,以及關心青年人發展,而又願意接受任命的人士擔任。

二、行政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至六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長一名及委員若干名,由其成員推選產生。

三、……

第十一條

行政委員會須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主席召集;另行政委員會須每年召開聯席會議一次。又,行政委員會主席,按會務需要,可隨時召開行政委員會會議及聯席會議。

第十三條

行政委員會的權限如下:

一、……

二、……

三、……

四、……

五、就協會章程的修訂,組織架構的變更及協會解散等提出建議。

六、……

七、……

八、……

九、……

十、……

第六章

執行委員會

第十四條

一、執行委員會由單數成員所組成,最少九名,最多三十五名;其組成及職務由行政委員會任命,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二、執行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至六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長一名及委員若干名。

第十七條

執行委員會的權限在於管理協會,確保其良好地運作,特別是:

一、領導及維持協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行政委員會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及賬目結算。

二、就推動協會宗旨所引致的開支及協會的行政費用,給予許可。

三、編訂協會的年度活動計劃及預算,提交行政委員會通過。

四、編制協會的週年報告及報表,提交行政委員會通過。

五、審閱及通過有關青年獎勵章級的頒發。

六、設立和保持會計管理制度,以確保協會的財產及財政狀況能隨時得到準確及完整的反映。

七、執行行政委員會通過的其他議決。

第七章

諮詢委員會

第十八條

一、諮詢委員會由單數成員所組成,最少三名,最多十五名;其組成及職務由行政委員會任命,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二、諮詢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至六名及委員若干名。

第二十條

一、監察委員會由單數成員所組成,最少三名,最多十五名;其組成及職務由行政委員會任命,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二、行政委員會從監察委員成員中任命主席一名,副主席一至六名,該主席所投之贊成或反對票具決定性。

第九章

內部規章、章程的修改和協會的解散

第二十三條

協會設內部規章,規範管理架構及轄下的個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及會務發展政策等事項,有關條文由行政委員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二十四條

一、協會章程的修改權和解散權屬聯席會議的權力範圍。有關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得出席聯席會議成員數目過半數的贊同票,而有關該會之解散則須獲得全體聯席會議成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二、……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會架構各機關包括行政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監察委員會、諮詢委員會或各機關下設之合議制單位舉行的會議可以通過視像會議方式、電話會議或其他類似之電子通訊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參加會議。該等視像會議、電話會議或其他類似之電子通訊方式必須可以讓所有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人士能適當參與會議及直接對話,而以此等形式參與會議等同親自出席會議。

章程其餘條文不變。

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張曦儁


海 島 公 證 署

ASSOCIAÇÃO DOS ABENÇOADOS EM CRISTO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存檔於本署202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ASSOCIAÇÃO IGREJA MACAU CIDADE DA COLHEITA

Artigo primeiro

(Denominação e sede)

Um. A associação religiosa criada pelos presentes estatutos denomina-sa, para todos os efeitos legais, “Associação Igreja Macau Cidade da Colheita”, em abreviatura “AIMCC”, em inglês, “Macau City Harvest Church Association”, em abreviatura “MCHCA”.

章程其餘條文不變。

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張曦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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