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6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六年九月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海 關
通 告
就刊登於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有關第十八屆澳門海關保安學員培訓課程招聘體格檢驗委員會的組成,現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所作之批示,批准更改招聘體格檢驗委員會成員如下:
正選成員
主席:鄭謨琪副關務監督
委員:李韻瑩醫生
朱翠貞醫生
林永連醫生
秘書:梁碧詩首席關員
候補成員
主席:莊桂玉副關務監督
委員:陳光宇醫生
司徒翠影醫生
林慧美醫生
秘書:伍靈傑關員
二零二六年九月三日於海關
助理關長 吳嘉慧副關務總監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通 告
第49/DIR/2026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23/2026號行政法規《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七)項,以及第71/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副局長余雨生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任用書和接受宣誓;
(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以及續後倘有的附註;
(三)許可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四)決定免職及解除工作人員的合同;
(五)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津貼及金錢補償,以及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六)許可作出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撥款承擔,用於開展工程、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二十五萬元為限,如屬直接磋商,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職責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八)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擬實現的目標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不包括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及新聞局的文書;
(九)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五千元的招待費;
(十)根據十二月十三日第97/99/M號法令核准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的規定,作出與發明專利、實用專利、藥品及植物藥劑產品保護補充證明書、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明專利的延伸、半導體產品拓撲圖、設計及新型、商標、營業場所名稱及標誌、原產地名稱及地理標記,以及嘉獎的有關行為;
(十一)根據八月十六日第43/99/M號法令核准的《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的規定,作出與著作權及相關權利集體管理機構的有關行為;
(十二)領導、管理及協調科研合作及規劃廳和知識產權廳;
(十三)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行使以下的職權:
(1)核准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2)就工作人員享受年假、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以及因個人理由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但不包括主管人員;
(3)批准特別假期,但不包括主管人員;
(4)就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作出決定;
(5)認可晉級培訓建議書,批准編制內人員及以行政任用合同獲任用的人員在職級內晉階;
(6)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7)認可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但不包括主管人員;
(8)批准秘書人員的代任;
(9)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培訓課程,但以不適用日津貼制度為限;
(10)批准提供與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的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本授權及轉授權行為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基於部門良好運作的需要,副局長余雨生可將現獲授予及獲轉授予的職權,轉授予其所領導、管理及協調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五、副局長余雨生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九月四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第50/DIR/2026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23/2026號行政法規《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七)項,以及第71/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副局長陳祖榮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任用書和接受宣誓;
(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以及續後倘有的附註;
(三)許可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四)決定免職及解除工作人員的合同;
(五)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津貼及金錢補償,以及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六)許可作出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撥款承擔,用於開展工程、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二十五萬元為限,如屬直接磋商,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職責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八)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擬實現的目標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不包括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及新聞局的文書;
(九)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五千元的招待費;
(十)根據第29/2003號行政法規《產地來源證明規章》的規定,簽發出口准照、產地來源證及同類文件,以及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七條的規定,中止簽發產地來源證;
(十一)批給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所指的許可,但以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對外貿易活動規章》第三-A(四)項所指的貨物為限;以及根據同一法律第九條及同一行政法規第七條至第九條的規定,就出口准照、進口准照或轉運准照的申請作出決定;
(十二)根據第2/2017號法律《〈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第二十六條(一)項及第19/2017號行政法規(第2/2017號法律《〈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的補充規定)第四條的規定,簽發證明書;以及根據同一法律第二十六條(二)項及(三)項的規定,給予豁免;
(十三)根據第15/2019號法律《關於毛坯鑽石國際貿易的〈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執行法》第八條第一款(二)項規定,簽發進口、出口或轉運准照,以及《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規定的證書及文件;
(十四)根據十二月十三日第4/99/M號法律核准的《消費稅規章》的規定,進行消費稅的結算;
(十五)領導、管理及協調對外經貿廳和科技產業廳;
(十六)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行使以下的職權:
(1)核准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2)就工作人員享受年假、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以及因個人理由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但不包括主管人員;
(3)批准特別假期,但不包括主管人員;
(4)就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作出決定;
(5)認可晉級培訓建議書,批准編制內人員及以行政任用合同獲任用的人員在職級內晉階;
(6)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7)認可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但不包括主管人員;
(8)批准秘書人員的代任;
(9)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培訓課程,但以不適用日津貼制度為限;
(10)批准提供與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的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本授權及轉授權行為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基於部門良好運作的需要,副局長陳祖榮可將現獲授予及獲轉授予的職權,轉授予其所領導、管理及協調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五、副局長陳祖榮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九月四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財 政 局
公 告
公開拍賣
本局將以公開拍賣形式出售根據法例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屬公共實體報廢的車輛廢鐵、廢棄物品及物品。有關查看售賣物品、繳付保證金及公開拍賣當日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如下:
查看物品
1. 車輛廢鐵、廢棄物品及物品
在財政局工作人員陪同下可於下表所載的日期、時間及地點查看相關出售的車輛廢鐵、廢棄物品及物品:
| 物品批號 | 存放地區 | 查看日期 | 時間 (1) | 地點 (2) |
|---|---|---|---|---|
|
VS01、VS02、VS03 (部份)、VS04、VS05 |
路氹區 |
2026年9月15日 |
上午十時 |
北安多功能政府大樓 |
|
L02 |
澳門區 |
2026年9月15日 |
下午三時 |
財政局青洲倉庫 |
註:
(1) 上述指定時間起計十五分鐘,即出發查看車輛廢鐵、廢棄物品及物品,逾時不候,亦不另作安排。查看物品的人士須自備交通工具前往各批物品的查看地點。
(2) 有興趣的人士須於上述指定地點集合,以便前往存放車輛廢鐵、廢棄物品及物品的地區。
拍賣當日不設查看車輛廢鐵、廢棄物品及物品的環節,僅只透過電腦圖示展出。
2. 物品清單可於財政局大樓閣樓查看或於本局網頁瀏覽(網址: http://www.dsf.gov.mo)。
繳付保證金
提交日期:由公告日起至2026年9月23日
提交金額:伍仟澳門元
提交方式: - 先親臨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8樓803室索取存款憑單,並可透過財政局“收付易”服務進行電子支付或以現金/支票存款於指定的銀行機構繳付。
- 銀行擔保應遵照售賣條件附件一的格式。
公開拍賣
日期:2026年9月24日(星期四)
時間:上午九時(出席登記)
上午十時(公開拍賣)
地點: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庫演講廳
查詢售賣條件
相關售賣條件可到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8樓803室索閱,或於財政局大樓閣樓查看,或瀏覽本局網頁(網址: http://www.dsf.gov.mo)
局長 何燕梅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二十條第六款)
於二○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 資產帳戶 | 負債帳戶 | |||||
|
外匯儲備 |
243,065,359,553.57 |
澳門元負債 |
218,566,884,322.65 |
|||
|
黃金及白銀 |
0.00 |
金融機構存款 |
36,123,852,276.29 |
|||
|
銀行結存 |
135,886,416,148.34 |
特區政府存款 |
54,200,342,308.58 |
|||
|
海外債券 |
107,341,835,835.25 |
負債證明書 |
24,455,240,210.33 |
|||
|
外判投資 |
0.00 |
金融票據 |
65,353,612,538.60 |
|||
|
其他 |
(162,892,430.02) | 其他 | 38,433,836,988.85 | |||
|
本地區放款及其它投資 |
37,441,755,167.16 |
外幣負債 |
115,019.11 |
|||
|
輔幣 |
208,463,200.00 |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
0.00 |
|||
|
紀念硬幣 |
1,687,735.76 |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
115,019.11 |
|||
|
非流通銀幣 |
0.00 |
|||||
|
流通硬幣套裝 |
0.00 |
其他負債 |
1,693,843,762.05 |
|||
|
其他澳門元投資 |
239,385,429.45 |
|||||
|
外幣投資 |
36,992,218,801.95 |
暫記帳項 |
1,693,843,762.05 |
|||
|
其他帳項 |
0.00 |
|||||
|
其他資產 |
2,969,562,982.54 |
資本儲備 |
63,215,834,599.46 |
|||
|
資本滾存 |
54,116,265,115.25 |
|||||
|
一般風險準備金 |
0.00 |
|||||
|
一般儲備金 |
5,329,032,077.99 |
|||||
|
盈餘 |
3,770,537,406.22 |
|||||
|
資產總計 |
283,476,677,703.27 |
負債及資本儲備總額 |
283,476,677,703.27 |
|||
|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
行政管理委員會 |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通 告
第037/GD/2026號批示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十月十四日第61/96/M號法令第三條c)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六年九月二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72/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及轉授予副局長區家穎關於領導、管理及協調人口、社會暨就業統計廳及服務業暨價格統計廳的下列權限:
(一)決定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二)批准享受特別假,核准年假表,許可享受、提前享受、取消或更改年假;
(三)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五)認可該等附屬單位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
(六)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七)確認該等附屬單位人員已實際提供超時工作的時數;
(八)秘書人員不在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另一工作人員代任;
(九)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法院、檢察院及新聞局的文書除外。
二、職務據位人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規定的授權及轉授權由其代位人行使。
三、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副局長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主管人員。
五、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本批示第一款(五)項及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追認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本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副局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
七、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九月二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黎嘉駿
第038/GD/2026號批示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十月十四日第61/96/M號法令第三條c)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六年九月二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72/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及轉授予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吳家恒下列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簽署及確認衛生護理證;
(三)簽署報到憑證;
(四)簽署統計暨普查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與結算書及其法律職務狀况或報酬等證明文件;
(五)簽發存檔於行政暨財政處的文件的證明及鑑證存於該處文件正本的影印本,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七)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統計暨普查局人員發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八)簽署社會保障基金供款憑單以及相關公函;
(九)確認公幹津貼及所有與此性質相同之申請;
(十)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和車輛投保;
(十一)在不引致產生額外開支下,批准對供應日常消耗品、分配及分發動產、設備、設施和日用文具的申請;
(十二)批閱及簽署由本局作出的開支或在公共會計規範範圍內應由權限實體批閱的其他開支的憑證和證明文件;
(十三)簽署已獲預先許可的支付開支的申請;
(十四)批准作出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表內關於統計暨普查局的開支章節中,因部門正常運作所需的資產及勞務的開支,包括設備之維修及保養,但以三萬澳門元為限;
(十五)批閱車輛每月入油與行車概況表;
(十六)決定該處工作人員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十七)核准該處工作人員的年假表,許可享受、提前享受、取消或更改年假;
(十八)就該處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十九)確認該處工作人員已實際提供超時工作的時數;
(二十)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法院、檢察院及新聞局的文書除外。
二、職務據位人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規定的授權及轉授權由其代位人行使。
三、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可轉授。
五、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追認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本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
七、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九月二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黎嘉駿
第039/GD/2026號批示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十月十四日第61/96/M號法令第三條c)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六年九月二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72/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及轉授予推廣暨資料發表處處長蔡嘉儀下列權限:
(一)決定該處工作人員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二)核准該處工作人員的年假表,許可享受、提前享受、取消或更改年假;
(三)就該處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四)確認該處工作人員已實際提供超時工作的時數;
(五)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法院、檢察院及新聞局的文書除外。
二、職務據位人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規定的授權及轉授權由其代位人行使。
三、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可轉授。
五、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追認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本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推廣暨資料發表處處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
七、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九月二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黎嘉駿
第040/GD/2026號批示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十月十四日第61/96/M號法令第三條c)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六年九月二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72/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及轉授予統計協調暨綜合廳廳長陳凱健下列權限:
(一)決定該廳工作人員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二)核准該廳工作人員的年假表,許可享受、提前享受、取消或更改年假;
(三)就該廳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四)確認該廳工作人員已實際提供超時工作的時數;
(五)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法院、檢察院及新聞局的文書除外。
二、職務據位人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規定的授權及轉授權由其代位人行使。
三、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可轉授。
五、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追認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本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統計協調暨綜合廳廳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
七、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九月二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黎嘉駿
旅 遊 基 金
公 告
第1/CON/DTNE/2026號公開招標 - “2026澳門國際光影節”活動製作及統籌服務
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並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為旅遊基金進行“2026澳門國際光影節-活動製作及統籌服務”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經濟財政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旅遊基金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承投標的:“2026澳門國際光影節”-活動製作及統籌服務
5. 招標價格上限:壹仟捌佰伍拾萬澳門元正(MOP18,500,000.00)
6. 投標書有效期:投標書有效期為九十日,由開標之日起計,並可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延長。
7. 臨時保證金:臨時保證金的金額為370,000.00澳門元(叁拾柒萬澳門元)。臨時保證金之遞交方式:1)以現金、本票或保付支票方式向旅遊局繳交,本票或保付支票抬頭須註明收款人為“旅遊基金”;或2)通過銀行擔保的方式繳交,或3)透過中國銀行澳門分行並註明收款人為“旅遊基金”的現金方式存入,或4)電匯至旅遊基金在中國銀行澳門分行開立的帳戶內。
8. 確定保證金:判給總價格的百分之四(4%)。
9. 查閱及取得卷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十二樓旅遊局接待處櫃檯查閱《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或繳付200.00澳門元(貳佰澳門元)文件費以取得有關副本,或可透過澳門旅遊局網站(https://www.dst.gov.mo)內免費下載有關招標卷宗。
10. 講解會:投標人可以於二零二六年九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出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五樓旅遊局會議室舉行本次公開招標的講解會。
11. 要求解釋的申請應以書面方式於二零二六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登入澳門旅遊局網站(https://www.dst.gov.mo)採購資訊提交有關問題,相關解答亦會透過該網站公佈。
12. 遞交投標書之地點、日期及時間:投標人須於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截標日期前,在辦公時間內將投標書送交或以具“收件回執”之掛號郵政方式郵寄至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十二樓旅遊局,投標書必須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中一種正式語言撰寫。
13. 開標會議之地點、日期及時間:開標會議將於二零二六年九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五樓旅遊局會議室內舉行。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規定,投標人之法定代表應出席開標會議,以便提出聲明異議及/或為投標所遞交之文件出現的疑問作出解答。
投標人的合法代表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的開標會議,在此情況下,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參與開標會議的授權書。
14. 延期: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停止辦公,則原定的講解會,遞交投標書之期限、開標會議之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 判給準則 | 所佔比重(百分比) |
|---|---|
| 價格 | 30% |
|
創意及設計構思 |
45% |
|
整體工作及統籌能力 |
15% |
| 澳門本地僱員佔工作團隊的比例 | 5% |
|
投標人的經驗 |
5% |
二零二六年九月三日於旅遊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司徒琳麗
懲 教 管 理 局
通 告
第01/CA/DSC/2026號決議
根據第27/2015號行政法規《懲教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三款(三)項及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的規定,懲教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的會議上作出決議如下:
一、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李昶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實開支的合法性和許可支付有關開支;
(二)發出出納活動範圍內的支付指令。
二、授予少年感化院院長余珮琳或其法定代任人,作出有關被收容青少年方面的出納活動的範圍內發出支付指令的職權。
三、授予路環監獄登記組職務主管梁家祺或其法定代任人,作出有關囚犯方面的出納活動的範圍內發出支付指令的職權。
四、作出獲授予職權的行為須在隨後的行政管理委員會首次會議上追認。
五、本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六、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七、追認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李昶文、少年感化院院長余珮琳及路環監獄登記組職務主管梁家祺,或上述法定代任人,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三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八、廢止第01/CA/DSC/2020號決議。
九、在不妨礙第七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於懲教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代主席:懲教管理局代局長 李昶文
委員:資源及資訊管理廳廳長 鄧敏心
代委員:財政及財產處代處長 駱健強
治 安 警 察 局 福 利 會
通 告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七條,及經第3/2023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以及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治安警察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會議上作出決議如下:
一. 通過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及附件五,並為本通告之組成部份。
二. 本通告廢止公佈於二零二六年八月十九日第三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治安警察局福利會的通告。
三. 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日起所作出本授權權限範圍內的行為。
四. 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於治安警察局福利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伍素萍警務總監
副主席:江偉俊警務總長
秘書:黃劍虹警務總長
委員:陳溥棠警務總長
委員:財政局代表林雪梅代廳長
———
附件一
第11/2026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授權決議
授予治安警察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伍素萍警務總監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監管治安警察局福利會及作出一般管理行為;
(二) 收取治安警察局福利會的收入;
(三) 許可開支及許可支付上限至$160,000.00(澳門幣壹拾陸萬元整);
(四) 許可開支及許可支付對治安警察局福利會提供工作之人員的報酬;
(五) 許可開支及許可支付符合治安警察局福利會津貼表條件的各項經濟援助;
(六) 批准對會員給予第3/202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所指之福利;
(七) 作出上述第(二)、(三)、(四)、(五)、(六)款之行為,須於作出有關行為後的首次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上追認。
(八) 當獲轉授權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由其法定代任人行使本通告所轉授的權限。
附件二
第12/2026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授權決議
授予治安警察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江偉俊警務總長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監管治安警察局福利會及作出一般管理行為;
(二) 收取治安警察局福利會的收入;
(三) 許可開支及許可支付上限至$160,000.00 (澳門幣壹拾陸萬元整);
(四) 許可開支及許可支付對治安警察局福利會提供工作之人員的報酬;
(五) 許可開支及許可支付符合治安警察局福利會津貼表條件的各項經濟援助;
(六) 批准對會員給予第3/202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所指之福利;
(七) 作出上述第(二)、(三)、(四)、(五)、(六)款之行為,須於作出有關行為後的首次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上追認。
(八) 當獲轉授權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由其法定代任人行使本通告所轉授的權限。
附件三
第13/2026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授權決議
授予治安警察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秘書黃劍虹警務總長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監管治安警察局福利會及作出一般管理行為;
(二) 收取治安警察局福利會的收入;
(三) 許可開支及許可支付上限至$160,000.00 (澳門幣壹拾陸萬元整);
(四) 許可開支及許可支付對治安警察局福利會提供工作之人員的報酬;
(五) 許可開支及許可支付符合治安警察局福利會津貼表條件的各項經濟援助;
(六) 批准對會員給予第3/202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所指之福利;
(七) 作出上述第(二)、(三)、(四)、(五)、(六)款之行為,須於作出有關行為後的首次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上追認。
(八) 當獲轉授權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由其法定代任人行使本通告所轉授的權限。
附件四
第14/2026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授權決議
授予治安警察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陳溥棠警務總長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監管治安警察局福利會及作出一般管理行為;
(二) 收取治安警察局福利會的收入;
(三) 許可開支及許可支付上限至$160,000.00 (澳門幣壹拾陸萬元整);
(四) 許可開支及許可支付對治安警察局福利會提供工作之人員的報酬;
(五) 許可開支及許可支付符合治安警察局福利會津貼表條件的各項經濟援助;
(六) 批准對會員給予第3/202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所指之福利;
(七) 作出上述第(二)、(三)、(四)、(五)、(六)款之行為,須於作出有關行為後的首次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上追認。
(八) 當獲轉授權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由其法定代任人行使本通告所轉授的權限。
附件五
第15/2026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授權決議
授予治安警察局福利會辦事處代主任楊婉儀副警務總長或其合法代理人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監察及處理治安警察局福利會及屬下設施的工作;
(二) 許可開支上限至$2,000.00(澳門幣貳仟元整)、許可支付由其本人許可的費用,以及許可支付經行政管理委員會或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預先許可開支的電費、水費及電話費;
(三) 許可開支有關維持福利會轄下各個小食部的日常營運,以每單最高限額為$5,000.00(澳門幣伍仟元);
(四) 許可存入或提取出納活動的一切款項;
(五) 簽署福利會內部文件,以及寄送予治安警察局各部門函件;
(六) 批准治安警察局福利會的工作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
(七) 核准工作人員輪值表,並核准有關之修改;
(八) 批准治安警察局福利會工作人員缺勤之申請,以及在工作時間因私外出之申請;
(九) 審批已符合治安警察局福利會津貼表條件的子女求學經濟援助、交通經濟援助、殮葬經濟援助、赴港就醫經濟援助、眼鏡經濟援助及長者會費經濟援助之申請;
(十) 作出上述第(二)、(三)、(四)、(九)款之行為,須於作出有關行為後的首次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上追認。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通 告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數智語言服務博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中西創新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博士學位
登記編號:IM-N02-D23-2626Z-87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本課程經第70/202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
- 本課程的概況、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第70/202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及其附件。
二零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黃嘉祺(副局長)
———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哲學博士學位(教育學)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博士學位
登記編號:UM-A76-D11-9726E-86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五日第三次會議決議修改刊登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課程登記通告內,澳門大學哲學博士學位(教育學)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 上述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 上述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7/2028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
附件一
哲學博士學位(教育學)課程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課程頒授的學位名稱:哲學博士
二、知識範疇:教育學
三、專業:教育學
四、課程一般期限:四學年
五、授課語言:英文
六、報讀條件: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一條第八款的規定。
七、畢業要求:
(一)為完成本課程,學生須取得36學分,並須完成“研究倫理”;
(二)取得博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符合課程知識或專業範疇性質的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附件二
哲學博士學位(教育學)課程學習計劃
| 學科單元 / 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
| 研究倫理 | 必修 | — | — |
| 質性研究方法 | 必修 | 45 | 3 |
| 量化研究方法 | 必修 | 45 | 3 |
| 教育研究理論 | 必修 | 45 | 3 |
| 教育學科專題研討 | 必修 | 45 | 3 |
| 博士論文 | 必修 | — | 18 |
| 學生須修讀兩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6學分: | |||
| 研究寫作 | 選修 | 45 | 3 |
| 高級教育測量和統計 | 選修 | 45 | 3 |
| 高級質性研究方法 | 選修 | 45 | 3 |
| 總學分 | 36 | ||
文 化 局
公 告
第0001/IC-DOGAF/CP/2026號公開招標
澳門戶外表演區營運及管理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六年七月十五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001/IC-DOGAF/CP/2026號公開招標—澳門戶外表演區營運及管理」,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20條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其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或文化局網頁(www.icm.gov.mo)“公開資訊”內查閱。
二零二六年九月四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體 育 局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現有鄭綺雯申領其已故配偶林升志(曾為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技術工人)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有權利收取之金錢補償,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補償,應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申請應有之權益。如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六年九月四日於體育局
代局長 李詩靈
衛 生 局
名 單
(考試編號:01/IC-PAF/MR/2026)
根據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復康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 合格投考人: | 分數 |
| 蔣政 | 12.3 |
二零二六年七月三十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復康科主任醫生 高景輝醫生
正選委員:復康科顧問醫生 蔡琳玉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郭子堅醫生
(考試編號:02/IC-PAF/MF/2026)
根據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家庭醫學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 合格投考人: | 分數 |
| 陳曉明 | 14.8 |
| 甄珮君 | 13.7 |
二零二六年八月四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家庭醫學科顧問醫生 林果醫生
正選委員:家庭醫學科顧問醫生 曹美芳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周偉強醫生
公 告
第23/P/26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供應醫療消耗品(氣管/輸液類)”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六年九月九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伍拾貳元整(MOP52.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的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六年十月十二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六年十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壹拾萬元整(MOP 100,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六年九月三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考試編號:01/PARETF/RAD/2026)
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二零二六年七月十五日會議之決議,下列人士被指定為陸元元醫生投考放射治療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
主席:放射治療科 蕭光莉醫生
正選委員:放射治療科 丘熹彬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鄺麗雲教授
候補委員:放射治療科 陳延群醫生
放射治療科 胡皓醫生
考試日期:二零二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及二十三日
考試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及鏡湖醫院放射治療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六年九月二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第21/P/26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提供噴灑殺孑孓油劑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六年九月九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肆拾叁元整(MOP43.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的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六年十月六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六年十月七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5號地下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壹拾陸萬壹仟貳佰元整(MOP 161,2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六年九月三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第24/P/26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供應用後即棄尿片”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六年九月九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肆拾柒元整(MOP47.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的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六年十月九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六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壹拾萬元整(MOP100,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六年九月三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開考編號:A18/TSS/RAD/2026)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放射職務範疇)兩缺,現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六年九月三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通 告
因本局文誤,使刊登於二零二六年九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二組內第1162頁和第1163頁的名單有不正確之處,兹更正如下:
原文:“主席:...... 顧問醫生”
應為:“主席:...... 主任醫生”
二零二六年九月四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澳 門 理 工 大 學
通 告
N.º 05D/CAD/2026
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
澳門理工大學行政管理委員會根據第12/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議決如下:
一、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甄嘉瑩代秘書長,在行政及財政部以及其下設的人事處及財務處、校園管理及發展部以及其下設的校園維護及發展處及工程及採購處、資訊科技部,以及公共關係辦公室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二)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三)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四)批准不超過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五)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以及輪值的工作時間;
(六)批准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七)批准工作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幹一天,並依法有權收取公幹津貼。
二、還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甄嘉瑩代秘書長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為編制卷宗和執行行政管理委員會決定所需之信件及文書;
(二)收取澳門理工大學本身的收入及在具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庫出納職能的代理銀行存取該等款項;
(三)批准為工程或取得財貨和服務而進行競投或詢價之工作,預計金額上限至$1,000,000.00(澳門元壹佰萬元);
(四)批准澳門理工大學本身預算內用於開展工程、取得財貨和服務的開支,上限至$100,000.00(澳門元拾萬元);
(五)除上項所述開支外,亦批准為澳門理工大學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包括公積金供款、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燃氣費、保安及清潔服務費、通訊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六)核准以有償或無償的方式使用澳門理工大學管理的不動產內的設施、設備及空間;
(七)檢查支出的合法性並批准其支付;
(八)監督澳門理工大學財產的運用及保養;
(九)定期審查備用資金及存款、查核會計及出納的帳目紀錄,以及審核財政支出;
(十)批准對不需要或無法利用的物料及其他動產作出轉讓或報廢,上限至$100,000.00(澳門元拾萬元);
(十一)批准發出澳門理工大學存檔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二)批准退回與承諾擔保無關的文件或退回對執行與澳門理工大學之間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三)依法批准發放錯算補助、家庭津貼、房屋津貼、薪金之預支、出生津貼、結婚津貼、死亡津貼、喪葬津貼、遺體運送津貼、年資獎金、培訓補助,以及其他補助和津貼;
(十四)批准日津貼及啟程津貼,以及所有與此性質相同的申請;
(十五)依法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六)依法批准退回保證金及以銀行擔保代替存款或按法例規定須繳交之保證金;
(十七)依法管理及控制零用現金,該款項只限用於緊急和不可延遲的財貨和服務之取得,每次上限至$2,000.00(澳門元貳仟元);
(十八)依法批准返還學費及其他費用;
(十九)命令澳門理工大學工作人員到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二十)在符合合法性、預留撥款及有權限實體批准的前提下,執行載於澳門理工大學本身預算開支表內撥款的程序及結算;
(二十一)在符合法定前提下,批准發出澳門理工大學人員工作證及醫療護理證;
(二十二)在符合法定前提下,批准出納活動款項的提取。
三、獲授權者認為有利於大學的良好運作時,可將第一款所指的職權轉授予相關行政部門的主管人員,以及將第二款(二)至(二十二)項所指的職權轉授予各單位及部門的主管人員。
四、職務據位人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決議規定的授權及轉授權由其代位人行使。
五、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六、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七、本決議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八、獲授權者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至本決議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澳門理工大學行政管理委員會
校長 周仲榮
副校長 羅曼儀
財政局代表 鄭藝婷
第55/RU/2026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2/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批示如下:
一、授予澳門理工大學甄嘉瑩代秘書長下列職權:
(一)代表澳門理工大學簽署獲行政管理委員會批准訂立的合同;
(二)簽署依法獲批准發出的澳門理工大學存檔文件的證明;
(三)簽署依法獲批准發出的澳門理工大學人員醫療護理證;
(四)簽署澳門理工大學人員向郵政儲金局申請借款的公函和表格;
(五)簽署有關工程或取得財貨及服務的詢價之書信及文書;
(六)許可任何組織、團體或個人使用“澳門理工大學”或類似稱號,以及專屬於澳門理工大學的標誌和名稱;
(七)在經有權限實體批准的前提下,以立約人身份代表澳門理工大學簽署以公證書形式訂立的合同;
(八)監督行政及財政部以及其下設的人事處及財務處的運作;
(九)監督校園管理及發展部以及其下設的校園維護及發展處及工程及採購處的運作;
(十)監督資訊科技部的運作;
(十一)監督公共關係辦公室的運作。
二、獲授權者認為有利於大學的良好運作時,可將上款(一)至(六)項所指的職權轉授予相關行政部門的主管人員。
三、職務據位人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規定的授權及轉授權由其代位人行使。
四、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五、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七、獲授權者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長 周仲榮
土 地 工 務 局
通 告
茲特通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第34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土地工務局位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辦公大樓更換空調製冷系統(WCC-3)工程」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2條的規定作出因應需要的補充說明,並將之附於投標案卷內。
上述補充說明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特別行政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大樓土地工務局13樓行政及財政處查閱。
二零二六年九月四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公 共 建 設 局
通 告
茲特通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六年八月十九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新城填海區A區連接B1地段至B4地段行人天橋建造工程」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2.2條的規定作出解答,及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及補充說明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公共建設局查閱。
二零二六年九月三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公 告
第005/DSAMA/2026號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運輸工務司司長。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海事及水務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標的:為海事及水務局提供設施保養服務。
5. 底價:不設底價。
6. 參加條件:
6.1 競投者須為公司或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6.2 競投者已在財政局作營業稅納稅人登記。
6.3 競投者已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商業登記。
6.4 如屬公司,競投者在商業登記中的公司資本不低於$100,000.00(澳門元壹拾萬元整)。
6.5 競投者在商業登記證明或營業稅文件(M/8格式)顯示的業務範圍包括以下任一業務:
6.5.1 物業管理;
6.5.2 樓宇維修;
6.5.3 設施管理;
6.5.4 安裝/維修/保養機電系統;
6.5.5 機電工程。
6.6 競投者不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的債務人。
6.7 不接納競投者以合作經營合同形式參與本次招標。
6.8 任何公司或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7.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大樓綜合服務中心。
時間:辦公時間內。
投標案卷副本:價格為$700.00 (澳門元柒佰元整)。
8. 交標地點、截止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六年十月十二日(星期一),中午十二時正截止。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海事及水務局於交標截止時停止辦公,交標期限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9.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產品的描述及説明除外)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當使用其他語言編製,應附經認證之譯本,而為了一切之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
10. 標書有效期:90(九十)日,自公開開標之日起計,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規定,可延長有效期。
11. 臨時擔保:$168,000.00(澳門元壹拾陸萬捌仟元整),以現金存款或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12. 確定擔保:判給總額的百分之四(4%),以現金存款或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13. 現場視察:
現場視察在二零二六年九月十六日(星期三)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大樓集合,安排現場視察海事及水務局大樓建築群及周邊空間、海事博物館建築群及周邊空間、航海學校;於二零二六年九月十六日(星期三)下午二時三十分在E1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及海上運作基地集合,隨即安排現場視察E1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及海上運作基地;在二零二六年九月十七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海港樓保安室旁集合,安排現場視察海港樓、政府船塢、青洲塘;於二零二六年九月十七日(星期四)下午三時正在東望洋燈塔集合,隨即安排現場視察東望洋燈塔及港珠澳大橋澳門口岸14號單體。
如報名出席現場視察的人數過多,海事及水務局得分批安排現場視察,具體安排由海事及水務局另作通知。
14. 公開開標日期: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多功能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六年十月十三日(星期二),上午十時正。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海事及水務局於公開開標日停止辦公,公開開標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15. 評標標準:
投標價格:65%
服務計劃:10%
澳門本地僱員比例:20%
競投者的過往經驗:5%
16. 判給標準:
由總得分最高的競投者獲得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標書時,則按招標方案規定的項目作為判給的最後判定標準。
17. 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
由二零二六年九月九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應每日前往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大樓綜合服務中心,以獲取涉及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
二零二六年九月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交 通 事 務 局
公 告
茲特公告,有關刊登於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第34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為關閘廣場地下公共客運總站及關閘廣場東側旅遊車上落客區提供綜合管理服務的公開招標」,進行公開招標程序的實體已按照招標卷宗招標方案第4條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其附於招標卷宗內。
上述的解答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交通事務局六樓公共關係處查閱,有關資料亦可在交通事務局網頁查閱。
二零二六年九月四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鄭岳威
民 航 局
通 告
第10012/AACM/2026號批示
基於安全考慮及確保“第34屆澳門國際煙花比賽匯演”順利進行,根據第16/202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核准之《澳門空中航行規章》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於二零二六年九月十二日、十九日、二十五日、十月一日及四日每晚晚上八時至十一時期間,禁止澳門半島內所有無人機之飛行活動,但獲民航局許可為是次活動演出及拍攝之無人機活動除外。
二零二六年九月十日於民航局
代局長 馮偉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