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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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202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Ho Loi Shing、Ho Paulo (或) Paulo Ho (或) Ho Tim Shing、Ho Yun Shing及Ho Luen為一幅面積261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海邊新街163至165號,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0冊第71頁背頁第1876號,並以其等名義登錄於G65L冊第234頁第13969號及於第2647G號的土地的利用權的持有人。
該土地的田底權以國家的名義登錄於F17L冊第289頁第1656號。
上述批給由公佈於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一日第32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61/GM/93號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規範。
根據上述合同第七條款的規定,當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移轉,須事先獲得批給實體的許可,移轉亦須受修訂後的合同條件約束。
透過二零二零年八月十日的申請書,承批人及“Octo Development Limited”公司,該公司成立並總部設於英屬處女島Vistra Corporate Services Centre, Wickhams Cay II, Road Town, Tortola, VG1110,請求許可將有關土地的利用權移轉予由Ho Paulo作為唯一股東的後者,以便與該公司持有利用權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0冊第75頁背頁第1880號之毗鄰土地作共同利用。
土地工務局分析了有關申請,由於考慮到有關移轉沒有投機因素,且其目的是與毗鄰土地作共同利用,故認為該申請具備可獲許可的條件。
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二六年七月九日舉行會議,對批准申請發表贊同意見,有關意見書已於二零二六年七月十日經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四十五條和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公佈於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一日第32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61/GM/93號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許可將一幅面積261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海邊新街163至165號,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0冊第71頁背頁第1876號的土地的利用權有償移轉予“Octo Development Limited”公司。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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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202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六條第一款(五)項、第95/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第六款至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交通事務局人員吳明建在民航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二、上款所指人員的每月報酬相等於其在交通事務局原職位的報酬。
三、上款所指的每月報酬,以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及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民航局承擔。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十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九月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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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九月四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阮燕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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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202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95/202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54/202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十五)項及(十六)項修改如下:
“(十五)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及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開展工程、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如屬直接磋商,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六)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辦公室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三、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九月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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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202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95/202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0/202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七)項、(十一)項、(十二)項及(十五)項修改如下:
“(六)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土地工務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開展工程、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一百萬元為限;如屬直接磋商,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七)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十一)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證保險,以及退還在工程、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十二)認可取得財貨或服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五)在本人獲授予判給權限開展工程、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的程序方面:
(1)核准程序方案、承投規則、招標方案、投標邀請書,以及其他屬重要的程序文書;
(2)任免開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以及獨一委員會成員;
(3)核准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二、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三、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九月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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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202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95/202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1/202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七)項、(十二)項、(十三)項及(十七)項修改如下:
“(六)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公共建設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開展工程、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一百萬元為限;如屬直接磋商,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七)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十二)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證保險,以及退還在工程、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十三)認可取得財貨或服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七)在本人獲授予判給權限開展工程、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的程序方面:
(1)核准程序方案、承投規則、招標方案、投標邀請書,以及其他屬重要的程序文書;
(2)任免開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以及獨一委員會成員;
(3)核准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二、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三、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九月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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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202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95/202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202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二款(七)項、(八)項、(十二)項、(十三)項及(十六)項修改如下:
“(七)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海事及水務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開展工程、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八十萬元為限;如屬直接磋商,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八)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十二)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證保險,以及退還在工程、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十三)認可取得財貨或服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六)在本人獲授予判給權限開展工程、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的程序方面:
(1)核准程序方案、承投規則、招標方案、投標邀請書,以及其他屬重要的程序文書;
(2)任免開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以及獨一委員會成員;
(3)核准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二、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三、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九月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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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202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95/202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202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七)項、(八)項、(十三)項、(十四)項及(十七)項修改如下:
“(七)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環境保護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開展工程、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八十萬元為限;如屬直接磋商,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八)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十三)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證保險,以及退還在工程、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十四)認可取得財貨或服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七)在本人獲授予判給權限開展工程、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的程序方面:
(1)核准程序方案、承投規則、招標方案、投標邀請書,以及其他屬重要的程序文書;
(2)任免開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以及獨一委員會成員;
(3)核准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二、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三、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九月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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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202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95/202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46/202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43/202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七)項、(十二)項、(十三)項及(十六)項修改如下:
“(六)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交通事務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開展工程、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八十萬元為限;如屬直接磋商,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七)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十二)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證保險,以及退還在工程、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十三)認可取得財貨或服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六)在本人獲授予判給權限開展工程、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的程序方面:
(1)核准程序方案、承投規則、招標方案、投標邀請書,以及其他屬重要的程序文書;
(2)任免開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以及獨一委員會成員;
(3)核准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二、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三、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九月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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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202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95/202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8/202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二款(六)項、(七)項及(十)項修改如下:
“(六)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證保險,以及退還在工程、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七)認可取得財貨或服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在本人獲授予判給權限開展工程、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的程序方面:
(1)核准程序方案、承投規則、招標方案、投標邀請書,以及其他屬重要的程序文書;
(2)任免開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以及獨一委員會成員;
(3)核准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二、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三、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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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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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202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95/202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7/202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八)項、(九)項及(十二)項修改如下:
“(八)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證保險,以及退還在工程、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九)認可取得財貨或服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二)在本人獲授予判給權限開展工程、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的程序方面:
(1)核准程序方案、承投規則、招標方案、投標邀請書,以及其他屬重要的程序文書;
(2)任免開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以及獨一委員會成員;
(3)核准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二、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三、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九月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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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202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95/202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9/202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七)項、(八)項、(十二)項、(十三)項及(十六)項修改如下:
“(七)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地球物理氣象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開展工程、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五十萬元為限;如屬直接磋商,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八)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十二)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證保險,以及退還在工程、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十三)認可取得財貨或服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六)在本人獲授予判給權限開展工程、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的程序方面:
(1)核准程序方案、承投規則、招標方案、投標邀請書,以及其他屬重要的程序文書;
(2)任免開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以及獨一委員會成員;
(3)核准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二、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三、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九月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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