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9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六年九月三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中檢澳門職工聯誼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六年九月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公證署第3/2026/ASS號《設立社團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檔案組》的第115號文件內。

中檢澳門職工聯誼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住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中檢澳門職工聯誼協會” (以下簡稱 “本會”)。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其存續期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

住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集團商業中心4樓K-P座,在需要時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是以團結會員,增進會員友誼及關心會員生活,同心協力辦好公司各項事業。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凡任職於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澳門有限公司、中檢(澳門)檢驗分析有限公司、國檢(澳門)衛生檢測有限公司及中檢健康產業(珠海)有限公司,已滿試用期的職工,承認本會章程,即可成為會員。

(二)當會員不具備上款所指之任職條件時,將失去其會員資格。

第五條

會員享有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五)退出本會;

(六)享受本會福利。

第六條

會員應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及由本會訂定之內部規章,並執行一切議決案;

(二)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三)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紀律

第七條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會員應盡義務及參與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活動,將由理事會作出譴責和警告之處分;嚴重者得由大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關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八條

本會的組織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

本會各機關之據位人每三年選舉一次,得連選連任。

第十條

(一)本會各機關之選舉取決於候選之提名,且應在會員大會主席團在職主席面前進行。

(二)候選之提名,應載有接受全部候選人之個人聲明。

(三)選舉大會於任期屆滿之年的一月三十一日前舉行,而候選之提名應於選舉大會舉行的五天前為之。

(四)在職之成員繼續執行其職務至被選出之新成員就職時止。

第十一條

(一)本會各機關之主席如長期因故不能視事,有關機關應在其成員中選出一新主席,並在基本會員中為該機關共同擇定一名新成員。

(二)本會各合議機關之其他成員如因故不能視事,有關機關之其餘在職成員應從基本會員中委任代任人。

(三)在各合議機關主席或某一成員暫時因故不能視事時,其代任應由因故不能視事者之所屬機關確定。

(四)被選出或被委任代任之成員,應擔任該職務至有關前任者之任期終結止。

第十二條

本會各機關之決議應載於會議紀錄簿冊內,並應載有出席會議之有關機關各出席據位人之簽名。會員大會之會議紀錄,應載有主持會議之人之簽名。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二)會員大會的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是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和若干名秘書組成。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按理事會提名,授予名譽會員榮銜;

(七)在接獲對理事會的決議上訴時作裁決;及

(八)解散本會。

第十五條

(一)會員大會必須每年召開一次,並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二)召集須以掛號信方式提前至少10天寄往會員的住所或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三)第一次召集時,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但如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十六條

(一)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之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二)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七條

(一)就本會各機關之選舉、理事會預算之討論及通過,以及報告書和帳目之討論及表決,均由會員大會以平常會議為之。

(二)大會之特別會議得透過大會主席團會長主動召集,或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二會員要求而召集。

第十八條

會員得委託另一會員代表其本人行使投票權,委託應以具有前者簽名之文書為之,其內詳細列明由其代理人參加之會議資料,或詳細列明其代理權所涉及之事項類別。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九條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 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及理事若干人、司庫及秘書長各一人,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各職位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下設總務部及公關部等,該等職位人選由理事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四)理事會會議通常每兩月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會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每次理事會會議之議決及執行情況,須於下一次理事會上提出報告及確認。

(五)可設候補理事,人數為單數,且不超過正選理事人數,正選理事缺席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候補理事替代。

(六)理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倘若表決時票數相同,則理事長的投票具有決定性。

第二十條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五)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六)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第二十一條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由理事長或其授權人簽署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可解決本會緊急問題,但事後應在接著的第一次會議時知會理事會,由理事會確認。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二十三條

(一)監事會成員由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若干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互選產生,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通常每兩月與理事會一起召開例會一次,共商會務。

(四)監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六)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五條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由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澳門有限公司、中檢(澳門)檢驗分析有限公司及國檢(澳門)衛生檢測有限公司每年以預算方式劃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有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豁下的各部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六年九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技術輔導員 麥寶芯Mak Pou Sam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城市合唱藝術及文化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六年九月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公證署第3/2026/ASS號《設立社團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檔案組》的第116號文件內。

澳門城市合唱藝術及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城市合唱藝術及文化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CITY CHORAL ARTS AND CULTURE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社團法人的現行法律規範。

第二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統領街32號廠商會大廈6樓D座。

二、本會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不設存續期,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四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

(一) 於本澳推廣合唱藝術及文化發展;

(二) 促進本澳及國內外合唱音樂工作者及業餘愛好者之間的交流;

(三) 為本澳合唱音樂愛好者提供高水平的合唱藝術及文化參與及展演平台。

第五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 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 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三) 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入會資格)

凡對合唱音樂藝術及文化有興趣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以填寫報名表格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與會長簡單面談並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二) 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三) 參與本會的活動、有限度地使用本會的設施。

第八條

(義務)

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 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 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

(四)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 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六) 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九條

(退出及除名)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三個月(上限為三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

二、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或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消會籍。

第三章

機關

第十條

(法人的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二、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團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週年大會,由大會主席主持,日期由理事會決定。

四、由理事會召集或由至少五分之一的會員提出聯名之書面申請,亦可舉行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之召集最少於八天前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七、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

(一) 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

(二)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 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三至九位成員組成,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負責領導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四、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

五、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六、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其權限為:

(一) 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

(二) 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年度帳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三) 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四)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五) 按會章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六) 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

(七) 訂定入會費及年費的金額;

(八) 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等事宜;

(九) 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秘書一名。

三、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四、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 監察理事會的工作;

(二) 查核理事會的帳目;

(三) 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四)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條

(章程之修改)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本澳有關社團法人的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二六年九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技術輔導員 麥寶芯Mak Pou Sam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當代藝術珠寶設計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六年九月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公證署第3/2026/ASS號《設立社團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檔案組》的第117號文件內。

澳門當代藝術珠寶設計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當代藝術珠寶設計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CONTEMPORARY ART JEWELLERY DESIG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培養大眾對珠寶設計的興趣;

二、為會員提供事業的珠寶設計的活動;

三、與相關機構合作,組織參加相關珠寶設計項目的競賽;

四、加強澳門與其他地區或國家有關珠寶設計的交流,以促進友誼。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關前正街34號2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由黃何東、黃何晰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六年九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技術輔導員  麥寶芯 Mak Pou Sam


海 島 公 證 署

澳門菏澤文化交流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六年九月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0號。

澳門菏澤文化交流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菏澤文化交流會」,英文名稱為「MACAO HEZE CULTURAL EXCHANGE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至341號獲多利大廈21樓K,在需要時透過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包括:

1. 維護祖籍山東菏澤的在澳人士、與菏澤文化聯繫緊密的友好人士、文藝團體及文化機構合法權益,搭建互助交流平台,共促文化發展;

2. 發揚「愛國愛澳」精神,支持澳門特區依法施政,助力澳門社會長期繁榮穩定與文化和諧建設;

3. 深耕菏澤傳統文化、民俗藝術、文學非遺資源,支援菏澤本土文化繁榮及傳承、創新與普及;

4. 專注推動菏澤與澳門兩地文化藝術、傳統民俗、教育文創、展覽展演、文旅產業等領域常態化交流、互訪與務實合作;

5. 面向澳門社會宣傳菏澤歷史文化、城市人文風貌,促進兩地民眾情感相通、文化相融。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會員資格:

1.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在澳門居住、生活、求學、從事文化相關工作的山東菏澤籍人士;熱愛菏澤傳統文化、有志推動菏澳文化交流的各界人士、文藝工作者、文化機構從業者及親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2. 符合上述資格人士須填寫入會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創會會員除外)及繳納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3. 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當會員連續三年不參與本會活動,可視為自動退出本會,會費不予退還;

4. 對本會、菏澤文化傳承或菏澳文化交流作出特殊貢獻的人士,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得被邀請成為榮譽會員。

第六條——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1. 參加會員大會;

2.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請求、申訴及意見;

4. 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以及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

5. 榮譽會員享有除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外之其他一切權利。

第七條——會員應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決議;

2. 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3. 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榮譽會員無需繳納會費;

4. 維護本會聲譽。

第八條——會員之處分

如有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以及參與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活動,將由理事會暫停其會員資格,嚴重者得由會員大會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一切費用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和運作

第九條——本會的組織機關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

3.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召集,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必要情況下,當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4. 會員大會會議上,由會長負責主持,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常務副會長代任。

5. 會員大會召集時,須有一半以上會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作出決議。

6.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7.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2. 選舉會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4. 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5. 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6. 審議對會員的處分。

第十二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選出,其總數必須為三個或以上的單數;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財務長及秘書各一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

第十三條——理事會的職權: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 代表本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及運作;

2. 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和預算,並向會員大會作出報告;

3. 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和確認會員退出本會;

4. 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可委任本會榮譽會長及聘請榮譽顧問等。

第十四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三個或以上的單數;

2. 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

第十五條——監事會的職權: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其職權如下:

1. 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點算本會之財產;

2.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帳目;

3. 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並向會員大會作出監察報告。

第四章 經費和財務制度

第十六條——經費來源:

1. 會員繳交之會費;

2. 各界人士或機構之捐贈或贊助;

3. 政府資助。

第十七條——經費:

本會之經費屬本會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佔或非法挪用。

第十八條——經費支出:

本會經費的支出,須經會長或一名經會長授權的常務副會長(副會長),連同理事長或一名經理事長授權的副理事長共同簽署批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解釋權:

1. 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和修訂權屬會員大會。

2. 本章程所未規範之事宜,依澳門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二零二六年九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李泳詩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核醫及分子影像學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3/2026。

澳門核醫及分子影像學會

修改章程

第一章

總則

1. (保留不變)

2. 宗旨:

(a)(保留不變)

(b)促進澳門核子醫學與分子影像專業融入大灣區與國家發展大局,并與國際接軌;

(c)推動分子生物醫學影像之相關轉化醫學與產學研合作應用;

(d)(保留不變)

(e)為核子醫學與分子影像對澳門巿民作普及教育,鼓勵澳門青年投身相關行業;

(f)(保留不變)

(g)(保留不變)

3. 會址:澳門路環金峰南岸第十二座尚澄峰十二樓J室,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設立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1. 會員資格:

(a)普通會員:凡於本澳從事核子醫學與分子影像工作之相關專業人士,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獲理事會審批後即可成為本會普通會員;普通會員離澳、移居或退休後,會籍不予保留;

(b)永久會員:凡本會普通會員且具備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可自行提出申請;永久會員離澳、移居或退休後,會籍得予保留。本會普通會員提出申請成為永久會員,需由理事會委任本會顧問或本會的永久會員進行評審及決議;

(c)學生會員:凡於本澳院校修讀醫學、影像學、生物醫學與工程等相關專業之學生,經申請及理事會批准,得成為學生會員;

(d)榮譽會員:對核醫學、分子影像或本會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經理事會提名及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得授予榮譽會員。

2. 會員權利:

(a)有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一切活動的權利;

(b)普通會員和永久會員在會員大會上有選舉權、表決權及被選舉權;學生會員與榮譽會員享有選舉權和表決權,但不享有被選舉權;

(c)有提出異議之權利及退出本會的權利。

3. 會員義務:

(a)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支持和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b)必須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c)普通會員、學生會員及永久會員均需繳納會費,二年以上不繳會費者作自動退會論;但永久會員離澳、移居或退休後,可免交年費而會籍得予保留;

(d)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e)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活動。

4. 會籍終止:

(a)會員自願退會,應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提出;

(b)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永久會員及榮譽會員除外);

(c)如有違反章程或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經理事會審議,得予以警告、暫停或開除會籍之處分;重大處分須報會員大會備案。

第三章

領導機構

(以澳門為常居地之會員擔任)

1. (保留不變)

2. (保留不變)

3. 理事會:

(a)(保留不變)

(b)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理事若干名及秘書長一人。另可按需要增設財政、學術、外事及總務若干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c)(保留不變)

(d)(保留不變)

(i)(保留不變)

(ii)(保留不變)

(iii)(保留不變)

(e)(保留不變)

4. 監事會:

(a)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及監事若干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b)(保留不變)

(c)(保留不變)

5. 顧問:

(保留不變)

第四章

附則

1. 經費:

(a)(保留不變)

(b)(保留不變)

(c)(保留不變)

2. 會徽:

(保留不變)

3. 章程解釋與補充

(a)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b)本章程未盡事宜,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工程顧問商會

為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六年九月十七日存檔於本公證署第3/2026/ASS號《設立社團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檔案組》的第118號文件內。該章程之修改內容如下:

第二十二條

財務運作之簽名方式

理事會須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戶口之開立及運作須由會長、監事長、理事長或財務長其中兩位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二零二六年九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技術輔導員 麥寶芯Mak Pou Sam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社區青年義工發展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六年九月十七日存檔於本公證署第3/2026/ASS號《設立社團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檔案組》的第119號文件內。該章程之修改內容如下:

第十九條

(本會組織架構成員之任期)

組織領導架構成員任期叁年,會長、理事長和監事長之職位可連選得連任,其他職位亦可連選得連任。

二零二六年九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技術輔導員 麥寶芯Mak Pou Sam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寧波市鄞州區鄉賢聯誼會

為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六年九月十八日存檔於本公證署第3/2026/ASS號《設立社團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檔案組》的第120號文件內。該章程之修改內容如下:

第二條——宗旨

(三) 開展會員康體聯誼活動,促進身心健康,組織策劃以及對外參與不同機構舉辦的文化、藝術、體育、康樂比賽及聯誼活動。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常務副主席及副主席若干名、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零二六年九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技術輔導員  麥寶芯 Mak Pou Sam


私 人 公 證 員

CERTIFICADO

ASSOCIAÇÃO GERAL DOS CONTERRÂNEOS E AMIGOS DA PROVÍNCIA DE GUANGXI EM MACAU (澳門廣西聯誼總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título de alteração de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autenticado em 22 de Setembro de 2026,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número 1/2026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1.

(修訂於2026年8月13日會員大會)

澳門廣西聯誼總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至341號獲多利中心3樓P座,經理事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2 de Setembro de 2026. — O Notário Privado, Nuno Simões.


海通國際證券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董事 財務主管
林耀龍 范秋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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