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檢察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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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026號檢察長批示
檢察長行使現行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一條第四款規定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第12/2025號檢察長批示第一款(十九)項、(二十三)項及(三十二)項修改如下:
“(十九)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檢察長辦公室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開展工程、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
(二十三)在開展工程、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的程序方面,不論有關金額為何,所授予的執行權限包括下列權限:
(1)核准程序方案、承投規則、招標方案、投標邀請書,以及其他屬重要的程序文書;
(2)任免開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以及獨一委員會成員;
(3)〔……〕
(三十二)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證保險,以及退還在開展工程、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
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檢察長 唐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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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曉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