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9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六年九月三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六年九月十八日批示:
林耀漢,本局第五職階勤雜人員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條(三)項及第十五條(二)項的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八月十七日,因處於長期絕對無擔任公共職務的能力,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同日起失效,並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六年九月十日批示:
周素玲,本局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三款及第十一條第五款的規定,批准轉入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35點,自二零二六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聲 明
現聲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古桂明在本局擔任第九職階勤雜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二六年十月二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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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雷子燊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議 決 摘 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六年八月十二日議決如下:
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第3/2015號法律及第11/2026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黎建明為技術顧問,自二零二六年十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第3/2015號法律及第11/2026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第十四條第二款、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二)項,並結合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五)項、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七-A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a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余文暉為行政及財政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 — 職位出缺;
- — 余文暉具備擔任行政及財政處處長的公民品德、適當的工作經驗及專業能力。
2. 學歷:
— 暨南大學管理學學士。
3. 工作經驗:
- — 2005年9月至2008年7月,民政總署行政督導員;
- — 2008年7月至2019年5月,立法會輔助部門技術員;
- — 2019年5月至今,立法會輔助部門採購暨財產處處長。
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第3/2015號法律及第11/2026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陳家偉為本會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自二零二六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第3/2015號法律及第11/2026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劉藝為本會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自二零二六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本會綜合事務廳廳長梁燕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十月一日起自願退休。
茲聲明,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的規定,鄭頴怡擔任本會薪俸科科長的定期委任,於期限屆滿時終止,自二零二六年十月一日起返回原職位,擔任本會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茲聲明,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因部門重組,原在本會的下列主管人員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十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綜合事務廳廳長 梁燕萍;及
人力資源暨財政處處長 陳家偉。
茲聲明,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原在本會的下列主管人員的定期委任,於期限屆滿時終止,即自二零二六年十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資訊暨刊物廳廳長 黎建明;
採購暨財產處處長 余文暉;及
公關暨技術輔助處處長 劉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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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林智龍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六年九月十五日的批示:
梁錦芬及李霞──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黎耀偉──原屬行政公職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程、職級、職階及相同任用方式調任至本辦公室,自二零二六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六年九月十五日的批示:
林紹彬──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六年九月十五日起晉階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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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曉楠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六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認可“澳門中華拉丁基金會”的章程修改。
按代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廖小麗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心理學範疇),薪俸點為650點,自二零二六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雅燕、吳志堅、何嘉茵及陳詠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二六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代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八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曾華新、蘇偉倫、梁祺耀及陸穎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為510點,自二零二六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自二零二六年九月十六日起,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黎耀偉調任至檢察長辦公室擔任職務。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自二零二六年九月十六日起,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蔣文龍調任至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擔任職務。
茲聲明,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淑貞因獲定期委任為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顧問,故其在本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副局長的職務,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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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九月十八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梁穎妍
市 政 署
決 議 摘 錄
按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六年八月十四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二)項、並配合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五)項、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七-A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鄺漢民為市民綜合服務處處長,自二零二六年十月五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 ――職位出缺;
- ――鄺漢民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公民品德、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市民綜合服務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心理復健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 ――05/11/2012 – 30/06/2025 -- 民政總署及市政署高級技術員
- ――01/01/2022 – 19/12/2024 -- 市政署行政輔助廳人力資源處職務主管
- ――20/12/2024 – 30/06/2025 -- 市政署行政輔助廳人力資源處代處長
- ――01/07/2025 – 31/05/2026 -- 市政署行政輔助廳人力資源處處長
- ――01/06/2026 – 31/08/2026 -- 市政署行政處職務主管
- ――01/06/2026 – 至今 -- 市政署高級技術員
批 示 摘 錄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六年九月十五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譚子健,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365點,自二零二六年九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林嘉敏,獲准調整職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00點,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六年九月十五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侯俊豪,獲准調整職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00點,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六年九月十七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人員獲准調整職級,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 陳家裕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660 |
| 李錫濤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
| 盧偉東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
| 譚子欣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560 | |
| 蘇君喬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450 | |
| 莊慧琳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
| 譚子健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400 |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六年九月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 黃慧怡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13/11/2026 |
| 梁曉盈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2/11/2026 | ||
| 陳綺珊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
| 林麗娜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六年九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 梁志明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540 | 30/11/2026 |
| 陶啓業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50 | 03/11/2026 | |
| 吳澤南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0/11/2026 |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六年九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Helena Teresa Pereira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薪俸450點,自二零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因鄺漢民獲定期委任為本署市民綜合服務處處長,故其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十月五日起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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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陸榮在本會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洪佳燕在本會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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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何志良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九月十日之批示:
馬偉烈 — 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批准轉入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程,自二零二六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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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代局長 陳祖榮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行政及財政處處長於二零二六年九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何聰冕、何麗麗、阮志堅、李仲佳、李淑芬、梁雅恩、盧雨晴及譚鳳娟 - 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80點;及
袁青 - 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按照本局行政及財政處處長於二零二六年九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楊智猛及馬靜怡 - 自二零二六年九月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
霍漢強及林美錡 - 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三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80點;及
潘嘉莉 - 自二零二六年九月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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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於財政局
局長 何燕梅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九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鍾小梅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聲 明
黃屹,本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應其本人之請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六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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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程衛東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六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九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曹永華及洪振龍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吳曉萍,為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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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區家穎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根據第14/2018號法律《治安警察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現行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一條,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五)項、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警務總長編號206111張健欣為治安警察局策劃行動廳廳長,自2026年10月5日起,為期一年。
二、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五款之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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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警務總長(編號206111)張健欣擔任治安警察局策劃行動廳廳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 — 職位出缺;
- — 張健欣具備公民品德;
- — 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編號206111)張健欣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治安警察局策劃行動廳廳長一職。
學歷:
- — 澳門大學教育學士(數學專業);
- —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 — 澳門科技大學法律碩士。
專業簡歷:
- — 於2011年2月至2011年11月,於行動廳行動暨通訊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 — 於2011年11月至2013年2月,於交通廳交通監控警司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 — 於2013年2月至2013年10月,於交通廳澳門交通警司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 — 於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於警察總局情報分析中心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 — 於2016年1月至2019年12月,於警察總局警務聯絡及公共關係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 — 於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擔任警察總局警務聯絡及公共關係處代處長;
- — 於2020年4月至2025年7月,擔任警察總局警務聯絡及公共關係處處長;
- — 於2025年8月至2026年6月,擔任交通廳代廳長;
- — 於2026年6月3日至今,擔任交通廳廳長;
- — 於2026年7月11日至今,擔任海島警務廳代指揮官。
嘉獎:
- — 於2016年及2020年獲得警察總局局長嘉獎;
- — 於2025年獲得治安警察局局長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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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伍素萍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九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袁永信,司法警察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法證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二職階首席法證高級技術員,於二零二六年八月十九日在本局網頁內公佈的晉級開考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7/2020號法律第十九條(二)項,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現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法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哈瑞琦及楚飛飛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六年十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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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六年九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關皓民,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為510點,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嚴燕楓,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駱健強,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朱穎麟,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施希文及林雪瑛,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林偉昌,晉階至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90點,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聲 明
江瑞南、李震濤、余宏亮、黃梓鏵及黃汶樺,第一職階警員,屬臨時委任 - 應其要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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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於懲教管理局
代副局長 呂錦雲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臨時委任李婉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為260。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九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陳如鳳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張宇翔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陳小安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何潤霖、劉玉弟、甄嘉碧、黃詠詩及譚羨美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六職階勤雜人員梁婉芬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之批示:
應樊志豐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
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劉運嫦警務總監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高 等 學 校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九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規定,並配合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十月八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容仕培,副警務總長編號249971,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公共關係及學術事務合作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 —— 因職位出缺;
- —— 容仕培具備公民品德;
- —— 容仕培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公共關係及學術事務合作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 —— 電子工程學士;
- —— 治安警察專業警務科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 —— 1997年10月至1998年4月,在治安警察局交通廳工作;
- —— 1998年4月至1998年8月,在治安警察局資源管理廳工作;
- —— 1998年8月至1998年9月,在治安警察局交通廳工作;
- —— 1998年9月至2003年3月,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修讀警官培訓課程;
- —— 2003年3月至2003年4月,在治安警察局交通廳工作;
- —— 2003年4月至2003年8月,在治安警察局行動廳行動暨通訊處工作;
- —— 2003年8月至2005年3月,在治安警察局交通廳澳門交通警司處工作;
- —— 2005年3月至2005年6月,在治安警察局行動廳行動暨通訊處工作;
- —— 2005年6月至2014年3月,在治安警察局交通廳澳門交通警司處工作;
- —— 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在治安警察局交通廳海島交通警司處工作;
- —— 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在治安警察局海島警務廳氹仔警務警司處工作;
- —— 2016年12月至2018年12月,在治安警察局指揮部輔助暨服務處工作;
- —— 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在治安警察局資源管理廳輔助及服務警司處工作;
- —— 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以代任制度方式擔任治安警察局人力資源處處長;
- —— 2021年1月至2022年1月,以代任制度方式擔任治安警察局物力資源處處長;
- —— 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以代任制度方式擔任治安警察局澳門偵查及支援警務處處長;
- —— 2023年1月至2024年6月,以代任制度方式擔任治安警察局物力資源處處長;
- —— 2024年6月至2025年1月,擔任治安警察局物力資源處處長;
- —— 2025年2月至2026年4月,擔任治安警察局內部監管處處長;
- —— 2026年4月8日至今,以代任制度方式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公共關係及學術事務合作處處長。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九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規定,並配合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十月八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勁松,副消防總長編號400051,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資源管理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 —— 因職位出缺;
- —— 黃勁松具備公民品德;
- —— 黃勁松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資源管理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 —— 工學學士學位(水利及海洋工程學系);
- —— 消防技術專業防護及安全工程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 —— 2005年3月至2005年12月,分別在消防局消防學校、澳門行動廳及海島行動廳工作;
- —— 2006年1月至2011年5月,在消防局技術廳工作;
- —— 2011年6月至2012年7月,在消防局澳門行動廳工作;
- —— 2012年8月至2016年9月,在消防局消防學校工作;
- —— 2016年9月至2023年8月,在消防局資源管理廳行政及財政處工作;
- —— 2023年9月至2024年8月,以代任制度方式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高等教育處處長;
- —— 2024年9月至2025年8月,以代任制度方式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資源管理處處長;
- —— 2025年9月至2026年3月,以代任制度方式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高等教育處處長;
- —— 2026年4月1日至今,以代任制度方式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資源管理處處長。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九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二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治安警察局人員源劍鋒,警務總長編號193071,自二零二六年十月五日起以一般定期委任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提供服務,並根據同一法律第四十四條(一)項之規定,上述人員自同日起於治安警察局轉為“附於編制”之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九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二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治安警察局人員梁健偉,警長編號249921及鍾錦進,警長編號272931,自二零二六年十月十二日起以一般定期委任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提供服務,並根據同一法律第四十四條(一)項之規定,上述人員自同日起於治安警察局轉為“附於編制”之狀況。
———
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代校長 林曉帆副消防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根據第25/2026號行政法規《修改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原文化局澳門演藝學院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轉入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其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
|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狀況 | 於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狀況 | 任用方式 | ||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 組別:教學人員 | |||||
| 劉晨晨 |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 3 |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鄧凱文 |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 3 |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茗 |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 1 |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廖淑華 |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 1 |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盧卓婷 | 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 8 | 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 8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徐曼 | 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 8 | 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 8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梁迪嘉 | 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 6 | 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 6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葉凱瑩 | 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 5 | 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 5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黃天恩 | 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 3 | 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梁樂鳴 | 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 3 | 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馬淑芬 | 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 3 | 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黃寶珠 | 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 3 | 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林海結 | 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 3 | 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黃愛國 | 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 3 | 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安琪 | 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 3 | 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斐力 | 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 3 | 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盧茜 | 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 3 | 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伍嘉敏 | 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 3 | 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楊敏健 | 中學教育三級教師 | 11 | 中學教育三級教師 | 1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瞿笑意 | 中學教育三級教師 | 8 | 中學教育三級教師 | 8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組別:高級技術員 | |||||
| 周游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阮正剛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組別:技術員 | |||||
| 周茜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2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劉暢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2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尹兆莊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古麗珊 | 特級技術員 | 3 | 特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倫靜儀 | 特級技術員 | 3 | 特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蘇樂文 | 特級技術員 | 3 | 特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青雲 | 特級技術員 | 3 | 特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梁美欣 | 特級技術員 | 2 | 特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何家政 | 特級技術員 | 2 | 特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關翠儀 | 特級技術員 | 2 | 特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容文杰 | 特級技術員 | 2 | 特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蕭鳳堯 | 特級技術員 | 1 | 特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張佩施 | 特級技術員 | 1 | 特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 鄧傲研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綺雯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李寶榮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蔡艷玲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胡顯良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李玉萍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趙玉燕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李露慈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梁嘉寶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馬嘉羚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組別:工人 | |||||
| 潘月霞 | 勤雜人員 | 8 | 勤雜人員 | 8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周寶玲 | 勤雜人員 | 7 | 勤雜人員 | 7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范雪瑩 | 勤雜人員 | 6 | 勤雜人員 | 6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譚淑芬 | 勤雜人員 | 6 | 勤雜人員 | 6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歐陽少冰 | 勤雜人員 | 6 | 勤雜人員 | 6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甘潤好 | 勤雜人員 | 6 | 勤雜人員 | 6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周觀蓮 | 勤雜人員 | 3 | 勤雜人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經二零二六年九月十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二零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批示:
應黎就卿的請求,其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十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幼兒) 的職務,自二零二六年九月十九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六年九月七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二十七條和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張志輝及張雪蓮,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十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765;
何婉慧、林瀾、凌倩紅、蕭慧儀、阮蘊潔及黃志坤,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十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765;
張麗雲、張家儀、朱雯琳、何玉蘭、黎淑婷、林婦順及黃艷影,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十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720;
張佩菁、樊惠玲、羅愛容、龍雪英、梅美玲及黃蘊華,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十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720;
陳盛疇及呂淑貞,分別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及二零二六年八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九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80;
陳建勳、張偉傑、李秀絲、毛順貞、蕭李卓婷及黃崢志,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八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55;
張嘉偉及錢浩程,分別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七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15;
李燕雙及李惠芳,分別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及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五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40;
朱東成、羅寶雁及吳文慧,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五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40;
陳倩敏、關麗蕊、林煒雄、梁家歡、Natasha Cruz Fellini de Oliveira及黃珊珊,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四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15;
陳志營、陳旭宏、周麗雅、鄭美儀、張敏霞、湛家迪、葉詠瑤、郭振興、黎婉婷、林麗燕、劉素芬、梁佩佩、羅俊彥、鄧浩賢、余楚欣及黃穎詩,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三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90;
熊嘉敏、劉偉誠及余顥程,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55;
蔣麗榮、馮素慧、楊婉婷及李蓮香,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十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薪俸點為735;
黎鈴鳳、柯毅寧及黃烈,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十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薪俸點為735;
葉惠瑜及李葵紅,分別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及二零二六年八月三十日起轉為第十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薪俸點為735;
鍾麗坤及甘漢東,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十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薪俸點為690;
李敏明,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十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薪俸點為690;
吳家慧,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九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薪俸點為650;
庄三鳳,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薪俸點為625;
盧國勇、鄧桂芬及溫倩婷,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五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薪俸點為525;
韓漪珊、鄧艷影及姚偉祺,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五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薪俸點為525;
周瑤鏵、張玉虎、何尉、關文輝、梁蘊斯、羅偉強、曾寶瑩及黃翠媛,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四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薪俸點為505;
陳雯雯、池春伊、丁璐瑤、侯莉莎、何林泉、楊敏華、葉嘉寶、林雪盈、梁曉雯、林冰冰、伍慧齡及Zélia de Jesus da Costa Carneiro,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三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薪俸點為485;
卓素兒、徐雪瑩、劉詩敏、呂小慧及巴美茵,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薪俸點為455;
何艷華及何靜誼,分別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及二零二六年八月三十日起轉為第十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幼兒),薪俸點為735;
歐陽健明、周虹虹及朱珊珊,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幼兒),薪俸點為625;
吳慧宜及吳凱琪,分別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及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五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幼兒),薪俸點為525;
David de Bragança Reis de Morais、方麗萍、甘嘉欣、林苑瑩、李淑婷、戴婉儀及譚詩卉,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四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幼兒),薪俸點為505;
劉穎欣,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四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幼兒),薪俸點為505;
Ana Lara Simão Clemente及Vanessa Tatiana Cabral Man,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三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幼兒),薪俸點為485。
———
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阮佩賢副局長
文 化 局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陳嘉敏調任至警察總局擔任職務。
———
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九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五款,以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蔣小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四條款,轉為收取相當於薪俸點66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六年九月十八日於體育局
代局長 李詩靈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二六年九月十五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關曉敏 - 應其要求,註銷第EL0056號護士有限度執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六年九月十六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核准執照編號第AL-0459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水坑尾街13號美美大廈1樓A座的福康醫療中心所有權轉移至陳芷君,住所位於澳門中心街永寧廣場第四座22樓AK座。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楊美玲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的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九月十四日起,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薪俸點740點,試用期六個月。
———
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九月十七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林杰強先生的申請,取消“益民(青茂)”藥房准照(准照編號494),其登記的營業地點為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青茂口岸澳門邊檢大樓6樓14號舖。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核准向宏利發一人有限公司發給“宏利(官也街店)”藥房准照(准照編號566),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氹仔官也街9-B號栢鴻大廈地下B座及地庫,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361-B至361-K號怡安閣地下Q座。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3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漁翁街200-230號海洋工業中心第2座11樓E座之“永強”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所有權轉移予永強發展有限公司,其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圓台街16號海洋工業中心(第2期)11樓E座。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屈臣氏(澳門)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屈臣氏第三分店”藥行准照(准照編號50),其登記的營業地點為澳門高士德大馬路9F號世紀豪庭B座地下(A區)。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康科達藥業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萬霖”藥房准照(准照編號508),其登記的營業地點為澳門廣州街86-I號怡景閣地下B座。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駿盈藥房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駿盈”藥房准照(准照編號466),其登記的營業地點為澳門冼星海大馬路249號恆基花園S座地下及閣樓。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東方紅藥業(澳門)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東方紅藥業(澳門)有限公司”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准照編號192),其登記的營業地點為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95號南嶺工業大廈9樓C座。
———
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六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李志峰,自二零二六年九月十九日起轉為確定委任。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九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
| 吳曉兒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2 | 02/09/2026 |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六年九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鍾偉雄,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
| 周德儀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50 |
| 霍美儀 | |||
| 楊智靈 |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九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六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徐冰擔任本局公共關係及新聞處處長,自二零二六年十月六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 ——職位出缺;
- ——徐冰具備公民品德、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公共關係及新聞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傳播學 — 新聞與大眾傳播)學士
3. 專業簡歷:
- ——2021年8月至今 社會工作局高級技術員
- ——2025年4月至6月 社會工作局公共關係及新聞處代處長
- ——2026年1月至今 社會工作局公共關係及新聞處代處長
聲 明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徐冰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公共關係及新聞處處長,其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二六年十月六日起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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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九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基金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艷芳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二零二六年十一月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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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九月十八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陳寶雲
澳 門 旅 遊 大 學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人於二零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黃惠婷 —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第4/2024號法律《澳門旅遊大學法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第11/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大學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十)項、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二)項的規定,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六年十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校世界旅遊教育及培訓中心主任,為期一年。
根據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九月十日之批示:
鄭嘉琪 —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第4/2024號法律《澳門旅遊大學法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第11/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大學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十一)項及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六年十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校住宿實習處住宿總監,為期一年。
林寶玉 —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第4/2024號法律《澳門旅遊大學法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第11/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大學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十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六年十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校教務部教務長,為期一年。
陳正莉 —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第4/2024號法律《澳門旅遊大學法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第11/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大學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十一)項及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六年十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校招生及註冊處處長,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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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於澳門旅遊大學
校長 黃竹君
體 育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六年財政年度第四次預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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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九月十八日於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李詩靈
土 地 工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之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梁佩玲及譚鎮昇擔任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家維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地形測量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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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公 共 建 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陳少蘭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415,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九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李桂賢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十一月三日起獲續期三年,薪俸點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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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九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
陳綺璇,獲確定委任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
李澤賢,獲確定委任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人員譚嘉威職級變更,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技術工人陳家輝,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九月十一日起終止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技術工人鄧鴻熙,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九月十七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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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郭虔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九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一款(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施耿超-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點,自二零二六年九月十九日起生效;
周俊宏-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點,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吳萬昌-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500點,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葉永基-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85點,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賴惠敏及林朗聰-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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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於環境保護局
代局長 韋海揚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程凱健 — 原屬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其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局任職,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馮文正 — 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聯同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第六款之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二六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
| 張嘉榕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2 | 455 | 12/08/2026 |
| 盧潔儀 | 特級技術員 | 3 | 545 | 27/08/2026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
| 曾美霞 | 勤雜人員 | 6 | 160 | 18/08/2026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
| 鄭展明 | 勤雜人員 | 4 | 140 | 27/08/2026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
| 葉小媚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15/10/2026 |
| 劉誠希 | 輕型車輛司機 | 1 | 28/10/2026 |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九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分別擔任如下職務的定期委任,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等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容瑋婕擔任行政及財政處處長,自二零二六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吳樂樂擔任車輛及駕駛員事務廳廳長,自二零二六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馬子聰擔任組織及資訊處處長,自二零二六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九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為期三年: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
| 張嘉榕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2 | 12/08/2026 |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九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
| 羅家紹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1 | 560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
| 張嘉榕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485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獲確定委任出任下列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
| 周樂儀 | 主任翻譯員 | 1 | 600 |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九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
| 徐志強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1 | 560 |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
| 李卓文 | 一等翻譯員 | 2 | 510 | 14/08/2026 |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
| 李卓文 | 首席翻譯員 | 1 | 540 |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馮文正擔任本局公共關係處處長的定期委任,應其要求,自二零二六年九月十七日起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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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鄭岳威
地 球 物 理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九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陳旭榮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十一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於地球物理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環 保 與 節 能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六年財政年度第四次預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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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於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擴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