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32/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3/2026

刊登日期:

2026.6.8

版數:

8

  • 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戈壁澳門投資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法規 :
  • 第11/2025號法律 - 投資基金法。
  •  
    相關類別 :
  • 投資基金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運作及監察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2/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25號法律《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一名為“戈壁澳門投資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GOBI MACAU SOCIEDADE GESTORA DE FUNDOS DE INVESTIMENTO, S.A.”及英文名稱為“GOBI MACAU INVESTMENT FUND MANAGEMENT LIMITED”的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專門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法規:

    第133/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3/2026

    刊登日期:

    2026.6.8

    版數:

    8-15

    • 核准《保護文化遺產獎勵規章》。
    相關法規 :
  • 第11/2013號法律 - 文化遺產保護法。
  •  
    相關類別 :
  • 建築物、風景及文化財產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3/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保護文化遺產獎勵規章》,該規章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保護文化遺產獎勵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負責甄選獎勵的評審委員會的組成、獎勵申報程序、獎勵的目的、條件及相關說明。

    第二條

    獎勵

    一、獎勵旨在表彰在保護澳門特別行政區文化遺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人士或實體。

    二、根據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而設立的下列獎勵,以獎金及獎狀方式頒發:

    (一)建築設計獎;

    (二)保養和修復文化遺產獎;

    (三)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獎;

    (四)弘揚文化遺產獎。

    第三條

    獎勵的獎金金額

    上條第二款(一)項至(三)項所指獎勵的獎金金額各為澳門元三萬元,該款(四)項所指獎勵的獎金金額為澳門元二萬元。

    第四條

    獎勵的上限

    一、每年按第二條所列獎勵的順序頒發一項獎勵,每項獎勵的名額上限為三個。

    二、如同一文化遺產項目有多個符合同一獎勵評審要求的獎勵對象,則上條所指的獎金將由該獎勵的所有獲獎者平均分配,而每位獲獎者可同時獲得一張獎狀。

    三、倘於頒發獎勵該年度未有符合評審要求的申報,獎勵可予以輪空。

    第五條

    獎勵對象

    一、建築設計獎的獎勵對象為在被評定的不動產或與其緊接相鄰的不動產的建築設計或建造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建築設計師或團隊、工程項目負責人或施工團隊,又或被評定的不動產的所有人。

    二、保養和修復文化遺產獎的獎勵對象為在保養和修復被評定的不動產的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工程項目負責人或施工團隊,又或被評定的不動產的所有人。

    三、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獎的獎勵對象為在保護、傳承、研究或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人士或實體,又或國家級或澳門特別行政區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傳承人。

    四、弘揚文化遺產獎的獎勵對象為在從事文化遺產保護、弘揚、傳承、宣傳、教育或推廣的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人士或實體。

    第六條

    申報程序

    一、申報者須填妥由文化局提供的申報表,並連同相關的資料或證明文件一併提交。

    二、如申報者為自然人,申報表須附同其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及個人履歷。

    三、如申報者為法人,申報表須附同下列文件:

    (一)如屬公司,須提交由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的商業登記證明副本,其內容須涵蓋所有與公司有關的登記記錄;

    (二)如屬社團或財團,須提交章程或刊載有關章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副本,以及倘有的修改文本;

    (三)法人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四、申報建築設計獎或保養和修復文化遺產獎者,尚須連同申報表提交下列文件:

    (一)如申報者為不動產所有人,須提交最近三個月內發出的載有申報者為該不動產所有人身份的物業登記證明;

    (二)如申報者非不動產所有人,而該不動產已在物業登記局登記,須提交最近三個月內發出的物業登記證明,以及不動產所有人對申報獎勵的同意聲明書,但不動產所有人身份不詳除外。

    五、文化局認為有需要時,可要求申報者提交其他補充資料。

    六、獎勵的申報期為每年的十月至十二月。

    第七條

    評審委員會

    一、評審委員會負責對保護文化遺產獎勵的申報作出評審。

    二、評審委員會由最多五名成員組成,包括:

    (一)文化局局長或其指定的一名副局長,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一名由文化局局長指定的負責文化遺產保護的附屬單位的主管;

    (三)一名文化遺產委員會委員;

    (四)兩名在建築、規劃、歷史、文化範疇或與保護文化遺產相關的其他範疇具備適當能力的專業人士。

    三、上款(三)項及(四)項所指的評審委員會成員,由公佈於《公報》的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任期在批示內訂定。

    四、評審委員會的運作受《行政程序法典》中關於合議機關的規定及本規章規範。

    五、如有需要,評審委員會主席可邀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以及對相關議題具備知識或經驗的人士列席會議,但該等人士無表決權。

    六、評審委員會成員、上款所指列席代表及人士有權因出席會議依法收取出席費。

    第八條

    評審標準

    一、建築設計獎應視乎情況,按下列相應標準進行評審:

    (一)維持被評定不動產的文化價值,尤其透過保留或延續其立面外觀特徵、室內空間佈局或特色裝飾構件;

    (二)新建部分與被評定的不動產相協調,尤其透過設計手法或材料選用,使新舊建築物相融合並展現其文化價值;

    (三)更好地保護、展現或弘揚被評定不動產的文化價值,尤其透過設計手法、活化功能或創新技術。

    二、保養和修復文化遺產獎應視乎情況,按下列相應標準進行評審:

    (一)維持被評定不動產的文化價值,尤其按照核准圖則、歷史照片或其他記錄資料,保養、維修或復原其立面外觀特徵、室內空間佈局或具特色裝飾構件;

    (二)展現被評定不動產的真實性及原始性,尤其透過工程所採用的材質、樣式或工藝;

    (三)透過創新技術或材料解決建築物殘危或病害情況,同時延續其原有風貌特色。

    三、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獎應視乎情況,按下列相應標準進行評審:

    (一)致力傳授、宣傳和推廣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技能與知識,對延續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有突出貢獻;

    (二)具備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工作的資格或經驗,於技能、知識的掌握和應用方面表現出色,並獲社會普遍認同;

    (三)相關工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保護、傳承、研究或宣傳成效顯著,促使更多人認識、關注或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與傳承工作,並獲社會普遍認同。

    四、弘揚文化遺產獎應視乎情況,按下列相應標準進行評審:

    (一)在文化遺產的保護、弘揚、傳承、宣傳、教育或推廣工作方面有突出貢獻;

    (二)相關工作對弘揚文化遺產成效顯著,促使更多人認識、關注或參與文化遺產保護和宣傳推廣工作,並獲社會普遍認同。

    第九條

    評審

    一、評審委員會根據上條所列的評審標準對每份申報進行評審,必要時,可對申報項目進行現場考察及要求申報者出席答辯。

    二、完成評審後,評審委員會編制載有獲獎建議名單的意見書,一併提交文化局,以便該局按下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公開。

    第十條

    決定及公佈

    一、任何實體如對獲獎建議名單持有異議,須於公佈日起十五日內向評審委員會提出。

    二、如無異議或評審委員會審議後認為提出異議理由不成立,則由文化局將該名單呈交社會文化司司長核准。

    三、獲獎建議名單及經核准的獲獎者名單須於文化局的網頁公佈。

    第十一條

    財政負擔

    執行本規章所產生的財政負擔,由文化局的預算承擔。

    第十二條

    申報者的義務

    申報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提供資料及作出聲明;

    (二)確保用於申報項目的建築設計、工程、工藝、施工方法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且沒有侵犯他人的任何權利。

    第十三條

    違反義務的後果

    一、如申報者故意違反上條所指的義務,喪失參與評審獎勵的資格,且自接獲決定通知之日起四年內不得再申報獎勵。已獲頒發的獎勵將被取消,獲獎者須返還根據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獲的獎金及獎狀。

    二、根據上款規定作出的決定須載明原因;倘須返還獎金及獎狀,亦須訂定返還期限。

    第十四條

    強制徵收

    如獲獎者未在指定期間內返還第三條所指的獎金,且未有提供合理理由,具職權的稅務執行部門須根據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以返還獎金決定的證明作為執行名義進行強制徵收。

    第十五條

    行政、民事及刑事責任

    如獲獎者在申報程序中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以任何不法手段獲取獎金及獎狀,須依法承擔倘有的行政、民事及刑事責任,且不影響第十三條的適用。

    第十六條

    監察

    一、文化局具職權監察本規章的遵守情況,尤其監察被取消獎勵者返還獎金及獎狀的執行。

    二、為履行監察職權,文化局可要求獲獎者提供必要的資料及協助。

    法規:

    第134/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3/2026

    刊登日期:

    2026.6.8

    版數:

    15-16

    • 修改第135/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一款及第136/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八款。
    相關法規 :
  • 第135/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及全國第十二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九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澳門賽區組織委員會。
  • 第136/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屬於項目組性質的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及全國第十二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九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澳門賽區籌備辦公室。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4/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第135/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一款修改如下:

    “十一、組委會的存續期至二零二六年六月八日。”

    二、第136/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八款修改如下:

    “八、辦公室的存續期至二零二六年六月八日。”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法規:

    第135/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3/2026

    刊登日期:

    2026.6.8

    版數:

    16

    • 豁免進行公開競投以作出對氹仔客運碼頭直升機場管理及經營的批給。
    相關法規 :
  • 第3/90/M號法律 - 訂定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應遵守的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的批給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5/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第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四條a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鑑於澳門直升機場有限公司在管理及經營機場方面具特別技術資格,將氹仔客運碼頭直升機場管理及經營的專營權直接批給予該公司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顯著利益。

    一、豁免進行公開競投以作出對氹仔客運碼頭直升機場管理及經營的批給。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六月三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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