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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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8/2013號法律
修改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附件的傳染病表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
第2/2004號法律附件的傳染病表所載的第一類疾病清單,由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者替代。
第二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一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劉焯華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七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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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一類 國際衛生條例所規範的傳染病及其他具高度傳染性的疾病*1
| 國際疾病分類第十版編碼* | 疾病 | 
| A00 | 霍亂 | 
| A20 | 鼠疫 | 
| A95 | 黃熱病 | 
| A98.4 | 埃玻拉病毒病 | 
| B97.21 | 嚴重急性呼吸道綜合徵 | 
| B97.29 | 其他冠狀病毒相關嚴重呼吸道感染 | 
* 國際疾病分類第十版:《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第十次修改文本
1. 屬具高度傳染性的疾病,須對這類疾病的患者、懷疑感染者及接觸者強制隔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