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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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0/2026號行政法規
行政公職局的組織及運作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章
性質及職責
第一條
性質
一、行政公職局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府部門,負責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的政策研究、公共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與績效管理、公務人員規劃管理、公務人員培訓及關係,以及電子政務工作。
二、行政公職局亦負責統籌及協調處理公眾對政務服務的意見,以及推動政務服務信息的公開化。
三、行政公職局隸屬於行政法務司司長。
第二條
職責
行政公職局的職責為:
(一) 研究及建議公共行政改革的規劃和政策措施,尤其在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公務人員管理、公共服務及電子政務方面,並發表意見;
(二) 研究及參與制定公共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與績效管理制度及措施,並向其提供技術支援;
(三) 研究及建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務人員相關的政策、法律制度及管理機制,並統籌及支援其實施;
(四) 依法統籌開展入職與晉級的招聘和甄選程序;
(五) 研究、統籌及制定公務人員培訓政策及計劃;
(六) 研究及建議完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人才梯隊建設的標準規範,並就領導及主管人員的委任發表意見;
(七) 研究、建議及統籌促進政府與公務人員及與公務人員代表團體之間關係建設的策略,以及公務人員薪酬待遇及補充福利政策;
(八) 研究及參與制定電子政務政策,並統籌推進電子政務的建設;
(九) 研究、統籌及規劃構建電子政務基礎建設及資訊系統;
(十) 參與推動及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網絡數據安全措施,並進行監督管理;
(十一) 確保選民登記工作及協調選舉活動的進行;
(十二) 完善公職一般制度的落實措施,使制度的解釋和適用具統一性和一致性;
(十三) 支援公共部門及實體的翻譯工作,包括筆譯及傳譯;
(十四) 推動制定公眾意見處理的規範制度,完善跨部門意見處理機制及制定指引,以及支援和推動其持續改善;
(十五) 建立及管理知識庫,協調跨部門的政務服務信息共享,以推動信息的公開化;
(十六) 確保公共行政福利基金、選舉管理委員會、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公共服務及組織績效評審委員會、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公務人員薪酬評議會、公務人員投訴處理管理委員會、公共行政道德操守委員會,以及離任行政長官及離任主要官員從事私人業務申請分析委員會的有效運作;
(十七) 履行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責及執行上級指派的屬其職責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機關及附屬單位
第三條
組織架構
一、行政公職局由一名局長領導,局長由兩名副局長輔助;局長和副局長的薪俸為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附件表一欄目2所載者。
二、行政公職局設有下列附屬單位:
(一) 組織及服務發展廳,其下設服務流程及效能處;
(二) 規劃及招聘任用廳,其下設招聘及任用處;
(三) 公務人員培訓及關係廳,其下設培訓執行處和人員關係處;
(四) 電子政務廳,其下設基礎建設處和資訊應用發展處;
(五) 選舉及法律輔助處;
(六) 翻譯處;
(七) 行政及財政處。
三、行政公職局設有政務服務資訊中心,該中心屬等同廳級的從屬機構。
第四條
局長的職權
局長具下列職權:
(一) 領導、協調及策劃行政公職局的總體活動,並監管各附屬單位;
(二) 編製年度活動計劃、年度活動報告及預算建議,並提交上級審批;
(三) 就人員的委任及聘用提出建議,並決定各附屬單位及從屬機構的人員的分配;
(四) 制定人員須遵守的規則或指引;
(五) 依法對人員行使紀律懲戒權;
(六) 與其他機構或實體聯繫時,代表行政公職局;
(七) 行使獲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以及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條
副局長的職權
一、副局長具下列職權:
(一) 輔助局長;
(二) 行使獲局長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以及擔任獲指派的其他職務;
(三) 在局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局長。
二、為適用上款(三)項的規定,局長由指定的副局長代任;如未指定,則由擔任副局長職務時間較長的副局長代任。
第六條
組織及服務發展廳
一、組織及服務發展廳具下列職權:
(一) 研究、推動及跟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共行政改革的政策及措施,並確保其落實;
(二) 研究、建議及完善公共部門及實體設置的原則標準及規範制度,並促進政府組織法律體系持續完善;
(三) 統籌、協調及評估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立、重組及撤銷方案;
(四) 監察及跟進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一般制度的法例的執行情況;
(五) 研究及分析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立、重組、合併或撤銷方案,以及對其職能架構、人員配置及服務流程發表意見和提出建議;
(六) 研究及建立完善的公共部門及實體的組織績效評估模式和系統,並跟進及評估相關成效;
(七) 為配合電子政務建設,建議及推動公共服務及其運作模式的創新、高效及透明化,並落實相關政策措施;
(八) 向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援;
(九) 執行上級指派的屬其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二、組織及服務發展廳亦負責管理其下設的服務流程及效能處職權範圍內的工作。
第七條
服務流程及效能處
服務流程及效能處具下列職權:
(一) 建議及推動公共行政集約化管理,推行有助提升跨部門協作效能的措施,並促進部門之間的業務整合和重組;
(二) 檢視及推動政府運作持續優化和改善,並擬定及落實服務流程再造和電子化的計劃;
(三) 持續優化及革新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各部門內部流程運作,並向公共部門及實體提供技術支援;
(四) 與公共部門及實體以及在檔案制度方面具職權的機構聯繫,就完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檔案管理發表意見;
(五) 統籌並確保公共部門及實體的公共服務及組織績效管理框架及制度的落實;
(六) 協助及支援公共部門及實體制定其關鍵績效指標及進行自我評估、考評與成效分析;
(七) 向公共服務及組織績效評審委員會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援;
(八) 執行上級指派的屬其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規劃及招聘任用廳
一、規劃及招聘任用廳具下列職權:
(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展策略,研究未來人力需求,並制定中長期人力規劃;
(二) 研究及促進公務人員員額管控政策的發展,並制定各人員組別的配置準則與員額管理指標;
(三) 管理公共行政人力資源數據庫,蒐集及分析用於製作關於公共行政人力資源統計數據、指標、特徵的信息及其他管理信息所需的資料,以協助制定公務人員的規劃、調職、招聘及甄選政策;
(四) 研究及擬定人才選拔及主管人員晉升的標準;
(五) 分析領導及主管人員的委任建議,並跟進發表意見的程序;
(六) 規劃及統籌開展招聘及晉級選拔的開考,並行使有關法定職權;
(七) 參與檢討及完善與公務人員管理相關的法律制度,並就有關制度的修改發表意見;
(八) 研究及建議公務人員薪酬待遇政策;
(九) 執行上級指派的屬其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二、規劃及招聘任用廳亦負責管理其下設的招聘及任用處職權範圍內的工作。
第九條
招聘及任用處
招聘及任用處具下列職權:
(一) 推動及監察公務人員員額管理政策及管控措施的落實情況,並發表意見及提供技術支援;
(二) 就各公共部門及實體人員編制結構及非編制人員配置的數量調整、超額狀況、優化配置及招聘需求發表意見;
(三) 評估公共部門及實體的人員配置與崗位的匹配度,並提出調整建議;
(四) 分析及建議各級職位的職務內容與能力要求,並就完善公務人員職程制度提出建議;
(五) 組織及協調統一管理制度開考程序,並持續優化相關程序的方式、流程及技術方法;
(六) 蒐集公共部門及實體的人員需求計劃;
(七) 就完善公務人員的入職與晉級的招聘和甄選的法規及制度提出建議;
(八) 向公務人員薪酬評議會、公共行政道德操守委員會,以及離任行政長官及離任主要官員從事私人業務申請分析委員會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援;
(九) 執行上級指派的屬其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公務人員培訓及關係廳
一、公務人員培訓及關係廳具下列職權:
(一) 研究、建議及系統化規劃各級公務人員的培訓發展政策;
(二) 為建立公務人員人才培訓體系,策劃及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人才梯隊建設的標準規範;
(三) 制定有助激勵公務人員向上流動的培訓計劃;
(四) 規劃及協調與本地和外地培訓機構的合作計劃;
(五) 研究及完善在公職範圍內的補充福利及補助政策,並釐訂相關原則和標準;
(六) 研究及完善公務人員投訴機制;
(七) 研究及促進政府與公務人員及與公務人員代表團體的合作關係,並提出合作建議和模式;
(八) 規劃各類有助增強公務人員溝通協調、組織文化、團隊建設及身心健康的活動;
(九) 統籌及協調與公共行政相關的公共關係及宣導工作;
(十) 執行上級指派的屬其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二、公務人員培訓及關係廳亦負責管理其下設的培訓執行處和人員關係處職權範圍內的工作。
第十一條
培訓執行處
培訓執行處具下列職權:
(一) 組織旨在發展公務人員能力與提升組織績效的培訓活動,並評估其成效;
(二) 根據人才培訓規劃,組織旨在提升中高層公務人員管治能力的資格培訓、輪訓計劃及學習交流活動,並評估其成效,以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人才梯隊建設所需的人力儲備;
(三) 落實有助激勵公務人員向上流動的培訓計劃,並為與公務人員培訓相關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援;
(四) 組織有助強化職業道德、廉政意識、服務精神和責任意識的培訓及宣導活動;
(五) 促進旨在發展行政當局人力資源的培訓方法、項目、經驗分享和多元渠道,以激發持續學習的積極性;
(六) 蒐集、整理及分析各公共部門及實體已完成的培訓活動的資料,並就完善公務人員的培訓機制提出建議;
(七) 與本地或外地的機構合作組織職業培訓活動,以促進公務人員個人能力的發展;
(八) 構建及完善公共行政實務的知識管理系統,並促進其廣泛應用;
(九) 執行上級指派的屬其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
人員關係處
人員關係處具下列職權:
(一) 訂定及落實完善公共行政補助及補充福利制度所需的措施;
(二) 設計旨在加強政府與公務人員及與公務人員代表團體的互動和合作的方案及機制,並跟進其推行情況;
(三) 倡導公務人員的關愛扶持精神,並推動相關活動及措施;
(四) 就設立及完善援助有需要的公務人員的機制及法定制度提出建議,並跟進其推行情況;
(五) 組織及管理各類有助增強公務人員溝通協調、組織文化、團隊建設及身心健康的活動;
(六) 向公共行政福利基金、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及公務人員投訴處理管理委員會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援;
(七) 執行上級指派的屬其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
電子政務廳
一、電子政務廳具下列職權:
(一) 統籌、推動及支援澳門特別行政區電子政務與數據治理的整體發展,並促進信息技術應用創新;
(二) 透過資訊科技創新與數據驅動管理,促進公共服務數字化轉型;
(三) 統籌澳門特別行政區電子政務基礎建設的構建與網絡和數據安全管理;
(四) 構建穩定、安全、互通且具韌性的政府共用技術基礎建設;
(五) 支援公共部門及實體的系統運作與服務的持續提供;
(六) 執行上級指派的屬其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二、電子政務廳亦負責管理其下設的基礎建設處和資訊應用發展處職權範圍內的工作。
第十四條
基礎建設處
基礎建設處具下列職權:
(一) 規劃、協調及推動政府共用電子政務基礎建設的構建與優化,並統籌跨部門資源配置與技術整合;
(二) 構建及管理後備數據系統與災難恢復機制,並制定基礎建設的備援架構與業務連續性方案;
(三) 制定並推動實施政府資訊系統與基礎建設的網絡和數據安全防護策略、技術標準與操作指引,並統籌安全監測、風險評估、漏洞管理及事件應變機制;
(四) 向公共部門及實體提供電子政務基礎建設與網絡和數據安全方面的技術支援、意見及實施指引,並安排相關培訓活動,以促進系統穩定運作與技術能力整合;
(五) 執行上級指派的屬其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條
資訊應用發展處
資訊應用發展處具下列職權:
(一) 研究、建議及協調實施電子政務及數據治理的發展策略與政策;
(二) 規劃、協調及推動電子政務共通平台的構建、整合與優化,並促進系統互聯互通與資源共享;
(三) 推動和協調公共部門及實體服務於電子政務共通平台上的技術、程序與介面標準化,並提供技術支援與指導;
(四) 主導通用政務資訊系統的研發、整合與推廣;
(五) 研究及參與制定數據治理政策,統籌擬定數據管理的原則、技術標準與實務指引,並規範數據流通、整合、開放及分析應用;
(六) 推動公共部門及實體落實數據共享和開放政策;
(七) 向公共部門及實體提供電子政務系統開發與數據管理的技術支援、意見及實施指引,並提供相關培訓;
(八) 執行上級指派的屬其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條
政務服務資訊中心
一、政務服務資訊中心具下列職權:
(一) 統籌及協調公共部門及實體為公眾提供諮詢、投訴和建議服務;
(二) 研究及分析公共部門及實體和公眾對政務服務的意見及提出改善建議;
(三) 接收及分析公眾對政務服務的諮詢、投訴和建議,並轉介予具職權的公共部門及實體處理;
(四) 研究及建議公眾意見處理的規範制度,完善跨部門意見處理機制及制定指引,評估有關執行成效,並支援公共部門及實體持續改善;
(五) 蒐集及分析政務服務意見的數據,並監督部門的處理成效,作為評估部門績效的依據;
(六) 建立、更新及管理政務服務知識庫;
(七) 推動及協調各公共部門及實體的業務互聯和信息共享機制;
(八) 確保各公共部門及實體持續完善公開行政信息與服務的流程;
(九) 執行上級指派的屬其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二、政務服務資訊中心的接待與運作規範,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的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
第十七條
選舉及法律輔助處
選舉及法律輔助處具下列職權:
(一) 行使選舉及選民登記法律賦予行政當局的職能,確保與具有相關職權的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聯繫;
(二) 建議及完善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法律的實施;
(三) 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自然人及法人選民登記及其更新;
(四) 研究、完善及系統開展選舉及選民登記工作;
(五) 向選舉管理委員會提供技術支援;
(六) 研究及完善公共行政與公職範疇內的法規及制度;
(七) 應公共部門及實體或公務人員的要求,就公職一般制度的法規作出解釋;如屬公務人員要求的情況,行政公職局應將有關解釋通知公務人員所任職的公共部門及實體;
(八) 研究及建議有助於公職一般制度的解釋和適用具統一性和一致性的措施;
(九) 協助草擬屬行政公職局職責範圍內的法規草案;
(十) 提供屬行政公職局職責範圍內的事宜的法律技術支援;
(十一) 就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立或重組、人員編制,以及設置職位和職程的法規草案發表意見;
(十二) 應主管實體的要求,就宣告為行政公益法人或確認基金會的請求發表意見;
(十三) 執行上級指派的屬其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條
翻譯處
翻譯處具下列職權:
(一) 參與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語言政策;
(二) 在筆譯及傳譯方面,向公共部門及實體提供所需的協助;
(三) 應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要求,在官方會議或公開儀式上提供筆譯及傳譯服務;
(四) 統籌行政公職局內的翻譯及傳譯工作;
(五) 執行上級指派的屬其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條
行政及財政處
行政及財政處具下列職權:
(一) 統籌人力資源管理工作,協助編製人力資源的發展及管理計劃,統籌招聘、工作表現評核、晉升、離職及退休程序,以及促進人員的職業進修及培訓活動;
(二) 建立及管理人力資源檔案庫,組織及更新人員的個人檔案,以及發出相關證明書及聲明書;
(三) 負責一般文書處理及收發文件的登記工作,以及按部門的需要及使文件傳送渠道合理化的目標,定出表格的式樣及檔案系統;
(四) 統籌行政公職局的財政及財產管理工作,編製有關設施及設備的財產管理計劃及清冊,以及負責設施及設備的保存、安全及保養;
(五) 協助編製行政公職局的預算建議及其修改,並執行預算上的會計工作;
(六) 就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以及開展工程的事宜,統籌及開展有關的採購程序;
(七) 徵收法律規定的手續費、費用或任何其他款項,並將之送交財政局,以及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及出納活動;
(八) 保存、管理及處理行政公職局內的公共檔案及公共行政文獻,並支援各附屬單位對該等檔案及文獻的應用;
(九) 負責監察行政公職局的常設基金的管理,以及監察撥給行政公職局各附屬單位的流動資金的管理;
(十) 執行上級指派的屬其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人員
第二十條
人員編制
行政公職局的人員編制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
第二十一條
人員制度
行政公職局的人員適用公職一般制度及其他適用的法例。
第四章
過渡及最後規定
第二十二條
人員的轉入
一、原行政公職局的編制人員按原有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本行政法規附件所載的編制內相應職位。
二、在原行政公職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轉入新架構,其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
三、以上兩款所指的轉入透過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名單為之,除將該名單公佈於《公報》外,無須辦理任何手續。
四、原行政公職局以個人勞動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其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並繼續受合同原有條款規範。
五、為一切法律效力,根據以上數款規定轉入的人員以往提供服務的時間,計入所轉入的職程、職級及職階的服務時間內。
六、以派駐方式在原行政公職局提供服務的人員維持其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為職程效力,其提供服務的時間計入原職位服務的時間內。
第二十三條
開考的效力
在本行政法規生效前原行政公職局已開始的開考,包括已完成但仍處於有效期期間的開考,仍然有效。
第二十四條
財政負擔
執行本行政法規而產生的財政負擔,由原行政公職局運作預算中開支項目內的可動用資金承擔;如有需要,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為此而動用的撥款承擔。
第二十五條
資料庫及個人資料處理
一、行政公職局的附屬單位可為行使其職權而設立、維護和管理資料庫。
二、行政公職局可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訂定的原則,為履行本行政法規所賦予的職責而進行個人資料的處理及互聯,包括與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資料互聯。
第二十六條
與其他機構合作
一、行政公職局為履行職責,可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其他公共或私人機構合作,尤其以簽訂議定書及協議的形式合作。
二、在公職補充福利方面,應與其他實體的福利計劃建立聯繫及配合的方式。
第二十七條
修改第30/2022號行政法規
第30/2022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福利基金》第四條修改如下:
“第四條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一、[……]
二、[……]
(一) [……]
(二) 行政公職局公務人員培訓及關係廳廳長;
(三) [……]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第二十八條
廢止
廢止:
(一) 第24/2011號行政法規《行政公職局的組織及運作》;
(二) 第28/2023號行政命令。
第二十九條
對被廢止的法例的提述
在現行法例中對第24/2011號行政法規規定的提述及準用,均視為對本行政法規相應規定的提述及準用。
第三十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五月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附件
(第二十條所指者)
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
|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
| 領導及主管 | — | 局長 | 1 |
| 副局長 | 2 | ||
| 廳長 | 5 | ||
| 處長 | 9 | ||
| 高級技術員 | 5 | 高級技術員 | 70 |
| 傳譯及翻譯 | — | 翻譯員 | 50 |
| 技術員 | 4 | 技術員 | 30 |
| 傳譯及翻譯 | — | 文案 | 4 |
| 技術輔助人員 | 3 | 技術輔導員 | 50 |
| — | 公關督導員 | 3 a) | |
| — | 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a) | |
| 總數 | 226 | ||
a)職位出缺時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