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
| |||||||||||
| 已更改 : | |||
| 廢止 : | |||
| 相關類別 :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30/2001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體育委員會
本法規規範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為委員會)之組成、權限及運作 。
第二條*
性質及宗旨
委員會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諮詢組織,其宗旨是確保體育人員及體育組織主動參與及參加討論體育運動中的重大事項,以及為謀求發展體育的措施及活動方面的共識而提供意見及建議。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2026號行政法規
第三條*
組成
一、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一) 社會文化司司長,由其擔任主席;**
(二) 體育局局長,由其擔任副主席;**
(三) 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代表;**
(四)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或其代表;**
(五) 公共建設局局長或其代表;**
(六) 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主席;**
(七) 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秘書長;**
(八)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委任的兩名屬殘特奧體育領域的人士;**
(九) 以公佈於《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委任的最多十六名在體育領域公認具能力的人士。**
(十)***
(十一)***
二、與議程所涉事宜有關的專業人士可獲邀參加委員會會議。
三、第一款(八)項及(九)項所指成員的任期為兩年,可續期。**
四、第一款(八)項及(九)項所指的成員在任期內被替代時,替代人的任期為被替代成員餘下的任期。**
五***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009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2026號行政法規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3/2026號行政法規
第四條
委員會之權限
委員會之權限為:
(一) 協助訂定體育發展政策之大綱,並作出認為有需要之建議及提議;
(二) 就發展澳門特別行政區體育的方案及計劃作出意見書;
(三) 對於透過體育發展基金發放津貼予體育總會及其他體育組織之年度計劃作出意見書;
(四) 就交予委員會發表意見的事項提出意見 。
第四-A條*
主席的職權
一、主席的職權為:
(一)代表委員會;
(二)召集及主持委員會會議;
(三)訂定及核准委員會會議的議程;
(四)行使本行政法規或其他法規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主席可將其職權授予副主席。
* 附加 - 請查閱:第4/2009號行政法規
第四-B條*
副主席的職權
副主席的職權為:
(一)在主席出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主席職務;
(二)行使主席授予的職權,並執行主席交予其負責的工作。
* 附加 - 請查閱:第4/2009號行政法規
第五條
委員會之運作
一、委員會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之情況下開會,而議程須經委員會主席核准。
二、委員會會議之召集屬委員會主席的權限;主席得主動或應不少於半數成員之提議而召集之。
三、每次會議均須繕立會議紀錄,其內應簡略載明有關之討論內容。
四*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4/2009號行政法規
第六條*
行政及財政支援
體育局向委員會提供行政及財政支援。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2026號行政法規
第七條
出席費
委員會成員及其他參與會議者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
第八條
廢止
廢止二月七日第10/94/M號法令及四月十二日第15/99/M號法令。
第九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