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及(三)項的規定,制定本法律。
一、廢止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通過的《所得補充稅章程》的第七條第二款。
二、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通過的《所得補充稅章程》的第八條修改如下:
一、對於所得補充稅的稅額,無任何附加。
二、所得補充稅及其分期給付的稅額,以元為整數。
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通過的《所得補充稅章程》的第七條所指的附表修改如下 :
| 
 可課稅的年收益  | 
      百分比 | 
| 收益至32,000.00元 | 豁免 | 
| 累進超出所指金額: | |
| 由32,001.00元至65,000.00元 | 3% | 
| 由65,001.00元至100,000.00元 | 5% | 
| 由100,001.00元至200,000.00元 | 7% | 
| 由200,001.00元至300,000.00元 | 9% | 
| 300,000.00元以上 | 12% |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且對自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起所得的收益產生效力。
二零零五年七月七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一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