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52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並經第140/2018號及第84/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交通事務局費用及價金表》第二十四條修改如下:
“
”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