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25號行政法規《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譚偉文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地震監測站項目合作協議書》。
二、運輸工務司司長可將上款所授予的權力轉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