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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及(九)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以及經第4/2019號法律重新公佈的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任命蔡武彬法官出任中級法院院長,任期三年,可續任。
二、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