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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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委員會第58/2025號議決

根據第11/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組織法》第九條及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執行委員會議決如下:

一、經作出必要配合後,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的規定適用於立法會輔助部門的活動。

二、本議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五日通過

執行委員會 張永春(主席)

何潤生(副主席)

施家倫(第一秘書)

李靜儀(第二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