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根據第11/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組織法》第九條及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執行委員會議決如下:
一、經作出必要配合後,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的規定適用於立法會輔助部門的活動。
二、本議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五日通過
執行委員會 張永春(主席)
何潤生(副主席)
施家倫(第一秘書)
李靜儀(第二秘書)